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所欠的賭債在離婚時是否要妻子共同承擔,有哪些法律依據?


案例事件

陳女士最近既煩惱又害怕,她沒有想到自己的丈夫瞞著自己,居然在外賭博。

陳女士發現時,丈夫已經欠下50多萬元的賭債。為了躲避不斷上門追債的債主們,丈夫索性躲到外地的親戚家去了,留下陳女士和孩子在家中。

可是,當債主們知道她的丈夫不在家後,就拿著欠條纏上了找陳女士,理由是丈夫的債務是夫妻倆的共同債務,夫債妻還。陳女士當然知道這是賭債,但是她不知道賭債到底算不算債,算不算夫妻的共同債務?

法律分析

首先,賭博是法律禁止的行為,不屬於法律保護的民事債權債務關係因此賭債不受法律保護,因此,不可能成為夫妻共同債務,妻子不需要承擔賭債責任。

《婚姻法》上,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定義,是指夫妻雙方因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履行法定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是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和在共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

因此,賭債不屬於用於夫妻、家庭的債務支出,屬於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同時,根據司法解釋,對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額舉債,需要由債權人和舉債人證明該款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以此,上述案例中,確實屬於賭債的,陳女士不負責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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