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第六險”仍需優化籌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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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老齡化社會一項重要制度探索,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在“摸著石頭過河”的三年試點後,明確了應按照獨立險種設計,但資金籌集等問題仍需優化解決。

社保“第六险”仍需优化筹资问题

近日,國家醫保局對於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中,對吳巍、鄭秉文、孫潔、楊鴻生等人提出的三項關於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提案作出答覆。答覆稱,目前基金運行總體平穩,但是從資金來源和籌資結構來看,還存在渠道單一、結構不合理的問題。

國家醫保局在答覆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副院長孫潔的提案中寫道,下一步,為了制度可持續,避免對醫保基金造成衝擊,參照典型社會醫療保險國家做法,從發展方向上,長期護理保險應堅持社會保險的基本屬性,建立互助共濟、責任共擔的籌資機制。

答覆稱,要按照獨立險種、獨立設計、獨立運行的原則,籌資與醫療保險切割清晰;探索建立以單位和個人繳費為主的籌資機制,科學界定單位和個人繳費責任;籌資水平要適應經濟發展狀況,實現基本保障目標,堅持低標準起步,確保各方都能承受。

長期護理保險旨在為長期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日常護理服務保障,被視為繼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5項社會保險之外的“第六險”。按照人社部的制度設計初衷,長期護理保險資金主要來自醫療保險結餘基金的劃撥。

然而,業界對是否應當建立長期護理的社會保險制度存在爭論,反對者的理由之一是,至今建立長期護理險制度的國家只有荷蘭、以色列、德國、日本、韓國,而這些國家普遍出現了制度收支不平衡,政府財政壓力大等問題,近幾年開始上調繳費率。

社保“第六险”仍需优化筹资问题

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2019年6月在“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三週年實踐探索與經驗總結”研討會上指出,由於沒有制定統一的制度框架,各地試點的籌資渠道有所不同,致保障範圍、受益規模、待遇形式等方面也存在較大差異,甚至評定失智失能的標準也不盡一致。

鄭秉文接受採訪時表示,為了避免地區差異,長期護理保險應該成為獨立險種,“否則就會涉及到公平性問題,有的地區醫保基金可持續比較差,積累比較少,建立不起來。”

中國社科院社會發展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張盈華曾撰文指出,與其他類型相比,社會保險模式更適用於中國。“社會救助無法實現更大覆蓋,商業保險不能作為保障主體,政府保障又受地方財力不均的掣肘,而社會保險在中國植根30年,其已廣為接受,能夠與已有社會保險一脈相承。而且,社會保險模式優於政府保障但不排斥財政保底線、優於商業保險又以商業長護險作為補充。”

華中師範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王超群告訴界面新聞,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設立的初衷,是希望將醫療和護理分開,進而節省醫療費用。

2016年,人社部發布《關於開展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提出要用1-2年時間,在上海、成都等15個城市試點,並確定吉林、山東兩省為重點聯繫省份,探索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2019年6月4日,國辦印發的《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9年重點工作任務》再次提出“擴大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

社保“第六险”仍需优化筹资问题

然而,隨著人口出生率下降、老齡化加劇,長期護理保險試點過程中醫保基金承擔的壓力加大。國家醫保局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6月底,15個試點城市和2個重點聯繫省的參保人數達8854萬人,享受待遇人數42.6萬,年人均基金支付9200多元。

《2018年全國基本醫療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止2018年底,全國基本醫保基金總支出17822億元,比上年增長23.6%,在職職工人均醫療費用3313元。

記者注意到,三份答覆的答覆均提及“醫保基金佔比較高,個人繳費佔比較低”,國家醫保局表示,下一步將指導地方重點完善籌資機制,均衡各方繳費責任,研究建立穩定可持續的籌資機制。

鄭秉文指出,長期護理保險的繳費比例有兩個重要尺度,第一個是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第二個是在繳費結構中,財政補貼、個人繳費、醫保基金支付三者的比例結構,“其中,個人繳費比例,各地不一樣,在這個制度起步的時候,各地根據各地情況自己定。”

然而,多數試點地區現有的籌資機制對於政府、用人單位和個人責任的劃分不夠清晰。

社保“第六险”仍需优化筹资问题

2019年3月,孫潔曾在提案中建議,應該從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20%的繳費中劃撥1%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基金。同時,個人適當承擔繳費責任和一定自費比例,以適當增加人們的費用意識和成本意識。

人社部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院長金維剛連續兩年提出,我國推薦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時應強調個人責任,"不僅個人必須繳費,而且必須佔一定比例,個人支付比例不應低於20%"。

王超群認為,“長護險籌資壓力越來越大,具體的費率計算是很遠之後的事。”

除了考慮從社保基金劃轉,試點意見中也提出,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發適銷對路的保險產品和服務,發展與長期護理社會保險相銜接的商業護理保險。答覆稱,從地方具體實踐看,商業保險機構積極參與長期護理保險經辦服務,藉助其在服務網絡、人才隊伍、專業能力、信息技術等方面的優勢,快速形成相對完善的經辦服務體系,有力保證試點順利實施。不過也要看到,目前商業保險機構參與長期護理保險經辦尚缺乏規範的管理辦法,准入、退出機制有待進一步加強,績效評價和考核機制還不健全。

國家醫保局在答覆鄭秉文、吳巍的提案時還寫道,由於各試點城市基礎不同,評估標準、評估內容等方面還存在一定差異。從制度建設統一性、待遇均衡性等方面看,還要加大相關標準體系研究完善力度。下一步擴大試點工作中,國家醫保局將會同相關部門,探索建立全國統一的日常生活能力評估標準、長期護理需求認定和等級評定標準體系,同時,鼓勵地方探索制定長期護理保險基本保障項目目錄。

原標題:國家醫保局明確長期護理險應為獨立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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