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職業放貸人」應從三方面施力

在高息誘惑下,部分民間閒散資金融入地下金融市場,一些擔保公司、典當行或個人成為“職業放貸人”,他們以高於銀行存款利息水平的利率吸收民間資金,再以更高利率貸給小微企業或者個人,其間蘊藏巨大法律和金融風險。

所謂“職業放貸人”,指的是從事高息放貸,即民間俗稱的“放高利貸”的個人,或是資金實力強但掛著投資擔保公司名頭向個人或企業從事民間放貸的個人。這些做法看似能夠幫助解決一時的“錢緊”之難,但其中的危害性也越來越明顯,還引發了各種社會問題,影響了金融市場秩序。

規範“職業放貸人”應從三方面施力


剖析“職業放貸人”存在的成因

一是銀行貸款門檻過高、程序複雜,而民間借貸手續簡便、操作靈活,以及資格、誠信要求較低;

二是人們的金融防範意識較差;

三是金融監管仍有欠缺,甚至一些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甚至充當起民間借貸雙方的“資金掮客”並藉此牟利。

從司法實踐來看,民間借貸已形成專門產業,呈現職業放貸特徵。不僅放貸主體人數增多、放貸手段更具隱蔽性,借貸主體也呈現年輕化趨勢。而且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近七成的原告是“職業放貸人”,不僅被告大多會被“套路”,甚至是有可能遭遇到高利轉貸、暴力索債等,致使自身權益受損。因此,亟須將“職業放貸人”關進法治籠子。

規範“職業放貸人”應從三方面施力

將“職業放貸人”關進法治籠子

一是完善相關法規,必須從刑法、民法、行政法三個方面著手完善相關立法,如對情節嚴重的“職業放貸人”,可在刑法上增設“高利放貸罪”;法院可以用民事制裁的方式對已付超高利息予以收繳,並處罰款等。通過法規的細緻化規定,使對“職業放貸人”的精準懲治有完備的法律保障。

二是亟待建立聯合懲戒機制。5月11日,中國銀保監會等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就明確對包括“職業放貸人”在內的非法民間借貸行為進行打擊。而在日常監管中,公檢法、人民銀行等部門聯動,形成打擊高利借貸衍生違法犯罪行為的合力。

三是公眾也應加強防範。一方面貸款須尋求正規金融機構,切忌因為省事而不顧對方的資質;另一方面更須認清“職業放貸人”的真面目,做到謹慎行事。總之,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就須將“職業放貸人”等金融違法犯罪活動關進法治籠子,使其無生存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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