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兩口鬧離婚,老父狀告兒子兒媳討43.8萬借款敗訴

小兩口婚姻亮起紅燈。老父遂將兒子、兒媳雙雙起訴至法院,要求歸還43.8萬元借款。禪城法院審理此案時,兒子稱“承認借款”,但兒媳卻表示“不認賬”。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老父與小兩口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係?

案情回顧:老馮有兩個兒子,分別是大馮(案外人)和小馮。兒子小馮與兒媳小李於2010年12月14日登記結婚。老馮稱,小馮婚後的一年裡與他及大馮共同投資成立公司。由於小馮提出先由老馮墊付投資款,2011年10月26日老馮遂向小馮轉賬支付15萬元。同時老馮還表示,2012年11月13日,小馮向他提出想借錢買汽車,於是他又向小馮轉賬支付了28.8萬元。當日,小馮購買了一輛小型普通客車,價格為25.1萬元。老馮認為,多年以來,小馮一直都稱沒錢償還債務,自己也沒有過分追討,但小馮夫妻至今仍未償還分文,故向禪城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小馮夫妻歸還其欠款人民幣43.8萬元。訴訟中,老馮增加訴訟請求:判令小馮自起訴之日起至清償借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並明確要求小馮與小李共同承擔清償義務。同時,老馮確認其在向小馮轉賬後,沒有追討過的原因是知道他沒有錢,現因小馮夫妻要離婚,自己的利益可能受損,故立案起訴。

被告小馮認為:對於父親的說法,被告小馮承認借款事實,但其表示現在無錢償還,並陳述稱2011年10月26日轉賬的15萬元是父親為其墊付的出資款,2012年11月13日轉賬28.8萬元是父親借款給其購車所用,同時也稱有告訴小李要購買車輛及投資公司,但沒有告訴小李是借款。

被告小李認為:本案系老馮與小馮雙方惡意串通,捏造債務,企圖讓自己承擔債務的虛假訴訟。被告小馮與自己是夫妻關係,由於夫妻感情破裂,她於2017年9月起訴解除婚姻關係。正是由於自己起訴離婚,要求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老馮才與小馮合意起訴自己還款,目的就是使自己少分夫妻共同財產。另外,小李還表示民間借貸的法律關係成立,不僅需要支付款項的證據,還需要付款人與借款人的借貸合意,本案只有老馮提交的轉賬記錄,且沒有相關證據證明是轉賬至被告小馮的賬戶,兩筆借款分別是2011年10月26日、2012年11月13日,老馮在從出借借款至今,未向小馮與自己主張借款,直至自己主張離婚時才主張借款,這不符合常理。所以小李認為,這兩筆款項明顯不是借款,依據日常經驗可知,該款項是老馮夫妻平日為小馮保管的工資等各項收入,和老馮對小馮與小李婚姻存續期間的贈與。雙方各執一詞,那麼,究竟孰是孰非?我們且看看法院是怎麼認為的!

法院判決:禪城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

老馮與小馮、小李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係的問題。依據規定,民間借貸法律關係需要有當事人之間有借貸的意思表示和款項交付兩個要件。本案中,老馮提交了其向小馮轉賬的交易記錄,存在向小馮轉賬的客觀事實。

對於涉案的轉賬是否存在借貸的合意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老馮主張涉案的兩筆轉賬系向小馮、小李的借款,其應承擔舉證責任。因本案中並無欠條或者借據等直接證據證實老馮與小馮、小李之間成立借款合同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本案中,小馮對老馮主張的借款雖無異議,但結合本案實際情況,

小馮與小李尚在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對其單方婚內“借款”債務自認,並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對借貸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事實所負舉證責任。基於小馮與小李目前的婚姻狀況及利益衝突,小馮對訴爭借款的認可,顯然不能當然地產生小馮與小李雙方自認債務的法律效果。

小兩口鬧離婚,老父狀告兒子兒媳討43.8萬借款敗訴

禪城法院經審查認為,一方面,老馮與小馮、小李作為同一家庭成員,其家庭在村集體的分紅全部由老馮一人收取,且老馮與被告小馮及案外人大馮作為同一家庭成員共同出資成立公司,小馮購買車輛同時由其家庭和公司使用,車輛的“油費、路橋費、維修保養費由公司報銷,保險由公司購買”,存在老馮與小馮未明確區分家庭財產的可能。另一方面,老馮向小馮轉賬後,長達六、七年間均未提出要求償還借款,而在小馮和小李離婚訴訟立案後,其立即向小馮和小李主張償還借款,不符合常理。故無法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借款合意,僅根據老馮提交的銀行轉賬憑證,不足以體現當事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最後,禪城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老馮的訴訟請求老馮表示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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