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滴滴順風車遇害女孩弟弟發布聲明請網友刪除死者相關照片,隨意傳播受害人無碼照片涉及侵犯隱私嗎?

曹鐵錘


理解遇害女孩家人的心情,也希望網友刪除死者的無碼照片。

有些目的不純的網友傳播死者的無碼照片,確實對死者家屬造成了不良影響。

尤其之前媒體曝出武漢某滴滴群內一些人發佈受害者的無碼照片而且言論下流無恥,他們的行為是對死者的侮辱,也是對死者家人的二次傷害。他們的行為已經屬於侵犯隱私權了,應該依法追究這些人的法律責任。

那麼什麼是隱私權呢?

簡單理解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

就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

在《侵權責任法》中規定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等屬於侵犯隱私權。但是, 從邏輯上講,死者不應享有隱私權,但法律應對死者生前的隱私權繼續給予保護。 因為死者生前的隱私與其親人等有著利害相關,揭露死者的隱私,會對死者的親屬造成精神傷害或著名譽損失。這樣講的話,對死者的隱私保護,也就是對其親屬的名譽維護。

如果是一般網友出於同情和其他正向原因傳播受害者的無碼照片,應該算不上侵犯隱私權,但確實應該按照死者家屬的要求將其刪除。

設身處地的思考一下,受害者家屬本來已經沉浸在悲痛之中無法自拔,如果再看到有人惡意傳播詆譭受害者,她的父母親人該有多麼心痛。

最後,再次呼籲網友們把受害者的無碼照片刪除,這是對死者的尊重,也是對生者的體諒。


夜雨如書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筆者覺得關於肖像權的維護是對一個人的隱私保護,對於已經遇害的女孩來說,我們更不能發佈無碼照片了,這確實對其家人是一種傷害,犯罪嫌疑人已經伏法,正在等待法律的審判,作為局外人,我們需要做的就是默默的等待,等待罪犯受到最嚴厲的法律審判。

溫州遇害女孩弟弟的聲明其實筆者覺得特別有道理,俗話說逝者已逝,我們只希望犯罪嫌疑人能夠受到法律的審判,以慰死者在天之靈,同時也給家屬一個交代。這幾日滴滴順風車被推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一個如花似玉的女孩,就這樣香消玉殞,罪惡的手段令人髮指。



毋庸置疑,現在發佈逝者無碼照片,確實欠妥當,如果遇害女孩弟弟發佈聲明後還依然傳播死者無碼照片,筆者覺得那就好違法行為了,起碼觸犯了死者的肖像權,肖像權的法律定義是什麼?那就是未經本人同意,女孩已經遇難,再發布遇難女孩無碼照片,不僅是犯罪,同時也是對其家人的傷害,希望大家都能處理一下,我國法律對於公民肖像權的法律規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這件不幸的慘案令人深思,也為遇害女孩感到惋惜,既然兇手已經伏法,在發佈評論、文章的時候我們一定不要再直接發佈死者照片了,這對死者不尊敬,也是對家人的傷害,雖然可能我們發佈譴責兇手文章,是正義的行為,但是要把握好分寸,注意死者的肖像問題。最後筆者支持死者弟弟的申明,很有道理!


珞珈評論社


首先我對遇害女孩家屬的這一訴求表示理解,畢竟女孩已經不幸凋零,作為家屬是無論如何也不希望她的照片在網絡上肆意傳播的。因此,我們也應當尊重女孩家屬的願望,不要再隨意傳播她的無碼照片。


如果純粹從法律上加以分析的話,女孩家屬的這一請求並沒有法律依據。所謂的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從這一定義可以得知,隱私權的關鍵要素有二:一是權利主體是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二是權利客體是自然人不遠為人所知的私人信息。

首先,女孩已經不幸身亡,她已經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自然人,不再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因此,她已經不再具有隱私權,自然談不上對她的隱私進行保護。

其次,網絡上傳播的照片一開始就是她自己拍攝、自願發佈在網絡上的,可見這並非屬於她不願為人所知的個人隱私。在法律上隱私權一次用盡,即某些個人信息一旦被權利人自行公開,那麼其內容就不再屬於個人隱私。由此可見,這些由女孩自行公開的照片,並不涉及到她的隱私權。

當然,法律有時候是冷冰冰的邏輯分析,我們還是要更多地從人情世故出發,尊重遇害女孩家屬的願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