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三輪車突然啓動撞死過路人!又是七歲「熊孩子」闖的禍……

路边三轮车突然启动撞死过路人!又是七岁“熊孩子”闯的祸……

《律師檔案》

家長一時疏忽,熊孩子啟動路邊賣菜的三輪車,車後退撞死車後路過的老人。面對賠償,熊孩子父母、三輪車車主互相推脫。誰該對死者負責?熊孩子闖禍該誰買單?點擊音頻收聽《律師檔案》——熊孩子闖禍,監護人應該怎麼辦?

路边三轮车突然启动撞死过路人!又是七岁“熊孩子”闯的祸……

案情回放

張平和劉娟結婚後育有一子,取名張小明,今年已經7歲了。

一天,劉娟帶著小明去小區外路邊的攤點買菜,正巧遇到一個熟人,二人站在路邊聊起天來。見媽媽在聊天,小明感到很無聊,停在路邊的一輛三輪車吸引了他的注意。三輪車上載著一車水果,老闆謝軍正站在車旁賣水果。小明撥弄著三輪車車頭上的開關,車的電源開關被打開,三輪車往後倒退,將走到車尾的林老太太撞倒在地,造成嚴重的顱腦損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林老太太的兒子李偉得知此事後,悲痛萬分。在處理完林老太太喪事後,李偉找到張小明的母親劉娟,要求解決此事。

劉娟,你孩子把我媽撞到這個事情,你準備怎麼解決?

李偉

劉娟

李哥,話不能亂說,我孩子才7歲,車子都不會開,怎麼可能撞到人。

你別想推脫責任,監控拍得清清楚楚的,你自己去看,在場很多人都看到的,你還不承認!

那個監控我看了,明明就是那個三輪車沒停穩,車子才後退的,你應該去找三輪車車主賠償,不該來找我們。再說,我孩子才7歲,他什麼都不知道,也沒有錢,怎麼賠嘛?

你別說那些,你孩子闖的禍,就該你們當父母的賠。監控顯示就是你孩子一直在那弄那個車頭,把車子的電源開關打開了,車子才倒退把我媽撞到的。至於三輪車那邊,你去找他,找到人了我們可以一起協商處理。

好,我找到了就給你打電話。

劉娟找到了三輪車老闆謝軍,說明了來意之後,謝軍也沒說什麼,兩天後,謝軍跟著劉娟與李偉見了面。

今天人都到齊了,你們說吧,這個事情怎麼處理?

李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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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軍

怎麼處理?你們弄清楚,這個事情跟我沒關係,我車子停得好好的,是她孩子把車子打開才出的事,該他們負全責!

劉娟

謝軍,你車子的鑰匙都還在上面,如果你停好了,把鑰匙取了,車子怎麼都不可能動的。

謝軍

我的車子停在路邊好好的,你孩子擅自爬上去玩,你自己就在旁邊也不管,這個事情當然該你們承擔全部責任。

劉娟

那個地方根本就不準停車,更別說停著賣東西,你還是有責任。

你們都別爭執了,我看你們兩個的意思,是都不準備承擔責任了,那既然這樣,我們就法庭見吧!

各方對賠償事宜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於是,李偉將劉娟、張小明的父親和張小明起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0餘萬元。張小明的父母向法庭申請追加三輪車主謝軍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究竟誰該給對林老太太的死負責任?只希望法庭的公正判決能告慰已經逝去的人,讓活著的人從中吸取教訓,不在讓類似的悲劇發生。

本期嘉賓

四川路石律師事務所 麥春芳律師

案件解讀

熊孩子闖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嗎?

熊孩子的父母是否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這個要分情況討論,主要是看孩子的年齡和行為。

像本案這種,因為張小明年僅7歲,雖然因過失造成他人死亡了,但並不構成刑事犯罪,只是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而事發時,張小明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張小明的父母是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

因為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同時,《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所以,像本案這種情況,張小明的父母作為其監護人,應該對張小明造成林老太太死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事發時,劉娟沒有看管好張小明,沒有盡到監護責任,所以,如果張小明本人有財產,就由張小明的財產來賠償,不足部分由他的父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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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張小明的父母

應該承擔哪些賠償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而具體的賠償項目和賠償金的計算則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確定的。

像本案這種情況,涉及到的賠償項目主要有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等。這些費用具體的金額就要看當時林老太太的年齡、戶口和醫療的情況來確定了。

案件中,劉娟認為,當時三輪車主停車佔道經營,而且沒有拔下車鑰匙。如果當時三輪車主把車鑰匙取下來,也可能就不會發生這個事了。三輪車車主到底應不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認為三輪車車主也是有一定責任的。因為《道路交通法安全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而事故地點是小區外的道路上,三輪車主明顯是在佔道經營,三輪車的停放地點也不是規定的停車點,這是過錯之一。

同樣,《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也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三輪車主將車輛停在道路邊賣水果,那麼他對自己的三輪車就有一個管理義務,如果他在管理上有過錯,給人造成損失,也是應當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就本案而言,三輪車主將車輛停在路邊賣水果,卻並未將車輛徹底熄火併拔取鑰匙,所以也是有一定過錯的,因此我們認為三輪車主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李偉應該找誰承擔責任?

三輪車主與張小明的父母之間的責任

又該怎麼劃分?

因為這個事故是由於三輪車主和小孩各自的行為共同導致了這個結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在本案中,三輪車主與小孩的父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向李偉承擔賠償責任。而三輪車主與張小明的父母之間則應該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來劃分各自的責任比例,如果他們協商不好,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來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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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事故地點往往沒有監控,事故發生以後,各方當事人又各執一詞,受害者家屬又該怎麼辦?

因為這個事情發生在小區門外的路邊上,當時小區的監控正好把經過都錄下來了,所以受害者家屬及時調取了當時的監控錄像,而且找到當時的目擊證人和社區出具了證明,這些證據足以還原當時的經過。

如果是在沒有監控錄像的地點,我們一般建議家屬分開行動,一些人負責將受害者及時送醫,一些人在第一時間報警,並且提供當時的目擊證人姓名和聯繫方式,方便警察詢問證人,同時對事故地點拍照,固定證據,這樣在後期的訴訟中才不至於太被動。

前段時間,熊孩子通過父母的微信、支付寶等打賞主播幾十萬元的新聞屢屢見諸報端,對此,父母有沒有什麼救濟途徑?

《民法總則》規定,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所以,像熊孩子偷刷父母的信用卡或微信、支付寶這些,打賞主播或購買遊戲裝備,金額巨大,明顯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行為,其父母是可以主張該行為無效,要求對方退還相應的費用。當然,父母也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的,否則,也可能因為證據不足而無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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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底,熊孩子的問題,很多時候是由於父母陪伴、教育不夠導致的,所以,建議父母在工作之餘,還是要多抽時間加強對孩子的陪伴和教育。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總編:傅澤濤 主編:張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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