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多宅」要被無償收回?小心中了徵收方的「套」

“一戶多宅”要被無償收回?小心中了徵收方的“套”

一、下列情形造成的“一戶多宅”合法

1、面積總和符合宅基地面積標準

儘管《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但同時也規定:“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因此,如果村民有兩處或兩處以上宅基地,但是其各處宅基地的面積總和加起來也沒有超過當地明文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的。那麼這樣的情形是合法的,可以認定為一宅並進行宅基地確權。在此種情況下,徵收方是不能以違法為由,在不給予補償費的情況下就拆除房屋的。

“一戶多宅”要被無償收回?小心中了徵收方的“套”

2、因管理部門銜接問題造成的一戶多宅

在實踐中“一戶多宅”的情況,很多時候是管理部門當年銜接有誤造成的。例如,某些拆除的戶口,當年想要遷回時遭遇困難,不同部門說法不同。公安部門說要有獨立的宅基地才能批戶口,而國土部門說要有戶口才能批宅基地。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會造成“一戶多宅”的情況。

針對上述情況,國土部門出臺的意見已經說明,要合法保護,對這類一戶多宅進行確權,不能讓老百姓為管理部門的工作過失問題買單。因此,因管理部門過錯導致的問題,徵地拆遷中是不能直接對其以違建名義,在不給補償費的情況下進行強拆的。

3、因農房繼承形成的一戶多宅

雖然宅基地不能繼承,但是農村房屋的繼承是合法合理的。因此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在繼承農房之後,形成的一戶多宅,是不能被歸為非法的,仍然可以進行土地確權。

4、未分戶進行合法交易造成的一戶多宅

在很多農村地區都有這樣的情況,家裡兒子長大了要成家,但是申請宅基地是批不下來的,只能在村內進行合法的宅基地交易。這樣的情況下,在沒有分戶之前,就造成了一戶多宅。

因此,上述情況下造成的“一戶多宅”顯然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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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將被收回的“一戶多宅”

1.非農村集體成員繼承的農房

對於非農村集體成員繼承的農房,是需要區分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分情況來處理的。

由於宅基地是屬於農村集體所有,因此非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無權繼承此宅基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因此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是屬於農戶所有,因此即使是非農村集體成員也是可以繼承此房屋的,只有當此房屋倒塌、不存在時,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宅基地和已經倒塌的房屋是要被國家回收的。

總之,對於非農村集體成員,是有權利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的,但無權繼承宅基地,在此房屋倒塌前,其所有權屬於繼承人。如果此房屋倒塌,則房屋是要被回收的。

“一戶多宅”要被無償收回?小心中了徵收方的“套”

2.進城落戶農民的農房

《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指導中明確規定:“要嚴格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穩定土地承包關係保持長久不變,不得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規定:“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對全家戶籍關係遷入設區的市的農戶,原則上應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其原有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依法確權登記頒證。”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進城落戶的農民仍擁有宅基地使用權、承包權和房屋的所有權。但是如果進城落戶的農民自願放棄,則其所有的農屋可能會被國家收回。

3.城鎮居民違法購買的農村房屋

2004年12月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強調:“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2007年12月1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再次重申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村住宅或小產權房。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佔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農村的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因此,農村宅基地不可自由買賣,城鎮居民不能購買農房。所以城鎮居民違法購買的農村房屋是要被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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