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中院「執轉破」工作實現常態化、規範化

導讀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會議提出,全國各級法院要充分認識執行案件依法移送破產審查工作的重要意義,推動“執轉破”工作全面順利開展,統籌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和企業破產難問題。執行法院發現被執行企業法人符合破產條件,經有關當事人同意後,應當及時將企業移送破產程序,通過破產來化解相關矛盾糾紛。隨後,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1月20日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6月20日出臺《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的若干意見(試行)》,金昌中院於2018年8月3日製定《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的實施細則(試行)》。

首例“執轉破”案件成功執結

2018年8月,在這個豐收的季節裡,金昌中院執行庭“執轉破”工作也取得了突破性進展。某銀行金昌金川支行與永昌某生態農牧業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金昌中院執行庭移送立案庭破產審查後,民二庭經審查作出(2018)甘03破申2號民事裁定,受理某銀行金昌金川支行對永昌某生態農牧業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這是金昌中院受理的首例“執轉破”案件,也是金昌市法院付諸實施的首例“執轉破”案件。目前該案正在按照破產程序有序審理中。

案情簡介:

2014年11月18日,某銀行金昌金川支行與永昌某生態農牧業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蘭州銀行金川支行向金良公司提供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限一年。同日,與吳某某簽訂抵押合同,與李某等五人簽訂保證合同。但截止2017年6月13日,永昌某生態農牧業公司對某銀行金昌金川支行借款500萬元依舊未還。某銀行金昌金川支行遂向金昌中院提起訴訟,要求永昌某生態農牧業公司償還本金及利息591萬餘元。金昌中院於2017年12月19日作出判決:判決由永昌某生態農牧業公司償還某銀行金昌金川支行本金及利息591萬餘元。但永昌某生態農牧業公司未按期履行,某銀行金昌金川支行於2018年4月2日向金昌中院申請執行。

金昌中院執行庭受理後,通過查詢,永昌某生態農牧業公司無任何銀行存款及車輛、房屋等財產。經主辦法官反覆分析,並與合議庭其他成員多次研判,合議庭成員一致認為本案完全可以啟動“執轉破”程序。當徵詢雙方當事人並告知“執轉破”相關法律規定後,申請執行人某銀行金昌金川支行同意將本案移送破產審查。2018年8月7日,金昌中院作出移送破產審查決定,將本案移送破產審查。至此,金昌中院首例“執轉破”案件成功執結。

建立“執轉破”案件定期篩查機制

2018年4月20日,在執行百日會戰分析會上,金昌中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萬建軍正式提出,“我們要對照第三方評估指標體系,填補‘執轉破’案件空白,每週一召開執行周例會,逐一分析研判未結執行案件,深入研究是否符合移送破產審查條件。”至今,每週對未結案件和已終結本次執行案件逐一梳理分析已成為常態,對於初步研判符合“執轉破”案件條件的,由專人負責辦理,現已累計篩選出13件案件,正在審查移送程序中。

制定“執轉破”案件辦理規定

為促進和規範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工作,保障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的有序銜接,金昌中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的若干意見(試行)》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審判、執行工作實際,於2018年8月3日製定了《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的實施細則(試行)》,內容涉及對執行案件移送破產的審查、移送、資產監管、資產交接、送達、相互銜接、實體處理等程序,同時對破產線索收集、證據材料整理審查、案件材料移交、破產案件受理聽證等進行了細化。

執行轉破產機制,能有效促進“殭屍企業”通過破產清算徹底退出市場、退出執行程序。有利於化解執行積案,是人民法院服務和保障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是依法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統籌解決企業破產難和民事案件執行難問題的有力抓手。金昌中院將以此次“執轉破”案件的成功受理,不斷總結經驗,探索解決執行難的有效舉措,切實打通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最後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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