2018年8月29日,為了進一步建立健全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全面深入推進依法治市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共樂山市委辦公室、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明確了落實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措施及責任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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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
1.乘坐火車、飛機限制。
(責任單位:市交委等市級有關部門)
2.住宿賓館飯店及娛樂限制。
(責任單位:市旅遊體育委、市商務局、市公安局、市文廣新局)
3.高消費旅遊限制。
(責任單位:市旅遊體育委)
4.子女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限制。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
5.購買具有現金價值保險限制。
(責任單位:樂山銀監分局)
6.新建、擴建、改建、高檔裝修房屋等限制。
(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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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協助查詢、控制及出境限制
1.協助法院依法查詢失信被執行人身份、出入境證件信息及車輛信息,協助查封、扣押失信被執行人名下的車輛,協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執行人,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進一步完善法院網絡查控系統,實現系統自動推送查控請求、反饋查控信息。
(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法院)
2.協助法院查詢非傳統型財產產品。協助法院依法查詢失信被執行人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設的保管箱、金融理財產品,在保險機構購買的保險產品等非傳統型財產產品信息。
(責任單位:人行樂山市中心支行、樂山銀監分局,各金融機構)
3.協助法院查詢失信被執行人的婚姻登記信息、城鄉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情況信息、地址門牌信息。
(責任單位:市民政局)
4.協助法院查詢、控制、提取住房公積金。依法協助查詢、控制失信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對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款餘額條件的,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依法協助法院強制扣劃。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等業務時,對申請人是失信被執行人的,要嚴格審核。
(責任單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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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職資格限制
1.擔任國企高管限制。
(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國資委)
2.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責任單位:市委編辦)
3.擔任金融機構高管限制。
(責任單位:市工商局、樂山銀監分局)
4.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限制。
(責任單位:市民政局)
5.招錄(聘)為公務人員限制。
(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市公務員局)
6.入黨或黨員的特別限制。
(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
7.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限制。
(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8.入伍服役限制。
(責任單位:樂山軍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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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
1.設立金融類公司限制。
(責任單位:人行樂山市中心支行、樂山銀監分局、市政府金融辦)
2.發行債券限制。
(責任單位:人行樂山市中心支行、市發改委、市政府金融辦)
3.合格投資者額度限制。
(責任單位:人行樂山市中心支行、樂山銀監分局、市政府金融辦)
4.股權激勵限制。
(責任單位:市國資委)
5.股票發行或掛牌轉讓限制。
(責任單位:市經信委)
6.設立社會組織限制。
(責任單位:市民政局)
7.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發改委)
8.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限制。
(責任單位:市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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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
1.獲取政府補貼限制。
(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2.獲得政策支持限制。
(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國家稅務總局樂山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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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准入資格限制
1.海關認證限制。
(責任單位:樂山海關)
2.從事藥品、食品等行業限制。
(責任單位: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經信委、市安監局、市質監局、市工商局)
3.房地產、建築企業資質限制。
(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國土資源局)
4.強化檢驗檢疫監督管理。
(責任單位:樂山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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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榮譽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道德模範、慈善類獎項限制。
(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文明辦、市民政局)
2.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榮譽限制。
(責任單位:市司法局)
3.授信限制。
(責任單位:人行樂山市中心支行、樂山銀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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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殊市場交易限制
1.從事不動產交易、國有資產交易限制。
(責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市住建局、市國資委)
2.使用國有林地限制。
(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林業局)
3.使用草原限制。
(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農業局)
4.其他國有自然資源利用限制。
(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農業局、市水務局、市國土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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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強日常監管檢查
將失信被執行人和以失信被執行人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單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並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責任單位:各市場監管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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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大刑事懲戒力度
公安、檢察機關和法院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及其他妨礙執行構成犯罪的行為,要及時依法偵查、提起公訴和審判。法院將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妨害公務罪,以及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等犯罪行為的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及時審查,符合條件的及時立案偵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書面反饋理由;檢察機關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批准逮捕和起訴,並對偵查、審判工作實施監督。法院要依法審理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行為的公訴和自訴案件。
(責任單位: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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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鼓勵其他方面限制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使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結合各自主管領域、業務範圍、經營活動,實施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
(責任單位:有關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單位)
《實施意見》進一步加強了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開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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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規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納入及退出
法院應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要建立嚴格的操作規程和審核糾錯機制,確保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準確規範;健全風險提示與救濟制度,依法及時審查辦理當事人異議複議。要嚴格落實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規範退出機制,符合條件的,依法屏蔽或者撤銷;屏蔽、撤銷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並通報給已推送單位。失信名單被依法屏蔽、撤銷的,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單位應及時解除對被執行人的懲戒措施,確需繼續保留對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的,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並明確繼續保留的期限。
(責任單位:市法院,有關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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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強化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開
法院應及時準確更新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並通過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佈與查詢平臺、有關網站、移動客戶端、戶外媒體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供公眾免費查詢。聯合懲戒單位應主動查詢名單信息,結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單信息,採取信用懲戒措施。對依法不宜公開失信信息的被執行人,法院應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其所在單位依紀依法處理。
(責任單位:市法院,有關新聞宣傳和懲戒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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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納入政府政務公開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儘快建立完善統一對外服務窗口“信用中國(四川·樂山)”網站,為社會公眾和社會徵信機構等查詢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各地、各部門要將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信息列入政務公開事項,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要依據部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依法開展。
〔責任單位:市發改委,有關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單位,各縣(市、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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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用信息共享
建立完善市社會信用信息平臺,為有關單位審批監管和警示懲戒等決策提供信用報告服務。建立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平臺,向全市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單位提供相應的數據接口信息。各地、各部門應通過全國和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與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財政、金融、稅務、工商、安全監管部門信用信息資源共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與有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信用信息資源共享。
〔責任單位:市發改委,有關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部門,各縣(市、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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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共享體制機制建設
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信息共享體制機制建設,建立健全政府與徵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金融機構、社會組織之間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建立社會信用檔案制度,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作為重要信用評價指標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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