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判的13人姓氏 刑期等犯罪细节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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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2日上午,寿光市人民法院对张君某、张乐某、刘某、丁见某、吴天某、冯江某、丁红某、王福某、朱耀某、王永某、刘生某、王子某、刘宁某等13名被告人抢劫、盗窃、寻衅滋事涉恶集团犯罪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宣判的13人姓氏 刑期等犯罪细节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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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君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被告人张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0元。

被告人冯江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被告人刘岩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撤销缓刑,与(2014)寿刑初字第665号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被告人丁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被告人丁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吴天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 000元。

被告人王福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刘生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

被告人朱耀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王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

被告人王永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刘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张乐某等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振某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431.6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亦某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349.36元。并责令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非法所得的相关被害人的车辆或赔偿其等值损失。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君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寿光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因需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先后于2018年2月1日、同年5月31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并于同年3月1日、6月30日提请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寿光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君某、张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刘某等社会闲散人员或具有违法犯罪前科人员,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张君某、张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刘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朱耀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由被告人张君某、张乐某统一指挥,被告人刘某具体调度,其他被告人积极参加,以寿光市某发汽车租赁公司为依托,交叉结伙,分工协作,有领导、有组织、有预谋地肆意抢劫、盗窃、强扣他人车辆,实施犯罪活动。该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债权债务、恶意设置圈套等手段,窜至山东省高密市、寿光市、安丘市、河北省张家口市、四川省乐至县等地,采取控制驾驶员身体、抢夺车辆钥匙等暴力、胁迫方式,先后抢劫他人车辆八部,且在抢劫过程中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严重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该犯罪集团利用在车辆出售前偷装GPS定位、预留备用钥匙等手段,结伙窜至辽宁省台安县,秘密窃取已经卖予他人的车辆一部,严重侵害了公民财物的所有权。该犯罪集团利用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等手段,窜至山东省寿光市、济南市、辽宁省锦州市、安徽省砀山县等地,先后强扣他人车辆九部,赚取“好处费”或索要“赎车费”,破坏了社会秩序。该犯罪集团成员之一王子某还于集团犯罪之外,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破坏了社会秩序。以被告人张君某、张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刘某为骨干成员、其他被告人为积极参加者的该犯罪集团,无视国家法律及社会秩序,在国内多个省市县实施了一系列的抢劫、盗窃、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且致多人受伤、多人多次向省市有关部门信访,给诸多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恶劣的影响,严重侵害了公民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干扰了寿光市的车辆租赁、交易行业经营秩序,影响了地方的和谐稳定发展,成为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的恶势力。

为依法惩处侵犯公民财产权、人身权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经济秩序,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作用、地位、情节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真是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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