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法院|乐山市各部门联动出击惩戒老赖!

犍为法院|乐山市各部门联动出击惩戒老赖!

2018年8月29日,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了落实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及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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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

(责任单位:市交委等市级有关部门)

2.住宿宾馆饭店及娱乐限制。

(责任单位:市旅游体育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文广新局)

3.高消费旅游限制。

(责任单位:市旅游体育委)

4.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限制。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

(责任单位:乐山银监分局)

6.新建、扩建、改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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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1.协助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进一步完善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实现系统自动推送查控请求、反馈查控信息。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法院)

2.协助法院查询非传统型财产产品。协助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保管箱、金融理财产品,在保险机构购买的保险产品等非传统型财产产品信息。

(责任单位: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乐山银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3.协助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城乡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情况信息、地址门牌信息。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4.协助法院查询、控制、提取住房公积金。依法协助查询、控制失信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对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条件的,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依法协助法院强制扣划。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业务时,对申请人是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严格审核。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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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乐山银监分局)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8.入伍服役限制。

(责任单位:乐山军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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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责任单位: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乐山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

2.发行债券限制。

(责任单位: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

3.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责任单位: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乐山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

4.股权激励限制。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5.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6.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7.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8.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限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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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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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准入资格限制

1.海关认证限制。

(责任单位:乐山海关)

2.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3.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

4.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乐山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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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民政局)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3.授信限制。

(责任单位: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乐山银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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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

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林业局)

3.使用草原限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局)

4.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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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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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法院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犯罪行为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反馈理由;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批准逮捕和起诉,并对侦查、审判工作实施监督。法院要依法审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公诉和自诉案件。

(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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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鼓励其他方面限制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责任单位:有关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

《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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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及退出

法院应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要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准确规范;健全风险提示与救济制度,依法及时审查办理当事人异议复议。要严格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规范退出机制,符合条件的,依法屏蔽或者撤销;屏蔽、撤销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送单位。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应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责任单位:市法院,有关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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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

法院应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联合惩戒单位应主动查询名单信息,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法院应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市法院,有关新闻宣传和惩戒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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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入政府政务公开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尽快建立完善统一对外服务窗口“信用中国(四川·乐山)”网站,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征信机构等查询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各地、各部门要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依据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依法开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有关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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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用信息共享

建立完善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为有关单位审批监管和警示惩戒等决策提供信用报告服务。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向全市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提供相应的数据接口信息。各地、各部门应通过全国和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安全监管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有关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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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共享体制机制建设

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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