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八闽︱4起“执行不能”案件获国家司法救助29.9万元

亮剑八闽︱4起“执行不能”案件获国家司法救助29.9万元

亮剑八闽︱4起“执行不能”案件获国家司法救助29.9万元

近日,集美法院依法向4起“执行不能”案件中傅某等7名司法救助申请人,发放自集美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成立以来的首批国家司法救助金,共计人民币2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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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集美法院组织成立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及办公室,集中受理审查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因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所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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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0年,白某因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造成其十级伤残。2012年,集美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11.4万元,但肇事者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集美法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15年3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7月, 白某因生活困难向集美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经白某所在村民委员会及有关社会事务办公室共同证明,白某无法正常工作,需要经常看病,医疗费用负担大且其配偶处无业状态,家中仍有两名儿童需抚养,属于生活困难。

集美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司法救助申请人白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白某司法救助金人民币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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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11年1月,严某因遭受范某等人故意伤害,造成其十级伤残。2016年11月,集美法院判决刑事案件被告人范某等人赔偿9.2万元,但范某等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集美法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17年3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7年6月,申请人严某又因另案交通事故受伤,赔偿迟迟无法到位。

2018年7月, 严某因生活困难向集美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经严某所在村民委员会证明,严某因车祸失业,妻子做普工收入低,家中有两个孩子及一名70岁母亲需要抚养,家庭经济困难。

集美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司法救助申请人严某因范某等人犯故意伤害罪受伤,后又因交通事故受伤,家庭收入较低,经济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严某司法救助金人民币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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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12年,黄某因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不治身亡,其家属梁某等4人依法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厦门中院二审判决肇事者赔偿梁某等4人民币78.78万元,但肇事者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集美法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13 年10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7月, 梁某等4人因生活困难向集美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经梁某等4人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黄某父母年迈多病需长期服药,黄某儿子已达入学年龄花销较大,黄某配偶梁某一人负担家中开销,负担甚重,4人确属生活困难之情形。

集美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司法救助申请人梁某等4人系道路交通事故死者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因4申请人已获得集美法院发放的专项救助金累计2.1万元,委员会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梁某等4人司法救助金人民币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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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13年10月,傅某因遭受陈某故意伤害,造成其九级伤残。2014年6月,集美法院判决刑事案件被告人陈某赔偿13.1万元,但陈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仅支付赔偿款4万元,集美法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15年2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7月, 傅某因生活困难向集美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经司法鉴定评定,傅某因遭受外力受伤,致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等损伤,上述损伤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九级伤残。傅某主张因该案受伤造成其劳动和日常生活困难。

集美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司法救助申请人傅某因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受伤,劳动和经济生活困难,其申请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傅某司法救助金人民币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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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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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的具体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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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的申请

1、救助申请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一般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救助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

(二)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失的证明;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救助等相关证明;

(六)其他能够证明救助申请人需要救助的材料。

2、救助申请人确实不能提供完整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

3、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主要是指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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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注意的事项

1、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人民法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赔偿款或者其他应当给付的执行款的,应当将已发放的救助金从执行款中扣除;

2、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涉诉信访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后,违背息诉息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救助金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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