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职业放贷人”应从三方面施力

在高息诱惑下,部分民间闲散资金融入地下金融市场,一些担保公司、典当行或个人成为“职业放贷人”,他们以高于银行存款利息水平的利率吸收民间资金,再以更高利率贷给小微企业或者个人,其间蕴藏巨大法律和金融风险。

所谓“职业放贷人”,指的是从事高息放贷,即民间俗称的“放高利贷”的个人,或是资金实力强但挂着投资担保公司名头向个人或企业从事民间放贷的个人。这些做法看似能够帮助解决一时的“钱紧”之难,但其中的危害性也越来越明显,还引发了各种社会问题,影响了金融市场秩序。

规范“职业放贷人”应从三方面施力


剖析“职业放贷人”存在的成因

一是银行贷款门槛过高、程序复杂,而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以及资格、诚信要求较低;

二是人们的金融防范意识较差;

三是金融监管仍有欠缺,甚至一些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甚至充当起民间借贷双方的“资金掮客”并借此牟利。

从司法实践来看,民间借贷已形成专门产业,呈现职业放贷特征。不仅放贷主体人数增多、放贷手段更具隐蔽性,借贷主体也呈现年轻化趋势。而且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近七成的原告是“职业放贷人”,不仅被告大多会被“套路”,甚至是有可能遭遇到高利转贷、暴力索债等,致使自身权益受损。因此,亟须将“职业放贷人”关进法治笼子。

规范“职业放贷人”应从三方面施力

将“职业放贷人”关进法治笼子

一是完善相关法规,必须从刑法、民法、行政法三个方面着手完善相关立法,如对情节严重的“职业放贷人”,可在刑法上增设“高利放贷罪”;法院可以用民事制裁的方式对已付超高利息予以收缴,并处罚款等。通过法规的细致化规定,使对“职业放贷人”的精准惩治有完备的法律保障。

二是亟待建立联合惩戒机制。5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就明确对包括“职业放贷人”在内的非法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打击。而在日常监管中,公检法、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动,形成打击高利借贷衍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

三是公众也应加强防范。一方面贷款须寻求正规金融机构,切忌因为省事而不顾对方的资质;另一方面更须认清“职业放贷人”的真面目,做到谨慎行事。总之,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就须将“职业放贷人”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关进法治笼子,使其无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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