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小鳳雅事件,淺論幾個法理與情理的問題

我知道陳嵐這個人,大約是在六七年前。當時,偶然間在新浪博客讀到了“深海水妖”的文章,內容大多數是關於兒童權益的。那一段段的文字溫暖而有力度,讓我感觸頗深。另外,我關注陳嵐女士的“女拳文化”公眾號也有好幾年時間了。對於陳嵐這個人,我所知道的只是:她是個女權主義者、公益人士,她一直在呼籲國家從制度層面上保護婦女兒童權益,並且一直走在救助患病兒童的前線。

由於我從未跟陳嵐女士共事過,所以如果我寫下任何評判她人格的話語,不管好的或壞的,對她本人都是不公平的。

最近這幾個月,我一直處在閉關讀書的狀態,不想花太多時間精力碼字,因此公眾號也很久沒有更新了。

不過,5月24日當晚,我隨意翻看朋友圈內的文章,知道了“小鳳雅事件”,便隨即翻查陳嵐的公眾號,看她本人所發佈的情況。只是,由於遭遇到輿論的壓力,陳嵐已經刪除了當日的文章。我猜測,可能是因為當時發佈的消息,大部分是第二手資料,也就是傳來證據,對於某些細節,作者本人或許未作仔細核查。

关于小凤雅事件,浅论几个法理与情理的问题

然而,時至今日,我依然在想著小鳳雅生前所經歷的一切,心情久久不能平靜。因為,相比起當事各方各執一詞的講述,證據更能忠實地講明情況。

我讀了來源於“王志安綜合”的《鳳雅多活了20天,就是為了證明我們的清白》一文,現摘錄一段:

採訪中小鳳雅的爺爺拿出一張紙,上面記載著他們收到捐款後的花費。一共是37373塊錢。這其中,大約只有五千多塊錢有票據。剩下大部分開支,比如買奶粉,買衛生棉籤,照顧孩子時買的零食,等等,都沒有發票。爺爺怕我不相信,一項一項給我解釋,其中奶粉是在兩家店買的,數字有整有零。

关于小凤雅事件,浅论几个法理与情理的问题

這裡並沒有提到麻醉藥的費用,根據@李雪愛與自由在《只要還原事實——鳳雅悲劇全紀錄》一文中的說法,小鳳雅在“沒有止痛措施的情況下,痛苦離世”。陳嵐也在某篇文章中提及到“沒有得到過一支杜冷丁”。

如果,王家一開始是選擇對小鳳雅“保守治療”,那麼用在麻醉藥方面的費用應該會挺高,或者至少是佔了一部分。但是,我目前從網絡上了解到的信息中,並未提及到“麻醉藥”。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如果,王家一開始便打算放棄治療,又為何要發起網絡捐款呢?

在此,我不過是提出了一個論點和一些初步的論據而已,說不定,隨著事情繼續發酵,會有更多的證據被提出來……因此,我不敢有最終的結論。畢竟,我不是第一線的救助人員,沒有親身參與過這件事情。我不過是透過多個網絡平臺,瞭解到這個事件而已。既然,王家的人提到陳嵐女士的網絡言論對他們造成很大的影響,涉嫌名譽侵權,他們打算提起訴訟。我個人認為,這是最好不過的。醫生們的記憶可能會有偏差,前線義工和愛心媽媽們的說法可能會有所偏頗,但是鳳雅的醫療記錄一直好好存在幾個醫院的電腦系統內,這些記錄是最能說明情況的。

法庭,才是最適合擺事實、講證據的地方。鳳雅事件已經持續了一段時間,“水滴籌”和“火山視頻”兩個平臺上那些電子數據相信一直好好儲存著,王家人和義工們手頭上也有一定的書證和物證,加上醫生們的證人證言,各方當事人陳述,這一切真的有必要在法庭上好好質證一下!

在此,我不敢說,鳳雅安息,一路走好,或者諸如此類的。這樣的話實在是太冷酷、太虛偽了。目前,活著的人沒有得到公道,死去的人更加沒有得到公道。

以上,是我對這個事件本身的一點看法。接下來,我想要闡述我的一點價值觀。

2.

我個人認為,一個成年人,當他/她打算生兒育女的時候,便應當充分知曉為人父母所意味著的一切。子女在成長的過程中,有可能遭遇到疾病或意外,父母是有法律責任去擔起這些風險的。生兒育女是愛與責任,不是一項投機。

每個人,都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身處農村、底層,生活貧窮,這些通通不是藉口。

我有個好友,出生於廣西農村,孩提時期父親因病離世,母親含辛茹苦養大幾兄弟姐妹。即使日子再艱難,老人家當年也絕不允許子女們放棄學業。最終,幾個子女都有出頭之日,都離開了農村。如今,好友把老母親接到身邊,時時刻刻把母親當年的恩情掛在嘴邊。偶爾,我會跟他的小女兒開玩笑地說:“要不是有奶奶,你現在都不知道在哪個角落吃苦受罪呢!”

鳳雅事件發酵至今,家人的行為到底是“保守治療”還是“放棄治療”,應該要被清晰地釐定。如果,病患的生命可以被順理成章地隨意放棄,社會大眾又普遍選擇心理投射到鳳雅家人身上,而不是投射到鳳雅身上。那麼,《民法總則》中關於監護權的規定,《刑法》中關於“遺棄罪”和“虐待罪”的規定,最終只會成為一紙空文。也就是說,那些身患重病的老人和幼兒,那些跟鳳雅一樣弱勢的孩子們,也可以被隨意侵奪治療的機會和生存的權利,不見天日。這些人的遭遇跟我息息相關,我不敢保證自己一生順遂,我的人生難免登高跌重,我不敢肯定我自己不會跌入那種不幸的境地。但是,我可以接受不幸,絕不想萬劫不復。我希望我可以生活在一個正常的社會里,而不是叢林社會。

這幾天,翻看微博,讀了一大堆奇談怪論,“治好了也是殘廢”、“活著也是受罪”、“只會給家人增加負擔”。對於這些人,我不客氣地說句,你們選擇自私懦弱地做人,是你們的事,不要以為其他人也跟你們一樣!而關於鳳雅媽媽,我在好幾個網絡平臺上了解到她的情況:年輕時當過雜技演員,自願放棄學業,婚後才得知丈夫有精神問題,生育四個女兒之後再生育一個兒子……對此,我不敢斷定她是不是自私,但是她目光短淺、性格懦弱,我是敢斷定的。作為一個母親,無法掌握自己的命運,又怎能好好保護自己的子女?

在網絡上,我讀到了不少對女權主義和女權主義者的攻擊,我就想不明白:當一個男人說,他要主宰自己的一切,包括身體和命運,他也主宰別人的身體和命運,別人覺得沒什麼……當一個女人說,她要主宰自己的一切,包括身體和命運,但是她不侵害任何人的權益,別人覺得有問題……這究竟是什麼道理?

3.

關於捐款人對善款用途的監督權,網絡上的意見也分為兩派,針鋒相對。

我在某文中,讀到一段話,很有代表性。由於這個公眾號目前已經被封禁,我現截圖如下:

关于小凤雅事件,浅论几个法理与情理的问题

對於這樣的觀點,我個人是完全無法贊同的。

首先,從法律層面上來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有關於贈與合同的明文規定:附義務的贈與,受贈人有責任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當贈與人通過網絡籌款平臺捐贈善款的時候,受贈人在平臺上已經是明示了善款將會用於病患的治療,贈與人也是因為認可了這一點才會捐款。而當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有權行使法定撤銷權,請求受贈人返還受贈財產。並且,贈與人行使請求權,只需單方通知受贈人,無須以訴訟或仲裁的方式為之。

再回到鳳雅事件本身,以下是鳳雅母親楊美芹女士在“水滴籌”平臺所發佈的聲明:

关于小凤雅事件,浅论几个法理与情理的问题

在此,我就我目前所知道的一些確實的證據進行分析,提出幾個問題。如圖所示,楊女士清楚表明“我們不想放棄孩子”,這裡的“我們”,我不清楚是否包括王家的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從這句話中,判定楊美芹女士本人不想放棄王鳳雅小朋友,我相信這樣的理解是正確無誤的。楊女士本人是成年人,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她的精神不正常。她在精神正常的狀態下作出了意思表示,並且她的意思表示在“水滴籌”平臺上持續了相當一段時間,一直沒有撤回。由此,我判斷她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進而,我繼續判斷,即使後續的治療多麼困難,即使鳳雅的腫瘤治癒以後可能會失去視力,楊女士依然願意傾盡全力去救治女兒。後來,楊女士在接受記者採訪的時候,說過這樣一句話:“(志願者們)說得這個病好像很容易治似的。”因為她認為這個病不容易治療,甚至是根本就治不好,就可以剝奪女兒治療的權利?她不是“不想放棄孩子”嗎?這樣一來,她前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她本人有必要講明理由,在法庭上。

而且,王家替兒子申請了“嫣然天使基金”,治療兒子的唇顎裂。為什麼不替鳳雅也申請基金?他們擔憂鳳雅的治療費用,這實屬人之常情。但是,他們到底有沒有跟醫生或者那些跟他們接觸過的前線義工們打聽一下能夠幫得上鳳雅的基金?或者,楊美芹女士本人有沒有替她“不想放棄”的女兒打聽過?

對於這些,我萬分好奇,不知道接下來會否有證據顯示這些問題的答案……

其次, 從法理上講,如果,以病患及病患家屬的隱私權來對抗網絡捐款平臺的監管權利與義務,否定捐贈者的知情權,也就意味著,承認病患和病患家屬作為贈與合同的受贈人一方,擁有違約的權利。法律,作為社會的最後一道防線,關係著所有國人的利益,豈能如此兒戲?

再從情理上講,假設你對患病兒童的捐助,並非用於兒童治病本身,而是挪作他用,並且你無權過問。請問,你會後悔當初的捐贈嗎?日後,遇到相同的個案,你還願意捐贈嗎?這些關係到大眾利益的大病籌款平臺還能運作下去嗎?甚至,由於對善款使用監管的缺乏,我不排除會出現這樣極端惡劣的情況:病患家屬一下子看見一堆天文數字,乾脆分錢走人。這樣一來,對於病患本身,對於別的有需要的病患和病患家屬,難道不是很殘忍嗎?

最後,我極端鄙視把求助者類比“乞丐”的態度!慈善不是表演,更加不是施捨。救助的對象也絕對不是施捨的對象。這個世上,絕大部分人的命運都不會是一帆風順的,當一個人陷入困境的時候,他/她有權獲得救助。在一個正常的社會中,一個人,不應該僅僅是因為投胎不小心,或者一時的疾病或意外,而被悲慘的命運困住,一輩子不見天日。但是,被救助者最終只能靠自己的能力走出困境,這才是人之為人所應該保有的尊嚴。

後記:

我多年前讀到陳嵐女士的文章《十年一覺思怡夢,百年不盡兒童淚》,其中一段印象深刻,至今不忘:1889年,英國出臺了《預防虐待兒童和保護兒童法》--這部法律的出臺,被稱為兒童保護第一個黃金時代的開始。它的出臺與當時的英國議員洛克有極大關係。洛克是一個人道主義者,最初他致力於推動動物福利的保障,併為此在議院中痛打他的反對者,並呵斥:“你是人類,可以喊叫疼痛,而動物不能!”--他促成出臺了世界上第一部動物福利保障法,隨後,一起嚴重的虐童事件進入他的視野,一個養女被殘酷的養母虐待,法律和警察卻束手無策,洛克在法庭開庭時,以一襲斗篷裹住那個遍體鱗傷的孩子,走進法庭,將孩子呈放於法官面前:“我請求援引動物保護條例,對這個動物進行保護。”這個巧妙的比喻將流血的真相和盤托出,輿論譁然。之後,兒童福利保障成為嚴肅的議題。

小鳳雅之死,作為一個公共話題,熱度會逐漸減退。但是,建立對患病兒童的救治機制以及釐定監護人的權力邊界,卻關係到長遠的公共利益問題。一個幼小的生命,以這樣一種方式逝去,難道就只能換回幾聲嘆息?不管當事各方要從民事上追究名譽侵權問題,還是從刑事上追究誹謗罪、虐待罪或遺棄罪的問題,我期待接下來會有一場甚至連場的訴訟。

《民法總則》、《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刑法》

《鳳雅之死,國家監護人缺位,媒體的常識缺席,公知缺德》陳嵐, 女拳文化公眾號

《悲劇要如何總結》 陳嵐,女拳文化公眾號

《只要還原事實——鳳雅悲劇全紀錄》李雪愛與自由,女拳文化公眾號

《深度:貧窮與重病的另一種選擇》貓媽45,女拳文化公眾號

《向命運自首,朋友自白》陳嵐,女拳文化公眾號

《十年一覺思怡夢,百年不盡兒童淚》陳嵐,新浪博客

《王鳳雅之死:農村家庭殘酷物語》 劉璐 曾鼎 李珊珊,偶爾治癒公眾號

《鳳雅多活了20天,就是為了證明我們的清白》 王志安,王志安綜合

关于小凤雅事件,浅论几个法理与情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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