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化,请不要非法捕捞!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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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护我县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天然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规定的禁渔制度。违反规定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全县天然水域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法非法捕捞,不得使用地笼等禁用渔具和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非法捕捞。违反规定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炸鱼、毒鱼、电鱼工具,不得制造、维修、销售地笼等禁用渔具和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违反渔业管理规定的,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有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的,可拨打12345电话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开化县人民法院 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开化县公安局 开化县水利局

2018年9月12日

在开化,请不要非法捕捞!后果很严重!

“三年来,开化的禁渔护渔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关心支持下,在政法各部门的大力协助下,高压严管、从严处罚、广泛宣传,河道等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的种群数量、生物多样性均恢复到上世纪80年代的水平,禁渔护渔工作取得明显成绩。”县水政和渔政执法大队的相关负责人介绍道。

在开化,请不要非法捕捞!后果很严重!

据统计,自禁渔令颁布以来,共查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218起,其中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96起,被渔政部门行政处罚112起,没收横桶、竹排等捕捞工具36只,销毁刺网、地笼网3万余米,收缴违规钓具270余根。

那么在开化进行非法捕捞,

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

在开化,请不要非法捕捞!后果很严重!

部分违反禁渔管理制度的

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和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敲舟古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制造、维修、销售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开化,请不要非法捕捞!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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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仍有人进行非法捕捞,小编为大家展示几则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遵守法律制度。

在开化,请不要非法捕捞!后果很严重!

1、2018年9月3日,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开化县池淮镇坝头村项某某因使用电鱼工具电鱼,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拘役2个月(赔偿4000元用于购买鱼苗投放)。2018年7月17日0时许,被告人项某某携带电瓶、电触杆等工具前往开化县池淮镇坝头村银岭自然村河道内(流向池淮溪)电鱼,共捕得渔获物0.7千克。

2、2018年7月12日,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芹阳办事处密赛村吴某某因使用电鱼工具电鱼,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赔偿3000元用于购买鱼苗投放)。2018年5月18日0时至3时,被告人吴某某携带自制的电鱼工具在马金溪密赛村河段(属马金溪干流)电鱼,共捕获杂鱼1.485千克,被民警和渔政站的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3、2017年11月24日,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马金镇秧畈村朱某某、余某某二人,因使用电瓶捕鱼、农药毒鱼,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告人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被告人朱某某、余某某自愿交纳10000元用于购买鱼苗投放)。

希望各位市民朋友遵守法律规章制度,

共同爱护我们的母亲河~

监制/舒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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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和小编一样深爱着开化,右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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