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检察机关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2018年8月21日下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首例以公益起诉人身份起诉梁耀平等3人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贵港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领导干部及贵港市两级检察院部分检察人员参加了旁听。

贵港市检察机关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2017年11月,广西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刑事犯罪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梁耀平、韦孔鑫、马业辉在缺碘地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假冒碘盐,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贵港市人民检察院。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经立案调查,查明2014年2月至7月期间,梁耀平通过非正常渠道购进假冒“桂山牌”海藻碘盐,并分别销售给经营副食品店的韦孔鑫、马业辉,该两人购买该批假冒盐品后又批发给本镇各村屯小店或零售给附近街坊居民,经销售后流入市场未收回的假冒碘盐有2244.6千克。该批食盐经检验,碘含量均为零,是不合格食用盐。平南县是缺碘地区,仍需补碘,预防碘缺乏病,长期食用缺碘食盐,足以引起人体严重食源性疾病,对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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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检察院副检察长杨坚宣读起诉书

贵港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韦孔鑫、马业辉明知梁耀平不具备食盐批发资质和食盐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为牟取不当利益,仍然从梁耀平处购入假冒盐品并在缺碘地区平南县辖区进行销售,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严重食源性疾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二人应当分别承担各自流入消费市场的产品销售侵权责任。而梁耀平购进明知来自于非正常渠道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假冒碘盐,为牟取不当利益,仍然分别批发销售给韦孔鑫、马业辉,经过韦孔鑫、马业辉分别再销售后,导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假冒盐品流入消费市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梁耀平应当分别与韦孔鑫、马业辉承担连带责任。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刊登公告,告知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为此,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梁耀平、韦孔鑫、马业辉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支付已销售假冒碘盐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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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双方主要围绕三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诉讼时效三个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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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食品安全的司法需求,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同时倡导消费者增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提高辨别能力,积极参与打击整治,全社会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构筑保护食品安全的坚固屏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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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18年4月27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规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该案。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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