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没公示,学生有权拒交

民办中小学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分解项目进行收费,严禁学校将捐资助学资金与学生入学和升学挂钩。昨天市物价局发布信息,我市将加强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将违规办学、违规收费行为纳入全市信用评价体系。

由市物价局、教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的通知》明确,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高中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自主制定。民办中小学收费项目包含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校车费)和代收费,其中,小学、初中代收费项目为校服费、社会实践活动费;高中代收费项目为教材(含磁带)费、作业本费、校服费、军训服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

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一次性收取。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按月或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收取费用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坚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

《通知》还明确,切实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并收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应当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自立项目收费,民办中小学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分解项目进行收费。除了收取规定的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校车费)和代收费,严禁学校将捐资助学资金与学生入学和升学挂钩。严禁违规补课收费,严禁教师利用双休日、节假日在校内外办班补课收费;严禁教师利用午休、放学以后和晚自习等在校时间,以给学生补习功课或辅导作业的名义,向学生收取补课费。严禁收取未经公示的费用,凡未经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有权拒交,已交费的应退还给学生。

我市将加强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强化信用监管,逐步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将违规办学、违规收费行为纳入全市信用评价体系,对一般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曝光制度,向社会公开披露其失信行为,对严重失信者,列入部门监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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