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偷吃果園剛噴過農藥的水果中毒,一人不治身亡。家屬訴果農賠償,果農該賠償嗎?

無奈且向上


最近在媒體上,看到很多諸如此類的案例。比如,偷電瓶車的因為電瓶車正在充電而觸電身亡,家屬要告電瓶車主賠償,竊賊在偷竊過程中,被失主追趕而摔傷,也告失主賠償,更有甚者,四個人一起偷汽車,得手後開車逃跑,路遇車禍,四人全部遇難死亡,家屬告車主賠償數百萬元。

法律維護公平正義,流氓無賴妄圖利用法律的威力,搞什麼移花接木栽髒陷害,以得到自己非法的目的。如果讓這些無恥無德之人得逞,公平正義何在?公道善良的人情何以堪!

我們回到今天的問題上來,遊客及家屬起訴的理由之一,是果農沒有明確標註果園已噴農藥,沒有盡到警示和提醒義務。

聽上去合情合理,其實是在胡攪蠻纏,偷換概念。警示提醒是指特定場合,特定人群,不是任何地方任何人都必須履行的義務。果農的果園不是景區,不是公眾遊覽區域,不是公共場合,而且果園噴藥是有季節時間要求,他們噴施農藥是為了防治病蟲害,沒有警示提醒的義務和必要。

再說遊客食物中毒,也有自己大意的責任,大家都知道,果園噴施農藥是常識,購買水果在吃之前,即使沒有農藥也一定要經過清洗。如果遊客將水果清洗後再吃,也不至於食物中毒,更不會發生不治身亡的事故。

法律不僅要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更要兼顧公序良俗社情民意,符合社會的價值取向。法律公平正義,不會冤枉好人,也不會放縱任何一個壞人。果農無辜,不應該承擔任何賠償。


無奈且向上


不請自來。 在法律上果農該賠,但不是全責。大家不要再討論了,這種案例其實已有先例。前些年,發生在農村的一件偷水果案與之類似。一果農對自家將要成熟水果打了農藥,地鄰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偷了不少水果,除了自己食用還送給親朋好友,結果致使多人農藥中毒住院治療,萬幸沒有出人命。事後,地鄰起訴了果農,理由是,果農打藥後未在顯著位置懸掛警示標誌,告知水果已噴農藥。法院居然還支持了這個觀點,考慮到這是一起偷竊引起的事故,判果農出了一定的賠償,但不是全部。當時這案子引起了轟動,好多人都不解。

現在,這起吃農藥水果的案例與之類似,如果在顯著位置沒有警示標誌,也就沒有盡到告知的義務,果農恐怕要賠不少銀子,但不會全賠。

法律畢竟是法律,即使從人情上認為不該賠,也沒什麼辦法改變。


醉臥聽雨軒


在這個案件描述中,能夠導致人死亡的農藥通常要麼是劇毒農藥(違規)

,要麼是超標農藥。此類案件導致人死亡的會上升至刑事案件,並非民事索賠案,所以題主描述不夠詳細。我國各種法律法規逐漸完善,類似案件一般會按著無過錯責任原則處理。

很明顯果農使用了超標農藥,(噴灑標準農藥不會導致人死亡)而又沒有做到警示義務,根據《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根據《農藥管理條例》《食品安全法》有明確規定:“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自2015年10月已經實施。所以筆者認為:果農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必然有賠償責任。如果果農是為了防盜,那麼直接涉及刑事犯罪。即使不是故意防盜,卻導致人死亡的也會涉及過失致人死亡,同樣涉及刑事犯罪。對於偷食者來說“偷”肯定是違法,不過責任就小得多了。

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侵佔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產的,應該返還財產,不能返還的,折價賠償。也就是說偷吃你幾個水果,大不了被抓住後也就是賠幾塊錢的事。如果果農違規打了農藥也不提醒,吃死了人那事可就大了,基本屬於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一定有很多人為果農鳴不平,認為自家果園打農藥招誰惹誰了?不過沒辦法法律就是法律,還是別違反法律的好。仔細想想這真不是保護壞人,很多兒童時期的孩子並不缺少食物,偷個瓜果吃就是覺得好玩,那麼你的親人如果被毒死了難道你不會去告投毒者?

筆者注意到:很多網友舉了很多例子來證明果農不該賠償,有人說:我在你家門口路過,摔傷了是不是你得負責,其實很簡單你在誰家門口摔傷並不重要,關鍵看你索賠的對象是否有過錯,比如對方違規設置了路障當然要賠償你。還有人說:果農應該去告遊客,果農當然有權維護自身利益,那是在沒發生毒死人的情況下。如發生中毒事件,法官會考慮中毒者也有自身過錯而分配責任。現如今很多果農法律意識增強,防盜最好的辦法就是多放置幾個提示牌。

而這種辦法很有效,即使沒打農藥也要懸掛,例如:你看到這樣的牌子還會去吃嗎?肯定不會。我在鄉下的親戚就是設置了很多這樣的提示牌,明顯偷食情況要比沒設置之前好很多。即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煩,又有效的防止遊客偷食。即使真的有人中毒了,也會因你的提示牌減輕或免責,何樂而不為呢?


明辨是非123


上天悟空問答邀請我回答一個問題,就是現在社會正能量缺失的根源在哪裡?我想也可以契合這個問題談談自己的觀點!

題主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問題,我想與現在的社會大環境有關,就是社會上的正能量與戾氣之間有了天平的傾斜,扶老人被訛詐,卻沒有得到法律的支持,讓壞人不僅沒有得到懲處,而且讓善良的流血又流淚,如果一味任由這種無賴式所謂流行與世,那麼無論無賴做什麼事都可以得到補償或者賠償,我們終將走向獸性社會。

因為沒有理性,沒有道德,沒有了人類應有的良知和法律的公平正義,那麼還談什麼正能量呢?

所以,從這一點來說,這樣偷蘋果的人,不要去談論果農有什麼責任,法律首先就要判處盜賊賠償果農的經濟損失,而且社會對這樣的盜竊行為予以強烈譴責,如果這樣的人家提出無理取鬧的要求,全社會都要強烈譴責他,讓社會的正能量一定要戰勝邪惡。


煮茶聞書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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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炮說事


類似的案例很多,也有不少索賠成功的,就是因為偷盜導致死亡、傷殘的,通過訴訟,獲得了賠償。假若是這例案件,果農如果沒有在醒目位置設置安全警告、提醒標誌,是要承擔一定責任的,為其過失賠償。

法律上這樣規定,是應該賠償的,但是從果農的情感上不能接受,我的果樹噴灑農藥是我自家的事,遊客偷盜(不是我售賣)本身構成了侵權(侵害),是自己的行為不當,導致的傷害,憑什麼我要承擔責任?果農的想法不錯,也感到委屈。然而法律有一些規定,對於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或者有危險的,應當設置警示標誌,或者採取安全措施。

以果園為例,農藥對於生命有傷害,果樹噴灑農藥後,就應當採取安全措施,避免遊客可以接觸到,或可能遊玩到。比如採取封閉措施,但是因為果園是開放的,果樹不可移動,那就必須有醒目的標誌,警示危險。如果設置了警示標誌,發生意外,視其具體情況,果農的責任就小,甚至可以免責,但是沒有設置警示標誌,果農就有些責任,承擔賠償。

正是因為有這些法律條款,偷盜者,作案者也會因此鑽法律空子,為其偷盜、作案導致的犯罪嫌疑人辯護,獲取經濟賠償。因此,法律條款對於這些情況,還需要補充,完善,不能讓作惡者得利。在法律審判、定責時,應當體現除惡揚善的原則,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而對於作惡者、偷盜者進行懲處。

近期南京一起小偷偷盜案審判就非常好。小偷偷盜被群眾堵截抓獲,偷盜事實確定,小偷以抓獲時身體受傷申請訴訟,要求群眾賠償。法院判決,違法事實存在,抓捕行為並不無不當,無需賠償,駁回小偷的起訴。


黃強黃不息


遊客偷吃果園剛剛噴灑過農藥的水果中毒,一人不治身亡,家屬要求果農賠償,合理嗎?

首先要質疑事件的真實性,一群遊客都摘了果園的水果,然後一人中毒身亡。這一群遊客難道都是鼻子有問題嗎?如果是剛剛噴灑過農藥,不可能聞不出來啊。還有,這果農噴灑的農藥毒性得有多強才能讓毒死人?(我只能勉強理解為,或許這名毒發身亡的遊客吃了太多吧)

如果問題描述屬實,那麼果農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嗎?從法律上看,果園裡是否有危險提示的牌子,或者果農是否盡到了告知義務將直接決定果農是否應該擔責。

但是這種要求明顯不符合公理。

1,不問自取是為賊也,遊客的行為屬於偷竊,在道義上是受人鄙視的。正常人應該有正常人的思維習慣,未經主人同意偷吃果子,也應當想到是否有農藥這件事。(遊客自己都不拿自己的生命安全當回事,憑什麼苛責別人呢?)

2,果農為果樹噴灑農藥是為了保護果子,並沒有其他惡意,也不可能預見到有人未經同意偷摘水果。

3,個人認為即便立一塊“小心有毒”的牌子也不能阻止偷吃者,他們完全可以說沒有看到。總不能要求果農在每顆水果都貼上“小心有毒”的標籤吧。

如果從事件的正常邏輯來看,遊客進果園偷吃果子未經果農同意,果農才是受害者。而後續發生的中毒事件完全是因為偷吃果子這個行為引發的,不應該苛責無辜的果農。站在這個角度,個人認為果農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遊客家屬因此獲得賠償,那就成了“我弱我有理,我死我有理”,那才是真的悲哀。

最後附上一個以前被熱烈討論過的例子。


夜雨如書


必須賠償,因為有人死亡了,大家記住一件事,只要有人死亡必須賠償,不用談責任,很多人不理解,這就是法律。

前一段時間我回答了一個悟空問答,把車停在停車位上,有個醉漢酒後撞死了,車主為什麼要承擔賠償責任,你把車停在自己家,有人撞死了,你照樣賠償,很多人不理解,沒有責任為什麼賠償,關鍵是有人碰死了,更多的人是和我叫囂,希望大家看看相關案例。

這樣的事情縷縷發生 ,偷別人的果子摔死了,賠償,追趕小偷,小偷出了交通事故賠償......,這樣的案例比比皆是,今天出來一個偷別人的蔬菜中毒身亡,這邊肯定是賠償的,這種事情不是第一次發生了,賠償在所難免。 不管你使用的什麼農藥,哪怕是合法的,照樣賠償,這和你使用的農藥違規不違規沒有一點關係,關鍵是對方死人了,你具有賠償義務,很多人表示不服,大家記住這是法律。

據報道,廣州近60歲的吳某在景區遊玩時上樹摘楊梅,樹枝枯爛斷裂,吳某從樹上跌落,經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 吳某的親屬認為,該景區未採取安全疏導或管理等安全風險防範措施,向景區索賠60多萬。

最後法院判決公園承擔5的責任,賠償45000元,法院認為被告作為楊梅樹的所有人及景區的管理者,應當意識到這種行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但其沒有對這一行為的危險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過錯。花都法院酌情認定被告承擔5%的責任。

很多人表示不理解,但是作為楊梅的擁有者 你沒有告知遊客存在的風險,這就是你的過錯,但是作為成年人是可預知的風險,沒有采取有效的方法,換一句話不該去偷,畢竟60歲的人了,造成這樣的事故偷盜人具有主要責任,所以最後判決公園承擔5%的責任。

很多人人為公園應該是無責任方,公園根本沒有踩摘活動,屬於遊客個人行為,但是公園必須為遊客提供安全的環境,所以公園對於本次事故承擔一定的過錯,這個判決大家還是能接受的,但很多人表示不理解,希望大家多學習法律知識,做一個知法懂法的公民。

遊客偷吃水果中毒身亡和這個案例基本雷同,公園肯定是有責任的,大家都知道水果就是用來吃的,不該噴灑農藥,如果噴灑農藥必須派專人看守,禁止遊客偷吃,這裡有個問題,公園又沒有叫你品嚐,應該屬於個人行為,與公園方無關,這樣的說法不對,如果你的公園不對外開放,沒有人去絕對不會造成這個現象,所以公園有不可退卻的責任,噴灑農藥是可以預估的風險,所以公園方有賠償義務。


大海傳媒


對於這個問題,在果農沒有使用國家禁用的農藥前提下,我只能說,這位遊客活該!!

一、一起偷摘果園的水果

在果園裡,如果你想吃的話,可以跟果農溝通購買或者品嚐一個,你什麼都不說,就去偷摘。偷摘別人辛辛苦苦種的水果本來就是不對的。

二、噴灑農藥屬於果樹種植需求

在果農沒有使用國家禁用的農藥前提下,噴灑農藥是為了讓果樹正常生長,正常的人都明白這個道理。因此,遊客和死者家屬起訴果農要求賠償,理由是果農沒有履行告知義務。這個是不成立的。

對此,我就來一段佟湘玉在武林外傳裡面的話(為了符合此題,稍作修改),如果當初你不偷摘你就不會吃,如果你不吃的話你就不會中毒,你不中毒的話就不會不治身亡。總此一句,不要偷摘別人的東西!


鮮農場


按人們常規理解:別人偷我家東西,自己中毒死亡了,這叫多行不義必自斃!你不偷吃,哪會有中毒身亡的風險!還反過來要找我賠償?

事實上,我們的法律就是這麼判決的,管他是不是偷吃,果農照樣要承擔被偷吃人致死的法律後果!

比如說近日新聞報道的內蒙古最高法院判決的入室搶劫被反殺的案例,被侵權人以防衛過當為由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和七年,同時附帶民事訴訟共同賠償原告六萬四千餘元。

而大多數網友都認為,這跟“崑山龍哥”案樣,同屬正當防衛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如果遊客偷吃水果中毒身亡,按內蒙古最高法院判決標準,估計承擔刑事責任也是跑不了了!

圖文無關!

上面說了那麼多,情緒歸情緒、常理歸常理,我們還是從法理角度來說說吧:

1、如果果農是合法用藥,且有相應的明顯警示提醒,個人認為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來看樓主標題下的附加陳述:一群城裡遊客路過一農村果園,一起偷摘果園的水果,沒有經過任何清洗就吃了。結果,果園剛噴過農藥,造成遊客食物中毒,其中一人不治身亡。遊客和死者家屬起訴果農要求賠償,理由是果農沒有履行告知義務。

這裡有幾個關鍵點:

(1)偷摘水果——遊客侵權在先,自身存在主觀過錯!

(2)吃水果未洗——沒有主觀自我保護意識。任何人都知道,吃水果之前要清洗,何況還是果園直接採摘下來的水果。

(3)果農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現場是否存在警示提醒,至少從樓主描述中不能看出來,或許是有,遊客沒看到呢?!

因此,如果果農是合法用藥,且有相應的警示提醒,不需要對偷吃者的死亡負責,法律不保護違法行為,法律只保護合法行為的權益。否則,一旦對違法行為進行保護,會變相鼓勵壞人作惡。

2、如果是使用國家違禁農藥且未設置相應的警示提醒,個人還是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若果農使用於莊稼上的農藥是違反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並且在噴灑了劇毒農藥後,未說明或設置警示標誌,從而使偷吃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中毒身亡的,則需要承擔自己亂用劇毒農藥及警示不力的法律責任。

我們都知道使用農藥目的為殺蟲,不具備殺人的故意,甚至可能還擔心別人偷吃致死。但生活常識會告訴我們,打劇毒農藥確實是存在別人中毒的風險。

小時候,我們家種植莊家,為了防蟲不得已要打農藥。但打完農藥後要把這篇區域用刺條圍起來,防止別人偷摘偷吃中毒。自己吃的話,也至少要過好幾場雨,才會吃!

因此,如果是使用了國家違禁農藥且未設置警示提醒的,個人認為要承擔賠償責任,甚至還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二條 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佔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同時,在何種場合投放危險物質(具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放行為會引起不特定多數人或者不特定多數畜禽中毒傷亡,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會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論處。

雖然,偷吃莊稼的人在沒有經過莊稼主人的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偷吃莊稼,也明顯存在侵權責任,因此其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作為果農來說,可能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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