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副部後8年收財物超2億,被抓後他有重大立功表現

2018年9月27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楊崇勇受賄案,對被告人楊崇勇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楊崇勇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17年副部後8年收財物超2億,被抓後他有重大立功表現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楊崇勇利用擔任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項目建設、用地指標辦理、推動經營合作、公司設立審批及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2.06億餘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崇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具有索賄情節,應依法懲處。鑑於楊崇勇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絕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去年4月,楊崇勇被宣佈落馬。不到3個月,楊崇勇被“雙開”。

“雙開”通報顯示,楊崇勇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

辦理假身份證件,並以此私自出境,長期向組織隱瞞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對抗組織審查;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長期借用私營企業主車輛、住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楊崇勇身為中央候補委員,忘記入黨初心,喪失理想信念,毫無宗旨意識,私慾極度膨脹,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性質十分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損害黨的事業,汙染河北省的政治生態,應予嚴肅處理。

楊崇勇簡歷

楊崇勇,男,滿族,1955年11月生,雲南昆明人,1980年8月入黨,1971年4月參加工作,雲南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畢業,大學學歷。

1971.04—1980.08雲南省昆明市藥材公司採購批發站工作

1980.08—1984.07雲南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習

1984.07—1984.10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蓬萊區委幹部

1984.10—1986.03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蓬萊區委副書記、縣委常委

1986.03—1987.12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委副書記

1987.12—1992.10雲南省昆明市宜良縣委書記

1992.10—1996.03雲南省政府副秘書長

1996.03—1998.02雲南省政府秘書長

1998.02—1998.06雲南省玉溪地委書記

1998.06—2000.02雲南省玉溪市委書記、市長

2000.02—2000.12雲南省玉溪市委書記

2000.12—2001.02雲南省委常委、玉溪市委書記

2001.02—2003.06雲南省委常委、秘書長

2003.06—2007.12雲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書記

2007.12—2008.01河北省委常委

2008.01—2011.12河北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長、黨組副書記

2011.12—2015.12河北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長、黨組副書記,河北行政學院(河北管理幹部學院)院長

2015.12—2016.01河北省政府副省長、黨組副書記,河北行政學院(河北管理幹部學院)院長

2016.01—2017.04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

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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