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滾利”? “砍頭息”? 謹防民間借貸利息中的小陷阱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民間借貸發展迅猛在個融資緩解信貸短缺等方面發揮了不小的作用

“利滾利”? “砍頭息”? 謹防民間借貸利息中的小陷阱

但同時由於需求旺盛民間借貸案件也呈上升趨勢借貸公司往往利用人們需求資金的迫切心理挖出各式各樣的陷阱

那麼如何去識別這些陷阱呢?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利滾利”高利貸基本案情

“利滾利”? “砍頭息”? 謹防民間借貸利息中的小陷阱

2011年,張某向李某出借款300餘萬元,利息為每月2%,並規定每6個月為一個“借款期”,到期後將利息計入下一“借款期”作為本金,繼續計算利息。因李某未能按期還款,張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償還本金300餘萬元,並支付利息1300餘萬元。

法官說法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在本案中,原告張某按雙方約定的每6個月為一個“借款期”,月利率2%標準計算利息,將該期利息算入下一“借款期”作為本金,繼續計算利息,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講的利滾利,按照張某的算法,截止2018年起訴之日,利息高達一千三百餘萬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借貸雙方是可以將利息算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但對複利的計收規定了上限的要求,也就是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因此,本案中,張某將半年利息併入本金再計收利息的計算方式來計算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已超過上述法律規定的利息上限,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砍頭息”高利貸

基本案情

“利滾利”? “砍頭息”? 謹防民間借貸利息中的小陷阱

魯某通過銀行賬戶向葛某支付借款9萬元,但在簽訂《借款協議》時,在協議中明確載明魯某向葛某支付借款10萬元,並規定借款期限為半年,葛某每月需支付5000元利息,共計3萬元。借款期限到時,葛某隻歸還本金4萬元,因此魯某將葛某訴至法院,要求葛某償還借款本金加利息共計9萬元(6萬元本金+3萬元利息)。

法官說法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本案中,魯某認可其實際出借款項為9萬元,因此應當以9萬元為借款本金並以此為基礎計算利息,超出法律規定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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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怎麼辦?

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沒有證據證明約定借款利息的,一般情況下,是借貸雙方對是否約定有利息存在爭議,出借方沒有優勢證據證明約定利息的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25條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未約定利息,但是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後未還款的,出借人可以主張逾期還款之日後的利息,《若干規定》第29條規定: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既未約定利息,也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出借人以起訴之日起要求被告支付逾期還款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

借貸雙方利息約定不明怎麼辦?

利息約定不明是指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借款人應當支付利息,但沒有優勢證據證明約定利息具體數額,且難以推算出較為具體數額的情況。根據《若干規定》第25條規定,若借貸雙方都是自然人,並對利息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借貸雙方不全是自然人,並對利息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內容,根據當地或當事人情況來確定利息。

對於利息標準的問題,一般存在兩種情形:一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二是根據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率。對於第二種情形應由出借人提供相應證據加以證明。

3

什麼叫利息計算的兩線三區?

根據《若干規定》第26條規定,“兩線三區”的第一條線是24%年利率的司法保護線;第二條線是36%年利率的高利貸紅線。利率未超過24%的司法保護區,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超過24%未超過36%的區域屬於自然債務區,該區域內人民法院按照當事人的履行情況確定,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干預,當事人不願履行的,不強迫;超過36%的區域屬於非法債務區,即便債務人原來按照約定的超過36%的利率自願償還了利息,但合同無效,債務人可以要求債權人返還超過36%以上部分的利息。

4

借款期間有還款的利息如何結算?

一種是打包計算法:計算最後還款日所產生的利息,減去還款額,還款不足應付利息的,支持本金加上剩餘利息,再加上以本金為基礎產生的累計利息。第二種是分筆計算法:每筆均以實際還款日的利息為基礎,還款不足已經產生利息的逐步累加,還款超過利息的從本金中扣除,再以剩餘的本金計算利息。以上兩種方式是司法實踐中對還款如何折抵利息如何計算的不同方法,計算結果略有差異。

但現在北京市已經統一計算標準!對於尚未履行的部分利息,法院在審理中應當按照年利率24%予以計算;對於計算已支付利息是否超過36%,不能以單筆還息數額計算利率,而應按照已償還的利息總額與借款本金的比率,計算從借款日到實際最後一筆利息還款日期間內的實際支付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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