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滾利 法院判決不支持

出借人以“利滾利”方式要求借款人償還本金及利息,借款人認為本金計算過高,不予償還。出借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安源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李某因資金困難向林某借款七萬餘元。因李某借款一直未還,2015年雙方進行結算,以七萬餘元為本金,按月利率3%進行計算,遂李某向林某重新出具借條,借條載明借林某現金十九萬元,其中本金七萬餘元,利息從2012年至2015年按月息3%計算。後林某多次催款,要求李某償還本金十九萬元及利息,李某認為應按本金七萬餘元還款,遂雙方產生糾紛。

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本案中,林某以借款本金七萬餘元為基數,並將利息計入在後期借款本金中,再計算利息,該種“利滾利”計算方式,違反法律規定,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故法院認定本案借款本金為七萬餘元,依法判決李某償還林某借款七萬餘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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