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訪「老戶」涉嫌敲詐勒索罪,被依法逮捕!

一上访“老户”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依法逮捕!

一上访“老户”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依法逮捕!

2018年9月3日,萊陽市公安局萬第派出所經大量調查取證工作,將涉嫌敲詐勒索罪的王某方抓獲並依法刑事拘留。

一上访“老户”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依法逮捕!

以上訪解決問題為由

行敲詐勒索之實

2018年以來,王某方(男,48歲,萬第鎮人)以該村村幹部有違規違紀行為為由,先後6次到北京上訪。

在此期間,相關部門人員多次對王某方進行說服教育,該拒不聽勸,並以勒索錢財為目的,多次打電話要挾有關人員,要求支付其30萬人民幣,否則將在重大節點期間到北京上訪。

9月1日,王某方又以其父親生前得病是該村幹部造成的為由,向有關人員索要人民幣一萬元,聲稱不給錢的話就到北京上訪,並以此為要挾,向有關人員施加壓力,達到其索要錢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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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

王某方因涉嫌敲詐勒索罪

被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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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法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山東省信訪條例》第六十六條信訪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其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無效的,由其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規的,由其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依法採取現場處置措施並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必要時也可以由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或者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線)、警戒區的;

(二)未經許可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靜坐、列隊行進、呼喊口號、散發傳單、拉掛橫幅、張貼標語等方式表達投訴請求,或者以攔截車輛、堵塞道路、攀爬物體、裸露身體等方式製造社會影響的;

(三)在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故意損壞公共設施、公私財物,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四)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以自傷、自殘、自殺相要挾,或者揚言實施殺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威脅、侮辱、謾罵、毆打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國家工作人員人身自由的;

(六)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或者以圍堵糾纏、非法進入住宅等方式干擾國家工作人員正常生活的;

(七)煽動、串聯、脅迫、僱傭、幕後操縱他人信訪的:

(八)捏造、歪曲事實,誹謗、誣告陷害他人的;

(九)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向境內、境外組織或者媒體發佈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信息的;

(十一)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山東省信訪條例》第二十七條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人。沒有推選代表的,國家機關可以不予接談。信訪人代表應當如實向其他信訪人轉達國家機關的處理或者答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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