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易收普法:「可恨」的套路貸終將無處可逃

“套路貸”犯罪的基本特徵:

一是製造民間借貸假象。被告人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招攬生意,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製造民間借貸假象,並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及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製造銀行流水痕跡,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經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 。

三是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並要求被害人立即償還“虛高借款”。

四是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被害人無力支付的情況下,被告人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

五是軟硬兼施“索債”,或者提起虛假訴訟,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佔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通報了上海四起涉“套路貸”犯罪案件的有關情況,並揭露了“套路貸”的五大特徵。

在其中一個“套路貸”案件中,被害人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而被告人傅某、郝某等人誘騙其借款4萬元。之後,被告人瞿某“空放”高利貸16萬元給杭某。杭某當場取現12萬元還給瞿某,餘下3.5萬元交給傅某等作為中介費,自己實際只拿到5000元。

7個月後,瞿某等人以上述16萬元借款已“利滾利”達90萬元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轉而又以抵押名下房產借新貸還舊貸,誘騙杭某從家中偷出房產證,並帶杭某至上海市某房產中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160萬元的價格將價值194萬元的房產過戶給馬某。

在此期間,瞿某還先後轉賬22萬元、42萬元給杭某進行資金走賬,以對應他讓杭某寫的90萬元借條數額,後杭某均全部取現交還給瞿某。瞿某在杭某收到馬某的房款後,讓杭某先後匯款5.2萬元、90萬元給他,由此讓杭某還清欠款。

此後,該房產被馬某以182.5萬元的價格銷售給楊某,楊某付清全款。

對此,寶山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二十六萬元;判處作為中間人、同夥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十二萬元至七萬元不等;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杭某經濟損失。

相關辦案法官表示,目前審理的“套路貸”案件具有以下特點:一是製造民間借貸假象。被告人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招攬生意,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製造民間借貸假象,並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及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製造銀行流水痕跡,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經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

三是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並要求被害人立即償還“虛高借款”。

四是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被害人無力支付的情況下,被告人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

五是軟硬兼施“索債”,或者提起虛假訴訟,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佔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債易收普法:“可恨”的套路貸終將無處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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