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有必要了解審判機關對公司從設立到清算的過程中的糾紛處理原則

公司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主體,公司的健康發展不僅關係到股東、債權人、員工、供應商、客戶的利益,更是國家經濟的基石,財政的保障,市場經濟的穩定。各參與主體必須深刻了解公司設立、運營、直至清算全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風險,並且針對公司發展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進行有效的管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院自2013年至2016年期間的涉公司內部法律糾紛的案件進行了梳理,這些案例對我們每個市場參與者來說是個寶貴的財富,所以今天將其主要內容轉發,希望能從這裡找到公司內部管理中的風險點,並及早進行有效的管理。

真有必要了解審判機關對公司從設立到清算的過程中的糾紛處理原則

真有必要了解審判機關對公司從設立到清算的過程中的糾紛處理原則

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對強化產權保護的法治化路徑進行了包括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在內的頂層設計。產權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石,保護產權是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必然要求,而公司是最為重要的現代市場經濟主體,商事審判工作中妥善審理好公司糾紛案件,可以說是保護產權最直接的體現。就像自然人的一生大致劃為出生、成長、死亡三個階段一樣,公司也有相應的階段性過程。公司設立成功即宣佈“出生”;由小到大發展壯大相當於“成長”;因各種原因解散後經清算而終止則意味著“死亡”。在公司“出生”、“成長”和“死亡”過程中引發的公司糾紛其實就表現為公司設立糾紛、公司治理糾紛和公司終止糾紛。而上述任何糾紛都會涉及到相關利益主體的產權保護問題。可以說,實現產權保護的法治化離不開公司糾紛審判工作的有力展開。有鑑於此,我們選取近五年來這樣一個相對長的期間內圍繞公司設立、治理、終止引發的糾紛案件進行集中梳理剖析,從中深層次地觀察公司一生三個階段中可能產生的主要問題,並據此針對性地提出預防、改進和處理的司法建議,相信會對已經存在的公司和打算設立公司的投資者以啟迪,促進我國的公司更好地產生、運行和依法終止,為公司所涉各類產權的保護創設規範有序、誠信穩定的環境,激發公司活力,增強創業信心,推動市場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一、近五年江蘇法院公司糾紛案件審判的基本情況與特點

(一)公司糾紛案件總量持續攀升。全省法院受理的一審公司糾紛案件數量,2012年為2156件,同比上升3.50%;2013年為2668件,同比上升28.08%;2014年為2858件,同比上升7.12%;2015年為3521件,同比上升23.20%;2016年為3764件,同比上升6.90%。而且,公司糾紛案件增長幅度總體高於同期商事案件的增長幅度。(見圖一、圖二)

圖一:2012-2016年江蘇法院公司糾紛一審案件收案情況

圖二:2012-2016年江蘇法院公司糾紛案件與商事案件同比增幅情況對比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公司糾紛案件 3.50% 28.08% 7.12% 23.20% 6.90%

商事案件 -0.47% 11.77% 8.85% 17.90% -7.78%

(二)案件在地區分佈上呈現不均衡。公司糾紛案件的數量、類型與市場經濟活躍度緊密關聯。經濟發達的蘇南地區,案件數量多,新類型案件不斷湧現,蘇州、無錫、南京尤為明顯。經濟欠發達的其他地區,案件數量相對較少,案件類型也以股權轉讓糾紛等傳統類型為主。

(三)各類案件全面出現,案件類型比重有較大變化。公司法實施之後的很長一段時間,股權轉讓糾紛為主要案件類型,有的案件類型實務中幾乎不見。隨著經濟的發展,《民事案件案由》所列的與公司有關的各類糾紛在實務中均已出現。雖然從絕對數量來看,股權轉讓糾紛始終位居首位,但所佔比例已有所下降;其他案件比例均呈上升狀態。(見圖三)

圖三:2012-2016年江蘇法院各類公司糾紛案件一審收案情況

年 份

案 由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股權轉讓糾紛 1045 1277 1402 1497 1953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163 210 227 455 415

股東知情權糾紛 168 235 175 249 272

股東出資糾紛 150 133 165 193 261

申請公司清算 85 122 155 206 111

公司解散糾紛 101 114 98 138 129

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 71 121 117 163 170

公司盈餘分配糾紛 51 92 61 81 85

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 40 47 103 72 67

公司證照返還糾紛 18 47 51 63 72

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21 32 44 64 86

清算責任糾紛 16 30 29 45 75

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 12 39 16 55 50

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 18 31 30 31 48

股東名冊記載糾紛 10 2 6 18 13

公司決議糾紛 92 108 144 141 138

公司設立糾紛 3 11 9 15 12

新增資本認購糾紛 10 8 11 5 14

公司增資糾紛 2 2 6 14 21

發起人責任糾紛 4 4 3 8 5

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 1 3 2 3 4

公司減資糾紛 1 0 1 4 3

公司分立糾紛 0 1 1 1 1

公司合併糾紛 0 0 2 0 4

上市公司收購糾紛 1 0 0 0 1

(四)涉資本制度改革的案件僅有零星出現。2013年底修正的《公司法》對公司資本制度進行了根本性的改革,在最低註冊資本、出資繳納時間、出資形態三個方面原則上取消了法定限制,大幅降低了公司准入門檻。這一立法變化對傳統公司法理論的衝擊很大,公司法修改之初,理論界、實務界普遍擔心這可能引發公司法適用的一系列問題,並預料這些問題會在新法實施後大量顯現。但到目前為止,江蘇地區僅出現了少量的涉資本制度改革的案件。

(五)案件法律關係錯綜複雜,涉法律適用問題的糾紛日益增多。一方面,公司糾紛案件既涉及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管之間的複雜內部關係,又涉及公司與外部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合同法律關係、擔保法律關係、侵權法律關係等。內外兩層法律關係相互交織纏繞,相關主體的利益衝突明顯。另一方面,與簡單的未支付股權轉讓款等傳統公司糾紛案件不同,越來越多的公司糾紛案件涉及公司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深度理解、規定不明的立法空白、商事案件的價值導向、公司相關各類主體的利益平衡等。

真有必要了解審判機關對公司從設立到清算的過程中的糾紛處理原則

二、近五年江蘇法院公司糾紛案件審判的主要做法

(一)重視公司審判理念的培育,以正確的理念指導公司審判。努力探究公司糾紛案件的特殊性,樹立公司糾紛案件特有的審判理念,以其中蘊含的司法價值導向為鑰匙,指導實務難題的破解。1.釐清公司內外法律關係,樹立優先保護交易安全的理念。在這一理念指導下,明確審理公司案件首先應對法律關係進行內外區分;對於內部糾紛,著重探究並尊重相關主體的真實意思表示;對於外部糾紛,堅持商法的外觀主義,保護公司外部主體對公示信息的信賴;當內外法律關係相關主體的利益產生衝突時,優先保護外部善意第三人利益,以維護交易安全。2.準確把握公司自治與司法介入的關係,樹立尊重公司自治的理念。尊重商人的商業判斷和理性選擇,以尊重公司自治為原則,以司法適當干預為補充和例外,保持司法剋制,做到慎重介入和準確介入。3.準確把握資本制度改革立法本意,樹立鼓勵投資的理念。在債權人保護問題上,注意發揮商事法律制度維護交易安全的整體功能,妥善平衡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實現鼓勵投資創業的目的。

(二)強化公司審判業務的指導,以過硬的業務保障公司審判。1.在全省公司審判領域建立案件指導、專業指導、對口指導相結合的條線業務指導方式,搭建多樣的互動交流平臺,多方位提升公司審判業務。在日常的公司審判中及時以一案一表、改發案交換意見的方式進行個案溝通。建立公司法專業指導團隊,負責全省公司糾紛案件的調研與指導。開展案件情況集中反饋,深入對口聯繫點有針對性地進行交流。2.組織以公司案例研究為主題的全省商事條線例會,並邀請知名學者參加,以真實案件難點爭點為切入口,從理論與實踐不同的角度溝通探討,切實提升業務指導實效。3.充分發揮商事審判資訊業務指導功能,對於全省公司審判中出現的亟待解決的重點問題,及時予以回應,統一裁判尺度。有效利用微信群等新型交流平臺,研究討論法律問題,傳遞最新審判信息,傳播法學前沿動態。

(三)推進公司審判研究的深入,以務實的理論促進公司審判。1.全省各級法院保持公司審判研究的常態化,重視公司實務疑難問題的收集,有針對性地開展研究,提出務實的解決方案,為統一裁判尺度和條線業務指導提供理論支持。2.高度關注立法新動向、改革新舉措對公司審判的影響,如公司資本制度改革、清理殭屍企業等,對其中引發的公司法新問題及時關注,並予以研究,其中部分研究成果得到了較高的認可。如江蘇高院民二庭承擔的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度司法調研重大課題《關於註冊資本登記制改革與公司訴訟問題的調研》,被最高人民法院評審為“優秀調研課題”;江蘇高院民二庭公司法課題組調研成果《江蘇全省法院公司糾紛案件審判調研報告--兼論公司設立、治理及終止相關疑難法律問題》獲江蘇省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2016年年會論文評比一等獎,並刊登於《商事審判指導》、《法律適用》、《人民法院報》等。

(四)探索專業審判團隊的建設,以優秀的隊伍服務公司審判。為適應公司糾紛的複雜性與疑難性,江蘇法院一貫重視商事法官公司審判能力的培養,在人案矛盾突出的情況下堅持進行公司審判業務培訓,確保知識的積累與更新。在此基礎上,考慮到妥當的審判理念在法官內心真正紮根需要長期的實踐、思考與領悟,為了培養精英化、專業化的公司審判人才,為法官提供快速積累公司審判經驗的土壤,認真探索專業化審判團隊的建設。有的地區,如徐州中院,已經建立專業化公司審判團隊,由相對固定的專業合議庭審理涉公司糾紛案件。這樣的專業審判團隊的建設,也將有利於公司審判領域裁判尺度的統一,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傳遞司法立場。

(五)注重公司糾紛審理的實效,力爭降低連環訴訟的負面影響。公司糾紛極易形成連環訴訟。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基於公司的人合性,公司的有序經營一定程度上依賴於股東之間的信任。一旦信任缺失,矛盾激化,往往會形成從股東知情權糾紛、公司決議糾紛,到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糾紛、公司解散糾紛等系列案件。江蘇法院高度關注連環訴訟對公司健康的破壞性,倡導在審理中靈活運用調解等方式,儘早整體性化解根源性矛盾,避免後續訴訟的發生,從而減少公司內耗,促進公司存續發展。如蘇州中院在公司糾紛案件審理中不就案論案,找準各方矛盾根源,將相關利益人一併召集進行調解,引導當事人通過轉股、退股、引進第三方投資人等方式徹底化解矛盾,並一攬子解決所有案件,取得了較好的審判實效。

三、公司糾紛案件中反映出的公司不規範問題

透過公司糾紛案件,能夠看出涉訴公司的健康程度,折射出現有公司普遍存在的共性問題。通過對近五年江蘇法院公司商事案件的集中梳理,我們發現了一些具有共性、亟需關注並解決的公司不規範問題。

(一)公司財產獨立意識薄弱。實踐中涉公司財產的不規範行為相當普遍,究其深層次原因,主要是缺乏公司財產獨立的意識,對相關的法律後果認識不到位。有的投資者不能正確理解公司財產獨立的意義,在思想上就沒能區分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的界限,在經營中極易出現侵犯公司財產的情形。例如,由家庭成員作為股東及主要管理者的中小公司,經營中常常出現用公司財產為股東個人支付債務的情形,包括購房購車等。又例如,控股股東在轉讓股權時與受讓股東約定以公司的應收款作為股權轉讓對價。有的投資者雖有公司財產獨立的意識,但對侵犯公司財產的法律後果卻不以為然。例如,明知出資不實卻不補足出資,將存在出資瑕疵的股權對外轉讓,並約定轉讓後出資責任與其無關,以期切斷責任關聯,殊不知轉讓股權並不能免除股東的補足出資義務。實踐中,類似上述的不規範行為頻頻出現於股東出資糾紛、股權轉讓糾紛、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責任糾紛等案件中,不少股東為此承擔了法律責任,有的甚至還導致公司法人格否認的嚴重後果。

(二)隱名出資權利義務約定不明。隱名出資是目前公司實踐中大量存在的特殊現象,實際出資人出於某種目的選擇隱身幕後,與工商登記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名義股東非同一主體。根據相關規定,實際出資人雖投入資金,但並不當然獲得股東資格,只有在《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顯名條件成就時才能取得股東身份,在此之前實際出資人的權利義務僅能依據其與名義股東之間的約定來確定。可見,在選擇隱名出資方式時,雙方之間關於權利義務的約定非常重要。但是,我們發現,實踐中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有的僅是口頭約定;有的書面合同措詞含糊、存在歧義;有的合同承諾給予固定回報。這樣,一旦進入訴訟,極易產生有無隱名出資關係的爭議。典型情形是,甲為公司股東,有證據顯示出資款來源於乙,公司經營紅火時,乙以實際出資為由主張股東資格,甲則抗辯雙方僅系借款關係,甲只需還本付息,公司盈利與乙無關;相反,公司債務纏身時,乙以出借人身份要求甲還本付息,甲則抗辯雙方約定款項為投資款,乙應當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這種約定不明的狀態對於隱名出資雙方而言,都會帶來極大風險。

(三)股權配置結構不科學。股權結構的重要性在於其對於表決權分配、公司治理結構搭建、公司控制權的決定性影響。我們發現,不少涉訴公司尤其是家族式、中小型的有限責任公司存在著股權結構不合理的問題。由於投資者多為熟人,往往對於股權結構背後所隱含的風險與問題考慮不周,或認為可以避免。有些投資者礙於情面,為創造大家平起平坐的氛圍,簡單選擇相同持股比例,殊不知在股東人數較少的情況下往往埋下隱患。例如,兩股東各佔50%股份,擁有對等表決權,而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只有在兩人意見一致的情況下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決議,這樣的持股比例與議事規則無異於賦予股東一票否決權,嚴重影響公司的運作。司法實踐中,就有這樣的鮮活實例,矛盾產生後出現表決僵局,且難以打破,最終走向解散。

(四)公司章程不受重視。制訂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法定條件之一。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最為重要的法律文件,不僅是對外經營、對內管理的基本準則,也是確定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權利義務的依據。然而,實踐中公司章程所受到的重視與其本身的地位完全不匹配。不少投資者將數以百萬、千萬的資金投入公司,卻只關心持股比例這一數字,忽視與股權行使密切相關的公司章程,僅以工商登記部門提供的範本一抄了之,“填空交卷”。大部分公司的章程內容沒有根據業務特點等進行有針對性的細化規定,也不能有效發揮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約束作用,一旦對於上述人員是否違反忠實義務發生糾紛,會增加相關事實的認定難度。

(五)監督機構監督乏力。在公司的內部治理機構中,監督機構在實踐中最不受重視。一方面,公司法規定的監督機構職能有限,且缺乏規範予以落實與保障。另一方面,社會大眾、投資者、管理者對監督機構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以及職能缺乏基本瞭解。這樣的結果必然是監督乏力現象普遍。比如,監督機構享有的公司財務監督權,實踐中鮮有行使,甚至有些公司的監事自己都不知道享有該項權利。再比如,為防止董事會的濫權行為,監事在董事會不召集臨時股東會會議時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但實踐中監事提議或召集臨時股東會的情況很少。又比如,監事對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但實踐中幾乎沒有監事主動行使該項權利,不僅如此,在小股東申請監事行使該項權利時,多數公司的監事仍消極不作為,實踐中也常常因此而引發股東代表訴訟。

(六)小股東受壓制現象普遍。由於小股東持股比例低、對公司影響小,大股東輕視小股東的地位與權利,甚至故意壓制小股東的現象較為普遍。相對輕微的情形是,對小股東所提建議不重視,不安排專門的時間予以討論,或者即使討論也僅僅走過場。更為明顯的情形是,小股東要求查閱公司賬冊,公司不予配合;為使股東會決議必定通過,故意不通知有矛盾的小股東參加;大股東與小股東的矛盾公開化,大股東將小股東完全排除在公司之外,小股東連公司大門都無法進入,股權行使根本無從談起等等。這些股東壓制情形,在現有公司,尤其是涉訴公司中普遍存在,反映出我國公司股東壓制現象的嚴重性。

(七)不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人為製造“殭屍企業”。公司的退出機制長期以來未得到廣大投資者的重視。許多投資者只知道破產,卻不知道公司的終止方式還包括解散;不清楚除了司法解散、決議解散之外,經營中常見的營業期限屆滿、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被撤銷亦是公司解散的原因;不清楚公司解散後必須在15日內進行清算,而股東是法定的公司清算義務人,如不及時清算則可能存在重大風險--如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在損失範圍內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這一責任的範圍有可能遠遠大於出資額。與這種依法清算意識缺乏相對應的是,大量的公司應當解散而不解散,應當清算而清算,成為“殭屍企業”,埋下大量隱患。還有的投資者雖清楚要進行清算,卻不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的行為,構成欺詐註銷。近五年的數據顯示,股東因不依法履行清算義務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案件以較快速度上升,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八)缺乏風險內控機制,糾紛應對能力不足。公司領域的連環訴訟近年來已不少見。當股東間矛盾不可調和後,利益各方很可能形成從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股東出資糾紛、股東知情權糾紛、公司決議糾紛,到損害公司利益糾紛、公司解散糾紛、公司清算糾紛等一系列案件。分析涉訴公司治理狀況可見,陷入這樣連環訴訟的公司通常缺乏有力的法律風險管理部門,對於出現的矛盾苗頭不能及時地關注、消除,矛盾激化後亦因缺乏依法自行化解糾紛的能力而容易形成多個訴訟。

四、江蘇法院公司糾紛案件審判下一步重點工作

(一)堅持商事審判為大局服務不動搖,切實將中央對產權保護的要求更好地融入公司審判理念。在堅持已有公司審判理念的同時,進一步強化平等保護各類合法產權的公司審判理念。將產權保護中的堅持平等保護原則落實在公司審判中,平等對待各類主體的合法產權,杜絕因主體身份不同而產權受保護標準或力度不同的情形,尤其關注對公有制產權、非公有產權的平等保護問題,確保各類主體平等有效地受到法律保護,以平等促公平,以平等保公平。要處理好股東意思自治與企業法人財產權保護的關係。新公司法取消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認繳期限、驗資年檢等法定限制,目的是降低公司准入門檻,激發市場主體創業創新熱情,這就要求必須尊重股東投資約定和選擇,避免以司法事後判斷代替市場主體商業判斷。同時,公司資本制度改革並非是法定資本制的整體否定,股東對公司的法定出資義務也並未免除,這就要求必須嚴格按照既有規則認定股東瑕疵出資、抽逃出資責任,決不能放縱股東背信行為。針對公司資本制度改革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在現有法律框架和精神範圍內及時調整相關裁判尺度,避免新法規則被惡意濫用,切實維護市場誠信秩序。

(二)統一公司案件裁判尺度,明確司法立場,打造規範有序的法治環境。良好的經濟環境必須是穩定、透明、可預期和法治化的,投資者通過現有的法律法規、司法裁判能夠合理判斷相關商業行為的法律保障與市場風險。為保護主場主體的創業積極性,繼續破解公司案件裁判尺度不統一問題,降低同案異判對投資者安全感的破壞,避免挫傷其對市場的信心。同時,對於實務中亟需解決的爭議問題加大調研力度,在條件成熟時及時亮明司法立場,明確規則,穩定社會預期。

(三)探索信息化手段在公司審判中的運用,提高公司案件審判效率。商事領域強調快捷,公司糾紛案件審判效率對市場主體影響深遠。為避免公司陷入內外法律關係長期不穩定的狀態,科學探索信息化手段在公司審判中的運用,以提高公司案件審判效率。1.針對部分公司糾紛案件因法律難題難以破解而導致審理週期較長這一情形,建立同類案件發現機制,為解決問題提供更全面信息,節約初期思考時間,快速進入核心爭點,及時進行研究斷案,避免“閉門造車”或“重複勞動”。2.為提高調解效率及成功率,通過關聯案件發現機制,在訴訟早期即對案件當事人信用、訴訟經歷、糾紛背景等進行了解,在審理中有的放矢地進行調解,節約時間,促進調解。3.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探索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進行送達等,有效節約時間成本。

(四)深化司法公開,狠抓文書質量,引導公司依法治理。在公司審判領域繼續深化司法公開,促進公司審判更規範、更實效。在此背景下,進一步提高對裁判文書製作的要求,規範文書製作,強化裁判說理,不僅在當事人之間定紛止爭,同時向社會大眾傳遞司法的立場與精神,彰顯正氣,維護誠信,引導公司依法規範治理。

(五)在依法保障當事人權利的前提下,慎重而靈活地採取財產保全等措施。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採取財產保全等措施,採取何種措施。對於確需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在法律允許下的情況下為公司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最大限度地降低對正常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對於股東之間的糾紛,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儘量不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經營。

(六)拓展公司審判服務社會的方式,適度延伸公司審判職能。以高質高效完成公司案件審判任務為基礎與中心,適度拓展公司審判服務社會的方式,進一步提升服務大局的效果。1.定期形成公司審判白皮書,分析公司審判基本情況,肯定好的做法,指出存在問題,分析原因,提出對策。2.向社會公佈典型案例,以案說法,澄清社會誤解,維護市場誠信,淨化市場秩序,引導公司完善內部治理結構,指導市場交易主體正確防範交易風險。3.針對案件審理和司法調研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黨政機關提出有價值的司法建議。4.加強與工商界聯合會等組織之間的信息溝通,有選擇地組織公司投資者、管理者旁聽典型案件開庭審理,在具體案件中釋法,幫助企業有效防範、控制和應對法律風險。

五、江蘇法院對投資者的風險提示

通過公司商事審判發現公司不規範問題,最終的目的是為了去除隱患,優化治理。剖析不規範的成因,根源在於投資者、管理者缺乏與快速發展的商業實踐相適應的現代公司法治理念。因此,解決不規範問題首先要樹立正確的公司法治理念。然後在理念的指導下具體規範公司設立、治理、終止的各個環節,去除不規範隱患,打造符合現代治理理念的健康公司。為了更好地幫助廣大投資者、管理者依法設立、治理、終止公司,江蘇法院從實務的角度發出下列風險預警,提出防控建議,以期引導公司規範治理、誠信經營,共同打造良好的創業生態環境。

(一)新資本制度下理性設置出資金額及出資期限,謹慎註冊“一元公司”。2013年底修正的《公司法》對公司資本制度進行了根本性的改革,在最低註冊資本、出資繳納時間、出資形態三個方面原則上取消了法定限制,大幅降低了公司准入門檻。據此,投資者設立超長認繳期限、超低出資金額的公司,如“一元公司”,在理論上已經沒有障礙。但應當注意的是,由於已繳納出資金額多少、出資期限長短等信息必須公示,故設置超長認繳期限、超低出資金額雖可減輕投資者當前的壓力,但同時也降低了公司的資本信用,直接影響交易機會及成功率。此外,公司從事的商事交易規模與其法人財產明顯不匹配的,也極易陷入因資本顯著不足而被否認公司人格的風險。因此,建議投資者在新資本制度下根據自身情況理性設置出資金額及出資期限。

(二)謹慎選擇隱名出資模式,明確隱名出資雙方權責。隱名出資屬於非常規的出資形式,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時,司法對隱名出資合同的效力並不否認。但是,由於隱名出資風險較大,極易產生糾紛,且相關糾紛所涉立法空白較多,故司法對此不予鼓勵,建議投資者謹慎選擇,避之為佳。如投資者堅持選擇隱名出資的方式,則避免口頭約定的方式,宜採用書面協議對雙方權利義務予以明確,包括隱名出資方式,出資金額與時間,出資額所對應股權的權能中哪些由名義股東直接行使、哪些需徵求實際出資人意見後才能行使,除《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之外雙方對顯名事宜有無其他約定,公司及其他股東對該隱名出資協議是否知曉,違約情形及相應責任等。

(三)科學安排制度設計,搭建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鑑於以往大量公司糾紛的產生與公司治理結構本身的缺陷存有較大關聯,故建議投資者務必在設立公司之初即充分關注此問題,在法律的框架下理性安排股權結構、表決權配置、董事會及監事會組成等,建立一個股東、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各自權力、責任和利益明確,並且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在治理結構搭建過程中,建議充分關注公司法授權公司可以自行規定的內容。例如,對於股東會議事方式,公司法在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的同時,還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於此類可以自行安排的內容,公司有相應的自治空間,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作出與公司法一般規定不一致的安排,從而打造更適合自身特點的治理結構。另外,還建議細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權責,從制度設計的角度對利益輸送、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等行為進行風險防範。

(四)重視公司章程制訂,確保公司治理有據可依。1.正確認識章程的地位,堅決杜絕直接照抄章程範本的行為。2.對公司章程內容進行審查,避免出現章程無效的情形。一是要完整,必須包括公司法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二是要合法,不能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比如,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如果公司章程規定由上述三種人員之外的其他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則公司章程的該規定無效。3.在將投資者搭建的公司治理結構轉化為具體規定的過程中,要遵循科學、嚴謹、細化、可操作等原則,做到既便於公司的日常管理,又能有效預防糾紛和依法化解糾紛。

(五)尊重小股東權利,避免股東壓制引發糾紛。大股東壓制小股東並非是一件只損人、不傷己的行為。通過分析涉股東壓制的公司糾紛,我們發現不尊重小股東的權利所引發的嚴重後果往往超出大股東的預料。實務中,有的大股東極度漠視、排斥小股東,造成小股東無法行使任何股東權利,甚至不瞭解公司基本情況。這種被嚴重壓制的狀況,刺激小股東通過訴訟申請司法強制解散公司,並最終獲得支持。這一結果顯然與大股東的意願是相悖的。還有的公司因為股東壓制,陷入股東知情權糾紛、公司決議糾紛、股東代表訴訟等一系列糾紛,大大影響公司經營,也必然間接影響大股東的利益。所以,我們建議投資者、管理者要重視股東壓制現象的不利後果,正確理解股東會設置的內在價值,嚴格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管理公司,確保小股東權利的行使,善意理解不同意見,重視溝通,求同存異,防止資本多數決濫用情形,避免出現股東矛盾激化影響公司運作,甚至陷入訴訟的情形。

(六)重視公司終止制度,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儘快啟動對已有“殭屍企業”的清算工作。1.高度重視公司終止制度。學習相關法律規定,瞭解公司終止途徑、解散事由、清算義務人與清算人的區別,高度關注清算義務人、清算人分別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2.依法及時履行清算義務。公司因吊銷營業執照、營業期屆滿等原因解散後,清算義務人應當在15日內啟動清算程序。對已有的應當清算而未清算的“殭屍企業”,如被吊銷營業執照多年仍未清算註銷的公司,立即展開清算工作,彌補過失,避免出現股東因公司財產貶值等而在損失範圍內進行賠償,或因公司賬冊等滅失無法清算而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兩類侵權賠償情形。3.依法有序進行清算。一方面,必須杜絕不實際開展清算工作,以虛假清算報告註銷公司的欺詐註銷行為。另一方面,清算人應嚴格依照規定進行開展清算工作,以避免因清算過程中的侵權而產生清算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

(七)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多方位建立風險防範機制。1.根據公司自身情況儘可能設置專業的內部法務機構,沒有能力設置的公司可聘請律師等專業人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對於規模小、法律業務少的小型企業,可探索多家企業聯合互助的模式,以相對低的投入獲得必備的法律服務。2.由專業人士對公司內部管理、外部經營進行風險把控,根據公司自身特點,完善工作流程,杜絕程序漏洞,並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必要的法律常識培訓。3.完善企業財務制度、檔案制度、公章使用制度等,確保爭議發生時有據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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