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常有很多離婚案件當事人,無論是女當事人還是男當事人,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他們經常會這樣問:律師,法官能不能判離?
作為律師,碰到這樣的問題我真的無法回答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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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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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知,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經徹底破裂?
這個標準本身就很難掌握,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很大,可以說同一個離婚案件,遇到不同的法官可能就會有不同的判決結果。
所以不要問法官能不能判離了。
除了主審法官本人,沒有人能肯定的回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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