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不真实,起诉被驳回

近日,陈某持龙某出具的借条和收钱的照片,信心满满地向望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某返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没想到案件却被望城法院雷锋法庭裁定驳回起诉。

原来,对陈某的起诉,龙某提出了明确的抗辩意见,认为陈某并不是债权人。龙某答辩称,借条是龙某向某商务公司借款时出具的,当时龙某按要求出具了三张没写出借人名字的借条,陈某提交的借条上出借人的名字不是龙某所写,照片是龙某向某商务公司申请借款的时候业务员拿了500元现金给龙某拍的,龙某除此之外仅收到了某商务公司业务员通过微信转账的1万元。龙某不认识原告陈某。庭审中龙某还陈述了借款后某商务公司工作人员几次到其家中泼油漆、损坏财物,要求龙某返还十多万元借款本息等事实。

案件标的虽小,却可能涉嫌“套路贷”。龙某的答辩立即引起了法官的警觉。庭审中,法官仔细审查了陈某提交的借条及照片,并详细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借款的经过,核实龙某陈述的事实。经过审查,望城法院认为,该案中虽然原告陈某提供了借条及龙某收钱的照片,但存在以下不符合交易习惯及日常情理之处:首先,借条的出借人陈某的名字系陈某本人事后所填写。其次,陈某提交的龙某收钱的照片上只有龙某一个人,不能证明是陈某交钱给龙某,且龙某手持的面值一百元的人民币没有15000元面值100元人民币纸币应有的厚度,不能证明交付的金额有15000元;庭审中,陈某也陈述是张某在某商务公司办公室将钱交给龙某的,其没有直接交钱给龙某。再次,庭审中陈某、龙某均承认借款之前双方互不相识。根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的借款经过,有一个共同联结点即某商务公司。双方陈述的某商务公司的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与本院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的某商务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基本相符。综上,法院认为,原告陈某向被告龙某出借现金15000元不符合日常情理,原告陈某不具有债权人资格,被告龙某对原告陈某的债权人资格提出的抗辩有事实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某起诉。

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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