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你如何看待检方的这种行为?

更省运营总经理


首先要明确一点:这名被告人很可能并非一些新闻描述中的那样,因为“两小无猜”,“一时冲动”犯下大错。

相关报道中有一个细节:平顶山市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8月10号推送的文章显示,受害者小花因为被告人的行为,不幸感染了性方面的疾病。各位读者都是成年人了,心里面明白:能传染这方面的疾病,说明被告人很可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性经验,而且进行过不检点的性行为,并不是什么一时犯错以后能够轻易迷途知返的小绵羊。

这一背景下,检察院在案件尚未得到审理,相关证据仍然有待庭上质证的案件早起阶段,就给予被告人最大的善意,这种做法就非常有待商榷了。诚然,取保候审是较为普遍的刑事诉讼程序,让嫌疑犯在候审期间继续正常的学习生活,并没有违反相关的程序诉讼法。而在符合程序的外表之下,检察院是否真正评估过“放虎归山”,纵容再次犯罪的风险呢?

我在美国的公诉部门工作时留意到,美国检方对于性侵犯罪的被告人是否予以保释,需要经过非常系统的风险评估过程。在此过程中,检方会请犯罪心理学评估专家和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研,对于有可能再犯的被告人,哪怕予以保释,也会采取严格的监控机制。例如,有一种“电子脚镣”能够实时追踪被告人的行踪,由专人进行24小时监控,如果发现他接近了受害者平时学习生活的地点或者踏足可疑的地点,监控者有权及时向警方回报,要求警方到现场确认。

面对鲁山事件,我们是不是也应当确立对于性侵被告人在候审期间的监控机制呢?


王瑞恩


这个问题要先讲一下,从披露的情况来看,犯罪者只是被办理了取保候审,检查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以讨论刑事案件和解未免为时尚早,刑事案件和解制度确实是存在的,但是在这个案例里面,冰释前嫌并非案件已经和解处理的意思,指的只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谅解意见。

但是我也非常疑惑的是,强奸这种案件双方是如何“冰释前嫌”的,作为受害人的小花,同样是一名未成年人,她真的能够做到对自己被强奸的事情处之泰然,就当没有发生过吗?

就从我工作中了解到的一些情况,强奸这种犯罪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主要在于精神而非肉体,被强奸的受害者基本上无一例外会出现精神上的严重异常,请注意这种异常和有人打了你一个耳光,揉揉过几天可能就忘掉了是完全不同的,这种严重的异常会导致受害人性格和行为发生剧变,导致各种继发的心理问题,并且这种影响是长期持续的,不论男女,被性侵或者强奸过的心理问题都将伴随终生,被性侵的事件发生的越早,对未来生活的影响也就更为严重

。这也是为什么强奸看起来不像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那么严重,甚至有些愚蠢的人会讲,又没掉一块肉,能有多大事,但是却一直与最为严重的极端犯罪行为相提并论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我想,作为受害人的小花是不可能真正“谅解”犯罪者小赵的,而她今天的“原谅”恐怕反而在日后将变成长期折磨她的梦魇,在未来她需要面对的痛苦,恐怕并不比今天要小,所以起码从受害人的角度,并不具备真正原谅对方的心理基础。

而关于这个“冰释前嫌”,从我的经验来看,在刑事案件中,除了一些过失导致的犯罪,所谓的“双方达成谅解”基本上只停留在表面形式上,都是金钱的推动作用而已,"双方达成谅解”嘴上说的是对事,其实都是对钱。刑事案件基本上都是故意犯罪,受害人及其家属不可能真的原谅犯罪者,所以我们也经常说,这个“谅解书”是买来的,越是真爱,越要加钱,但是一个特别严重的问题在于,往往会出现家属为了拿钱去说服受害人,甚至强迫受害人谅解的情况,这一点在强奸案件中尤为突出,很多女孩子本身在家庭中就是较为缺少话语权的一方,其自身意愿往往无法得到充分尊重,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无疑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我不知道检方在这起案件中是否充分做到了尊重受害人意愿,避免家属越俎代庖。

其实从法律追求的价值角度,检方希望给未成年犯罪者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受害人能够得到尽可能多的经济补偿——毕竟这是唯一的补偿方法——这个基础出发点并没有错,但是这个写文章的人未免过于外行,审核的人也严重不负责任,文章标题和内容误导了社会公众,如将强奸犯罪称之为一时冲动,一时冲动其实只是强奸犯们的托词,每个正常男人都会冲动,但是跑去强奸的就是禽兽,扭曲的性心理才是导致犯罪的真正原因;而所谓“冰释前嫌”未免过于理想化了,司法工作者如果连这个问题都看不明白,还以为犯罪者和受害人真的能“相互谅解”,并且为之沾沾自喜,那恐怕是生活在了理想国的真空里,就算我们的祖国是花园,花朵和害虫也照样不共戴天。其实如果文章发布者能够首先站在受害者角度去面对问题,比如说将标题改成——鲁山县检察院积极工作为强奸案受害者追讨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想必反响将大为不同。


一笑风云过


首先,必须指出的是,赵某不是犯错,而是犯罪,错与罪,差别那可不是一点点。错,可以“知错即改,善莫大焉”,但是罪,必须要经过法律的审判,该宽宥就宽宥,该严惩就严惩,必须有理有法有据!

大学期间,笔者对于法制史还是比较感兴趣的,从古至今,强奸都是重罪,从没有听说还有调解一说。这个赵某,虽然只有16岁,但是却让受害者小花姑娘感染上传染性疾病。一个初中生,为什么会染上这种传染性疾病呢,答案是可想而知的!

笔者一个亲戚在一重点初中做老师,前两年,其班上有个学生,家中条件不错,但是父母疏于管教,学习是一塌糊涂,但是谈恋爱确实高手,不仅如此,还到外面找失足女,后来临班一女生与他暗结珠胎,两人就辍学回家了。

16岁,已经不小了,现在经济条件好了,加上各种因素,青少年成熟的早,笔者以为未成年人的认定标准也应当与时俱进了。

这一次和解了,下一次他再冲动,怎么办?他这样不明不白回到课堂,对不知危险人物就在身边的女同学,那是否公平呢?


打虎拍蝇


第一、不符合和解条件。刑法规定强奸刑罚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和解的条件之一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

第二、强奸属重罪,起点是三年有期徒刑,不允许缓刑,所以不能被和解。

第三、和解不是必须选项。可以和解也可以不和解,这是司法者的裁量权。就是双方真和解了,这种和解也不应认定为案件了结,可视为“具有悔罪表现”的从轻判罚情节。

第四、司法者的裁量权使用首先要考虑社会效果。强奸被和解明显不会被社会接受。

总之,本案“和解”无效,赔偿的8万元最多视为“具有悔罪表现”,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本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断牙虎110


首先,我依然认为强奸案不属于和解范围内,这是重罪,不属于民间纠纷。

因此检察官不应该把重罪用来和解。

其次即使双方有和解的打算,检察官也应该中立看待甚至应该站在受害方,而不是积极的劝导。

个人认为很可笑,你去劝导一个被强奸,据说还因为强奸染病治疗的女生和家人,你们去接受和解吧。这是不是太残忍了点?

而今日媒体发现,和解的未成年人案居然还不止这一件,居然还有一个校园欺凌杀人案都和解了?



该案学生故意杀人,并且年满14岁,和强奸案一样个人认为也不属于和解的民间纠纷类。

检察官本意是好的,也许想着能够给孩子们一个机会,能够轻判就轻判,于是积极的劝导受害者快去和解,快去和解。

但是个人认为,是不是也应该为受害者考虑下,能不能至少客观分析,中立的看待,很多受害者可能并不懂这样的决策对自己多大影响,又不懂法,就这么稀里糊涂被你们劝导和解了,是不是不太合适?


廖彩琳律师


年龄和赔偿坚决不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护身符

16周岁左右能干的事太多了,千万别拿他们当小孩子了。

我认识的人中,有杀人案的第二主犯,判了10年;有盗窃的,判了两年;有打群架的同案犯,捅伤一人,他是从犯,三年!

我举的例子看似和题主所发问题无关,其实,16周岁只要犯了刑事案,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尤其是近些年,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未成年人的发育成长期早已超过父辈。更因我们进入信息化水平建设的快车道,影视、网络信息中存在的不良信息也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他们自我调控能力差,在性冲动和性发奇心理的作用下,极易发生采取极端手段满足自己的欲望。

另据资料显示,我国未成年人初犯平均年龄已由20世纪80年代的16周岁下降到14周岁。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按照法律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关押于少管所。

由此可以看出,题主所示的16周岁未成年人强奸案,在国家规定的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名册中,该人应当依法按照程序批捕、起诉。然后,受害者家属同时提起民事讼诉赔偿,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不入刑处理,在某种程度上说,宽容就可能成为纵容,犯罪花钱就能解决,会让他们更变本加厉,为所欲为的。实际上对未成年的成长不利,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就会淡化。

对本案中的未成人犯罪事实,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年人违法犯罪实施教育、 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是并不能代表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不予惩罚,尤其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篈等八种犯罪予以惩罚的。

另外,近两年,接触过一些刑事案件的审理。包括渎职、持刀伤人、介绍卖淫、黑彩赌博、盗窃、放火等类案件。虽然都是成年人犯案,但是检察院都是按照法律程序,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检察院批捕,移送到人民法院起诉,程序非常规范。法律的强制力、威权和执行力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对于伤人案中的审理都是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

可以说,没有一例刑事案件是通过调解处理的。

所以,对题主问题中提到的事情,感到匪夷所思,不可理解。


黎涛微世界


我不了解案情,以下分析纯属推测:

该案存在强奸的可能,但也不排除认定为强奸会过去牵强的可能。

即便双方达成和解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检察院不提起公诉肯定是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汐汐说法


我个人认为!如果没有那个八万块钱慰问费,事情不会发酵成现在这样子……

对于检察官的这种作法。假如其中没有内幕的话,我心理上认为值得提倡的。因为就算犯罪者依法坐牢,但受害人心理没有得到释怀,男子坐牢又有什么用呢?难道女孩就是用来杀鸡儆猴警惕后来者的?这对于女孩来说有些不太公平!所以啊,坐牢不坐牢不重要,重要的是这样的做法能够让女孩内心想开,释怀……但是呢!这种行为又是很不值得提倡!且不说这样的做法有没有违法法律规定,这样的头一旦开了,以后会被更多不法分子所利用。类似于南京报案案……花钱免灾是大多数富人最爱的事情了…




饮食创客


和解是有底线的,和解只是民事的,刑事犯罪也能和解的话,那有钱人不就可以无所欲为了吗?这点道理都不懂,真觉得好笑。故事让我看到了杀人强奸还可以逍遥自在,使我懂的了还得努力奋斗,好买本英汉词典,争取将来可以用英文在头条上发评论


雷声大7


真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一个刑事案件,在没有进入公诉环节的情况下,就被检察官给“调解”了。是检察官缺乏法律常识,还是流于个人情感之通病?

古语有云:律法亦不外乎人情。如果在法律的框架下,加入适量的情感因素,既能体现司法的公正,又能弘扬法律以人为本之要义,那是好事。但是,个人情感至上,游离于法律之外,那就是对法律的一种漠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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