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費」會變「社保稅」嗎?明年1月起社保稅征哪些變與不變?

明年起,社會保險費將由稅務機關統一徵收。近日,國家總理李克強明確強調,要確保社保現有徵收政策穩定,在社保徵收機構改革到位前絕不允許擅自調整。確保“總體上不增加企業負擔”。

那麼此次改革到底“變”了哪些地方?又將帶來哪些影響?

本報記者專訪了上海江三角律師事務所陸敬波律師,聽他講述社保稅徵會給企業、職工帶來什麼。

新政帶來了哪些變化?

其實*大的變化在於徵繳主體。

■ 改革前,稅務機關代徵、社保部門徵收並存,標準不一,執法欠嚴。

■ 改革後,稅務機關統一徵收、全面負責,執法手段更多,執法力量更強,執法力度或會更大。

從長遠看,低標準、嚴執法將是社保徵收的大方向。逐步的執法趨嚴是大勢所趨。

有哪些規則保持不變?

這次李克強總理也強調,各地一律保持現有的社保政策不變。

這也意味著,調整後——

■ 社保種類依舊未變。還是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類。

■ 繳費主體也未變。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繳費。

■ 繳費基數同樣未變。還是包括績效獎金、年終獎金等員工全部收入構成“工資總額”。

因此嚴格來說,社保繳費基數自始就應與個稅基數基本一致。

■ 法律責任未變。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欠繳社保費的,將被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還應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並對主要責任人處以罰款。

就法律規定而言,“社保稅徵”並沒有增加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負擔,而僅是加強了執法力度。

是否意味著“社保入稅”?

我認為這次改革應該稱為“社保稅徵”。

“社保費”變成“社保稅”?

目前有一種聲音認為“社保費”變成了“社保稅”,其實並不正確——

  • 稅的徵收屬於稅法體系調整的範圍
  • 社保費的徵收是屬於社會保險法體系調整的範圍

二者在法律適用上有著本質的區別,因而在法律責任上也不相同。

例如,欠繳社保費只是違法而非犯罪,而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和《刑法》的規定,逃稅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本次“社保稅徵”改革並未將“費”改為“稅”。

不過,未來我國有可能向著“社保稅”的方向前進。

新的變化為“社保稅管”?

也有說法稱新的變化為“社保稅管”,這種說法也不準確。

雖然稅務部門負責社保費用的徵收,但是具體到費用的統籌、管理、支付,還是通過人社局社保中心完成。

因此合理的講法應為“社保稅徵”。

對哪些企業的影響較大?

在現有徵繳體制下,由於社保部門核定的繳費額和稅務機關掌握的企業工資數據沒有互通,因此諸多用人單位存在“兩本賬”,並未按實際工資總額繳納社保費。

而改革後,稅務機關可以利用先進的徵收手段,通過金稅工程三期與社保、工商、公安、海關、銀行等單位進行數據共享,將社保徵收與稅收徵管工作進行整合與對比——

因而用人單位虛報社保數據的空間將被大大壓縮。

目前來看↓↓↓

■ 外資企業社保合規程度較高,本次改革對其影響有限。

■ 國有企業社保繳納比較合規,對“社保稅徵”引發的成本上升,其承受能力也相對強。

■ 民營企業由於存在大量的社保違規行為,因而受到的衝擊也*大,也是焦慮最為集中的一個群體。

民營企業負擔將加重?

對於這點,李克強總理已經反覆強調,“總體上不增加企業負擔”。

在我看來,聚焦點就是改革過渡期要保持平穩。“社保稅徵”是一次重大改革,其落地不能簡單粗暴地“一刀切”,而是一個循序漸進、使各方逐漸適應的過程,也就是“軟著陸”。

這個過渡期就是“軟著陸”中的一個點。過渡期要平穩,要禁止突擊式、運動式的清繳。

“社保費”會變“社保稅”嗎?明年1月起社保稅徵哪些變與不變?

短短一個月內,國務院常務會議兩次提到相關內容,並且反覆強調不增加企業負擔,穩定市場預期。其中第二次還使用了“禁止”、“追究責任”這樣的詞,說明了社會各界尤其是企業對於社保稅徵體制變化後存在很大的擔憂,國務院對這件事也非常重視。

李克強總理已經明確表態,各地社保政策不變,有關部門要派出督查人員督查地方工作,決不允許自行調整和集中清繳。

國務院督查組和審計署要隨機開展暗訪,發現此類問題要堅決予以糾正,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為要嚴肅處理。

改革後企業是否需要擔心?

雖然說不增加企業負擔,並不意味社保稅徵改革前後沒有變化。

總理的表態是針對過渡期的一種安排和強調。企業不能以為沒有變化,抱著無所謂的態度應對。

企業要加強合規管理

企業還是要意識到,過渡期之後,社保的繳納還是將趨於規範化、合法化。對這一點,企業要有清醒的認識,提前準備,加強合規管理,做出相應的調整措施。

企業從前期的野蠻生長,到逐步走向有序規範,是企業發展的必然結果。這樣看來,新政也加速了企業轉型規範,否則,就會被市場淘汰出局。

企業可能會怎麼操作?

合法合規是用人單位穩定發展的重要保障,因此面對“社保稅徵”的大勢,用人單位首先應當確立合規意識、糾正違規行為,在此前提之下,再採取符合法律規定的、具備可操作性的方法加以應變,以儘可能平穩地度過改革“陣痛期”。

一方面,企業可能會通過減員降低人工成本、增效創造更多價值。

今後,多樣用工同樣會更多出現,其中包括——

■ 通過勞務派遣關係轉嫁成本

■ 採用勞務外包、業務外包與眾包等外包模式,化勞動關係為商業合作關係,減少人工支出

■ 更多聘用退休人員,發揮退休返聘關係的低成本優勢

■ 擴大非全日制用工在部分崗位的應用

■ 聘用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兼職

■ 通過校企聯合的渠道與在校生建立實習關係

■ 根據國家和地方的促就業政策,建立見習基地、招聘見習生,可享受一定的補貼等

此外,機器換人是某些行業的大趨勢,用人單位可以在各個環節加大科技投入與應用以減少用工總量,在降低人工成本和管理成本的同時,一併提升生產效率,可謂一舉多得。

職工福利會受到影響嗎?

社保徵繳力度加強之後,對於之前未依法繳納尤其是未足額繳納社保的勞動者而言,其影響可謂是“此消彼長”。

■ 所謂“消”,是指勞動者的到手收入會有一定的下降。

■ 所謂“長”,是指勞動者所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則將從無到有或從少到多,並且除養老保險待遇需要等到退休之後才能享受外,其他醫療、生育、失業、工傷四險則可在相應情形發生時“立即見效”(部分險種要求連續繳滿一年才能享受相應待遇)。

也正因為此次改革對於勞動者而言受益力度更大,也會進一步激勵勞動者就用人單位的社保違規行為發起維權。

工會將發揮哪些積極作用?

不可否認,新政落地後,企業將會通過各種應變措施手段來降本增效。也不可避免會有企業關停、員工被裁。

勞動者需要甄別用人單位的應變措施是合法的還是違法的——

■ 面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勞動者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積極尋求幫助,勇於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 面對用人單位的合法舉措,勞動者要意識到勞資雙方共生共贏的關係,互相體諒、積極磋商。

在這個過程中,工會作為勞動者的代言人,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企業工會要及時關注企業和職工動向,提前介入,避免一些勞動糾紛的產生。

同時,工會要積極幫助職工維權,積極發揮溝通、協調與監督的作用,團結各方、預防出現群體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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