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制未到帳的瑕疵股權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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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的描述還是不太清晰,不明白您說的瑕疵股權分配是什麼意思?

從《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來看,自2014年起實行認繳制後,註冊公司不再要求驗資,股東認繳的出資在公司章程或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繳付出資義務即可

1、股東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

如果在規定的出資繳納期限內,股東未能完成其認繳出資的義務,即構成瑕疵出資,前提條件是規定的出資期限屆滿仍未繳付出資。

2、未履行出資義務應承擔的責任

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有義務向公司按期足額繳納出資。

(1)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公司有權通過章程或者股東會會議決議對股東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權利予以限制。

(2)有限公司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3)因股東未履行出資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害,其他股東可向其追償。

3、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被解除股東資格後的股權如何分配?

針對被解除股東資格後的股權,可以參照以下方式並修改公司章程處理:

(1)所有存續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

舉個栗子:甲、乙、丙三人約定出資義務分別為50%、30%、20%(註冊資本10萬),現丙因為未履行出資義務被解除股東資格,甲乙二人可以按出資比例分配,新的股權結構為甲:乙=6.25:3.75

(2)存續股東自行約定分配比例

這種方式就比較靈活,可以約定某一個股東全部受讓,也可以選擇一定比例受讓,具體由股東之間進行約定。

個人看法,僅供參考,不當之處,還望指正!好讀書不求甚解,尤喜武俠、推理,歡迎朋友們相互交流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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