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拆迁胜诉判决:拆迁新套路,以拆危代拆迁,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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脉络直通车

孙先生在辽宁省某地楼房中拥有一层合法房屋,因孙先生的房屋划在征收红线之内,就补偿问题一直没有谈拢。随后区城乡管理执法局委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孙先生的房屋申请危房鉴定,然后以公共利益之名将房屋拆除。这样一来就变成排除危险源了,避过了与被征收人协商问题。2017年3月20日,区城乡综合执法局向孙先生的房屋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于2017年3月31日对孙先生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孙先生聘请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史西宁律师(微信公众号:北京史西宁律师)介入之后,经过一连串的程序,最终确认区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办案历程

史西宁律师在介入孙先生案件之后,首先向区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邮寄了律师函,指出他们强制拆除行为的违法之处,尝试通过协商将补偿问题解决。同时对当时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整理分类,一旦协商不成可以立即展开诉讼程序,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然后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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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邮寄律师函没有收到任何回复的情况下,史西宁律师草拟起诉状并指导当事人去立案,同时准备了庭审所需材料。、

在本案的庭审之中,本案的争议的焦点共有两个。

其一是对孙先生房屋危险等级的认定问题。

区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提出2015年1月29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一家建筑质量检测机构对孙先生的房屋进行鉴定,结论为D级危房,以此证明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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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西宁律师对这一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并指出:首先,鉴定报告的申请人不合法,没有经过孙先生的授权,便直接对孙先生房屋进行鉴定违反了《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其次,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鉴定机构和人员取得相关证书的时间是2016年,而此鉴定报告的出具时间是2015年,很明显在当时鉴定人员及机构是没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报告的合法性就存疑;最后,鉴定报告的认定事实不清。孙先生的房屋是2006年建设,而鉴定报告上上显示,孙先生的房屋是90年代建设。

其二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前,是否履行相关程序规定。

为此区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拆除危险房屋决定书、送达回证,试图证明其行为的程序合法。对此史西宁律师反驳道:虽然强制拆除危险房屋决定书孙先生已经收到,但是区城乡综合并没有履行催告义务,也没有给当事人称述、申辩的权利,程序显属违法。

法院采纳了史律师的观点,判决区城乡综合执法局对孙先生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胜诉关键

地方政府以拆“危房”名义搞房屋征收,变相规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征收的程序性规定,让法规形同虚设。本案中,孙先生居住的房屋要是危房,整栋楼都应该是危房。但实际上,同一栋楼中那些签订过安置补偿协议的房子就没有被认定为危房,只对不签约户房屋下发危房拆除通知并予以拆除。可见,拆危只是借口,实际就是为了推进房屋征收的进程。

其次在强制拆除的过程中,应当履行催告程序,同时也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区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局直接进行强拆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所以被法院判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附: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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