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防「撿錢騙局」——陝西榆林兩男子用冥幣騙人錢財獲刑

陝西榆林兩男子用冥幣作誘餌,故意將冥幣扔到路上引起注意,並趁機詐騙被害人錢財,最終落入法網,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靜樂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該起詐騙案,依法認定被告人葉某、馮某犯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葉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馮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處罰金五千元。

案情回顧:2017年10月27日10時許,被告人葉某和馮某在山西省靜樂縣西林路信用社門口看到從信用社走出的王某手上戴著黃金手鐲,二人便尾隨王某來到鼓樓街,趁周圍無人之際,馮某走到王某的前面,在葉某和王某並行時,馮某將事先用襪子裝好的冥幣故意丟在王某和葉某前面,葉某上前將馮某扔下的用襪子裝的冥幣撿起來,將王某叫到一邊,不讓王某叫喊,並提議與王某一起分撿到的錢。隨後馮某返回來訊問二人是否撿到錢,葉某趁機將撿到的用襪子裝的冥幣塞進王某的口袋,葉某自稱與王某是親戚、二人沒有撿到錢,並誘使王某將1000元現金和一個黃金手鐲交到自己手裡面予以證實自己說的話。隨後,馮某以讓葉某去向自己同事證明“馮某丟錢的事實為由,並告訴受害人說馬上就回來,於是二人拿著王某的1000元現金和一個黃金手鐲逃離現場。贓款、贓物被二人全部揮霍。經靜樂縣價格認證中心鑑定:黃金手鐲價格14941元。

2017年9月6日,被告人葉某、馮某來到山西省寧武縣水上公園附近,以同樣的方式騙取白某黃金手鍊一條,後二人將騙到的黃金手鍊帶到綏德市出售,贓款被二人全部揮霍。經靜樂縣價格認證中心鑑定:黃金手鍊價格5680元。

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葉某、馮某來到山西省靜樂縣西林公園東門附近,以同樣的方式騙取張某黃金手鐲一個,後二人將騙到的黃金手鐲出售,贓款被二人全部揮霍。

2017年6月5日,被告人葉某、馮某來到山西省偏關縣南河橋對面的巷子以同樣的方式騙取秦某一條黃金項鍊和一個黃金戒指,後二人將騙到的黃金項鍊與戒指出售,贓款被二人全部揮霍。被騙的黃金項鍊與黃金戒指無鑑定價值。

2017年8月8日,被告人葉某和徐某(在逃)來到山西省嵐縣北村的小樹林以同樣的方式騙取田某一個黃金手鐲,後二人將被騙到的黃金手鐲出售,贓款被二人全部揮霍。被騙的黃金手鐲無價值鑑定。

另查明,被告人葉某於2013年8月20日因犯詐騙罪被內蒙古東勝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2016年7月28日因犯詐騙罪被山西省榆社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二被告人委託其家屬積極主動全部退賠了本案所有受害人,受害人對二被告人出具了書面諒解。

靜樂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馮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冥幣多次詐騙中老年婦女的金首飾,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葉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二被告人委託其家屬積極主動的全部退賠本案的所有受害人,並取得受害人諒解,依法應當從輕處罰。經延安市寶塔區司法局社區調查,被告人馮某平時表現良好,具備社區矯正監管條件,適宜非監禁刑適用社區矯正。合議庭在合議時綜合考慮了二被告人詐騙的次數及認罪、悔罪、退贓、退賠等情節。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馮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處罰金五千元。

法官寄語:如果在路上碰到有人撿到錢邀你一同分錢,你會動心嗎?可別動這貪便宜的小心思,那不是“餡餅”,很可能是拋物詐騙,俗稱“撿錢騙局”,諸如本案的冥幣詐騙,就是此類騙局。此類詐騙的手法很簡單,但卻流行多年。這些案件存在共同特徵,犯罪分子均選擇文化程度不高的中年或老年人,作案人數一般兩名或三名男子,作案地點多數在銀行、信用社附近守候受害人,一旦發現有適合目標就按預定分工進行詐騙。作案手段則是嫌疑人假裝掉錢包,利用受害人的貪小便宜的心理,以分錢為誘餌,將其帶至偏僻處再進行詐騙。在此,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天上不會掉餡餅,遇到類似情況時一定不要掉以輕心,被貪慾迷惑了眼睛。一旦遭遇此類詐騙,要第一時間報警,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權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