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85 证券简称:羚锐制药 公告编号:临2018-056号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相关公告已于2018年9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该回购预案已经公司2018年9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回购预案,公司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9元/股,预计回购股份不超过33,333,333股,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本次回购股份用作股权激励计划、注销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等,具体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天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逾期未提出权利要求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效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寄、邮件等方式进行申报,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1、公司通讯地址:河南省新县城关解放路59号羚锐集团

3、联系人:叶强、毛改莉

4、联系电话:0376-2973569

5、邮箱:[email protected]

6、其它:

(1)以 EMS 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285 证券简称:羚锐制药 公告编号:2018-055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南省新县将军路 666号百亿贴膏剂生产基地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程剑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2人,董事熊维政先生、张军兵先生、吴希振先生、冯国鑫先生以及独立董事王桂华女士、赵怀亮先生、王鹏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汤伟先生、杨志远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叶强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副总经理夏辉先生、余鹏先生、财务总监潘滋润先生列席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2.01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种类

2.02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方式

2.03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价格

2.04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2.05议案名称: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2.06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用途

2.07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期限

2.08议案名称:决议的有效期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4、议案名称:关于授权管理层择机出售亚邦股份股票的议案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议案2、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且议案2涉及对相关项下子议案的逐项表决,该等议案(包括子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喆、胡红明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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