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降低了余秀华的社会评价”而自豪!

降低了他人的社会评价,行为人是要承担侵犯名誉权责任的。在余秀华诉我侵权案中,钟祥市法院一审对我也是这样裁定的。那么,为什么我反而说为“降低了余秀华的社会评价”而自豪呢?

(一)

这是因为,余秀华不同于其他人,她是2014年底和2015年初,经《诗刊》社和多家媒体合力狂炒,一夜曝红,魔幻地成了著名的“公众人物”。这是众所周知的一起公共事件。

如果说我写文章导致“降低了余秀华的社会评价”,这里首先要确定,余秀华的社会评价被降低之前的社会评价是什么?“参照标准”正确与否,决定法律裁决正确与否。

余秀华的社会评价被我“降低”之前的社会评价只能是两个“参照系”:

一、余秀华一夜曝红之前具有的社会评价。这主要从两个方位去认定:一是她实际生活的钟祥市横店村,二是她的主要网络活动所在地-----中国诗歌流派网。

这两个方位都无法说明余秀华当时已拥有了良好或很高的社会评价。相反,她母亲生前说过,由于脾气坏,余秀华在村子里基本没有朋友。创作方面,她连钟祥县作协会员都不是。在流派网骂人和吵架不断,甚至被禁言。而且在网上公开写出“我要和王法生个儿子”、“狗日的王法”,引发众人生厌。

二、余秀华被炒作成“公众人物”之后的社会评价。这时的社会评价又分两大派:

一派多以公众媒体为主的“挺余”派。对余秀华的社会评价的确很高。比如:

1、余秀华是中国的艾米莉 . 狄金森(美国世界著名女诗人)。

2、余秀华横空出世,以一种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的方式推广普及了当代诗歌,人们重新认识或者说发现了当代诗歌,当代诗歌终于开始被当代接受了。(李少君代表《诗刊》的评价)。

3、有一位著名评论家评价余秀华的那首《穿过大半个中国去睡你》,称之为诗界“女权解放”的“第三个里程碑”。

当然,余秀华曝红后受到媒体们蜂拥般采访,出版社“跪求”出版她诗集。很快当上了钟祥市作协副主席。以及登上《人民日报》、央视,并被拍成纪录片,传到海外。这些确实象征了“社会评价”很高。

但是,位于民间的自媒体的“倒余”声音也是汹湧澎湃。比如网络上的许多文章一致反对炒作余秀华,并针对余秀华的人品、作品发表了不少尖锐的批评。如《2015中国诗歌第一大丑闻》、《余秀华淫秽的诗欺文学究竟导向了什么》、《从余秀华现象看民族劣根》,《女诗人余秀华:火的不正常,出名是暂时的》,还有媒体2016年3月29日发布了“全国10大垃圾诗人排行榜”,余秀华列居榜首。也有著名诗人评论余秀华的诗歌,写的并不好,出名后更不见写出好诗歌。还有针对余秀华享有“公众人物”荣誉,却公开宣扬不爱国言论进行严肃批判。用不文明的方式辱骂余秀华者更是大有人在、文在。我批炒作余秀华的文章只是其一,并非唯一。

如果说以余秀华被炒红后的社会评价为准,去评判余秀华的社会评价是否因我的文章而导致降低的话,也应正视余秀华火起来之后,对她的社会评价实际存在两种水火不相容的声音。作为法院,是重证据的执法者,不偏向任何一方。从“社会评价”的涵义讲,不能把官方媒体声音才算“社会评价”,而把不掌握国家媒体权的广大群众声音从“社会评价”中剔除出去。尤其在党的十九大以来的中国新时代,党和国家无处不强调“以人民为中心”。法律部门无视群众的强烈声音,是说不过去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我的文章“降低了余秀华的社会评价”,我先不谈是否“降低了余秀华的社会评价”,首先要求法律公正界定,被“降低”前的余秀华的社会评价是什么样的?

(二)

即使一审法院不公正地对余秀华炒红之后,无视广大群众对她的评价,只把官方媒体对她的虚夸之言视为“社会评价”的话,我以为,果真“降低了余秀华的社会评价”,不仅是诗歌幸事,也是我们国家、社会“娱乐至死”的一次落幕,让社会主义价值观回归人心的象征。如果我的文章真能像一审法院所判,真能起到那么大的作用,以我的“败诉”换取诗坛安静,换取社会文明,即使再“败诉”几次也荣光,也自豪!

针对一个不是“自然红”,而是不正常成为“公众人物”的余秀华,她曝红后的“名誉”本质上就不属于她,我并非去侵犯她被炒红前的名誉,而是“侵犯”她被炒红后不属于她的“名誉”,这种“侵犯”可以用一个比方去理解,去说明:一个跳高运动员,他实际成绩只能越过1米5的高度,但服用兴奋剂之后,他越过了2米5的高度。我对这位运动员,没有去侵犯他越过1米5高度时的名誉,而是“侵犯”了他越过2米5之后赢得的社会评价,因为,服用兴奋剂得来的成绩是虚假的,随之而得到的社会评价也是虚假的。余秀华一夜曝红,世上没有一夜成名的英雄。要有,那只有摸彩票撞了大奖,要么是服了“兴奋剂”。炒作余秀华不是给她服“兴奋剂”是什么?对这种虚假的名誉,“侵犯”有理,且有功!

法律不仅讲举证,还应讲证据本质。这里再举一个我“侵犯”余秀华名誉,降低她的社会评价的实例:炒作者把余秀华和前夫感情不和而离婚,这样一起在中国天天都有发生的普通离婚私事,拍成电影,添盐加醋,在海内外放映。每放一处,余秀华都去与观众见面,当然会赢来更多名誉和更高的社会评价。对这种负能量的娱乐炒作,我确实进行了拦截,给国家电影局和中宣部反映情况,并在网络诗选平台发文章公开反对。这个无聊的电影终于被停映。我承认,对余秀华个人名誉权有所“侵犯”,对她的“社会评价”也有损失,有降低。但这样的“侵犯”,本质上不对余秀华本人。

2015年2月3日,炒作余秀华如火如荼之时,山东商报记者采访余秀华,一段对话如下:

记者:您对自我的评价是说我只是一个农妇,土气粗俗的农妇,就因为诗歌把我引到神圣的人民大学,人生到此仿佛所有不幸、磨难都得到了回报,您认同这段对自我的评价吗?现在你怎么评价自己?

余秀华:现在的评价依然如此,我觉得这好像我得到的一切远远超过了我本身应该得到的很多东西,很多都是出乎意料的,我本身就是一个粗俗的农妇,真的,诗歌给了我很多,我非常感谢诗歌。

你看,余秀华自身评价就是这样,什么“中国的艾米莉 . 狄金森”,什么她是“第三个里程碑”,什么余秀华出现之前,中国当代诗歌一直不被当代接受。全是炒作利益派生出的可笑的“社会评价”。这些服了“兴奋剂”的“社会评价”,能用来作为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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