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機構的定性、設置與發展構想

社區矯正機構的定性、設置與發展構想

鄭豔

[ 作者系浙江警官職業學院應用法律系社區矯正專業負責人,副教授,社區矯正研究中心主任,法學碩士。]

浙江警官職業學院應用法律系,浙江杭州310018)

[內容摘要] 2012年《刑事訴訟法》中使用了“社區矯正機構”這一法律術語,2016年12月公佈的《社區矯正法(徵求意見稿)》依然對直接負責執行社區矯正的主體到底是一個怎樣的機構沒有做出回答。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是一個在司法行政機關下設置的相對獨立的直接負責社區矯正執行的,能對外獨立履行刑罰執行職能的行政機關。應當承擔執行刑罰、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幫困扶助四大職能。社區矯正機構一般在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下設置,直轄市、設區的市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需要可以設置社區矯正機構,接受同級社區矯正管理機構指導管理。社區矯正中心模式將是社區矯正機構建設的方向。

 [關鍵詞] 社區矯正機構 性質 設置 職能

2016年12月1日公佈的《社區矯正法(徵求意見稿)》第四條明確了社區矯正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司法行政部門。第五條中直接出現了一個《刑事訴訟法》已經使用的概念——社區矯正機構。[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明確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徵求意見稿)》第五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做好社區矯正工作。]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出臺後的相關法律規定中也都使用了“社區矯正機構”的概念。[ 2012年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明確了社區矯正執行體制、執行程序、矯正措施、法律監督等問題,其中第二條規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計生委印發的《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司發通[2014]112號)第三條規定: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兩院兩部的《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2016年9月21日)中也多處使用了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可見,社區矯正的執行主體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這一點已是明文規定並達成共識。但是關鍵的問題是這一直接負責執行社區矯正的主體,到底是一個怎樣的機構?其組織形式是怎樣的,是一個多個機關組成的綜合性機構?還是設置於司法行政機關?是單獨設置能夠行使刑罰執行權的機構,還是司法行政機關的一個內設機構?進一步的問題是這個機構到底是該設在哪個層級上,是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還是司法所?筆者認為,對社區矯正機構的性質界定及設置是社區矯正立法必須回答的問題,否則不利於社區矯正工作隊伍建設和社區矯正工作的開展。

一、社區矯正機構的性質定位與職能分析

(一)社區矯正機構的定性

社區矯正機構的性質是由社區矯正的性質所決定。目前關於社區矯正性質的主流觀點是“非監禁刑罰執行”,但學界理論界還有一些其他觀點,影響著對社區矯正機構的定性,從而出現社區矯正機構建設的不同主張。比較有代表性的雙屬性說,有的認為“社區矯正具有刑罰執行和社會福利雙重屬性”[ 史柏年.刑罰執行與社會福利:社區矯正性質定位思辨[J].華東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1).],有的認為“社區矯正具有刑罰執行和社會工作的雙重屬性”[ 石曉芳.社區矯正實質正當性和基本屬性[J].中國司法,2005(6).王平教授亦認為“社區矯正既是刑罰執行活動,又是社區社會活動,社區矯正是對犯罪人以及虞犯進行矯正,矯正可以分為犯罪前的預防矯正、犯罪後的預防矯正、刑罰執行完畢後的後續矯正和幫助”。參見王平.社區矯正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3月版,第13頁。]。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張紹彥教授認為,“社區矯正不是司法矯正或政府矯正,其特質在於通過由社會組織和社會力量實施社區矯正,實現犯罪人社會化和再社會化過程。社區矯正的根本是由社區來矯正,而社區不是政府本身直接行使行政權的組織或形式,故而社區矯正的主體是社區和非政府組織,而不是政府行政機關。”[ 參見張紹彥.社區矯正立法的基礎和方向[J].社區矯正立法專題研討會會議資料,2017年11月上海。]還有不少刑法學者因“緩刑是附條件的可以免除原判刑罰不予以執行的一種緩期考驗制度,原判刑罰還沒有開始執行,只是保留了交付執行與不予執行的可能性”,[ 王順安.社區矯正研究[M].山東:山東人民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15頁。]從而否認社區矯正的刑罰執行性質。為了準確定性新刑訴法規定的“社區矯正機構”這一法律概念,我們有必要從社區矯正制度的本質上加以澄清。

筆者一直主張的觀點是:刑罰執行是社區矯正的本質屬性。理由如下:

首先,現有法律規定的社區矯正對象身份都是罪犯。《徵求意見稿》第二條明確規定,社區矯正法的適用範圍是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或者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我們暫不去考慮今後適用社區矯正的範圍是否會擴大,就目前法律規定看,社區矯正適用範圍不包括國外通過恢復性司法程序或通過轉向(轉處)等非刑事司法程序進入社區矯正領域的那些對象。國外社區矯正涉及整個刑事司法程序,而我國的社區矯正僅僅指對經決定機關依法判決、裁定和決定的人員採用非監禁方式的執行活動。緩刑犯作為社區矯正的適用對象,可以理解成用非監禁的方式來執行考驗期,是一種特殊的刑罰執行。不能因為有了宣告緩刑的適用對象就否定或淡化社區矯正刑罰執行的根本屬性。

其次,社區矯正活動必然包括刑罰執行、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等活動。刑罰執行[此處的刑法執行借鑑了《監獄法》第三章規定的 “刑罰的執行”含義,以區別於獄政管理、教育改造。廣義的刑罰執行是指法律規定的刑罰執行機關,依法將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所確定的刑罰內容付諸實施,並解決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問題所進行的各種活動。參見王輝. 監獄刑罰執行性質的多維度思索[J],河北法學,2010(3).]是根,監督管理、教育幫扶都是在此基礎上所產生的活動或者說任務。所以,社區矯正首先是懲罰和改造罪犯的行刑活動,又因罪犯處於非監禁的開放的社會上,應當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對罪犯矯正幫扶。

最後,社區矯正和監獄矯正最大的區別是在懲罰程度和改造方式的不同。非監禁刑罰與監禁刑罰所依據的理念、目標都是高度一致的。從整個刑罰執行體系的完整性看,監禁刑和非監禁刑[ 在刑法學界非監禁刑有其特定含義,通說認為,非監禁刑的核心問題是刑罰在監獄之外執行,除了目前適用社區矯正的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外,還包含了拘役、罰金、沒收財產、驅逐出境等在監獄之外執行的刑罰。]是相互補充、密不可分的,兩者共同構成了現代刑罰執行制度完整的梯度和維度。社區矯正體現了對罪犯不同於監獄的社會開放式懲罰性。

雙屬性、多屬性中所謂的“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矯正罪犯”等內容是廣義的刑罰執行內涵所包含的,若同時強調社區矯正的“社會工作”、“社會福利”性質,勢必會淡化社區矯正的刑事執法功能,影響刑罰的懲罰和威懾作用的發揮。現在監獄也常常引入專業司法社工、律師或心理諮詢師等為服刑罪犯提供專業服務,社區矯正只是比監獄的監禁矯正更容易獲得社會化服務罷了。行刑社會化是社區矯正最重要的理論基礎,社區矯正可以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對罪犯進行教育矯正和幫扶,也是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內容。通過創新性的社會管理活動,有助於去標籤化、避免交叉感染,順利迴歸社會。社區矯正的社會化特徵指明瞭社區矯正重新融入社會的最終目標的實現路徑。不能因為大量利用了社區環境和資源來矯正罪犯就因此淡化對罪犯處以刑罰並執行的根本屬性。

社區矯正的刑罰執行屬性決定了社區矯正機構作為負責執行社區矯正的主體是一個刑事執法主體,作為執法主體,應當具有獨立性,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能獨立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基於社區矯正機構所承擔的是對社區服刑人員的刑罰執行任務,對外需要與公、檢、法等部門銜接配合,需要廣泛與各類社會力量開展協作,應當賦予其獨立的法人地位,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綜上分析,社區矯正機構,是在司法行政機關下設置的相對獨立的直接負責社區矯正執行的,能對外獨立履行刑罰執行職能的行政機關。如此界定社區矯正機構性質也有立法例可循。《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警大隊——交警支隊——交警總隊)就是一個具有行政主體地位的機構,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處罰權、強制權等,能獨立成為行政複議的被申請人,行政訴訟的被告和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

(二)社區矯正機構的職能分析

根據社區矯正機構是一個履行刑罰執行職能的行政機關這一性質定位,建議在立法中對社區矯正機構的職能予以明確,應當包括:執行刑罰職能、監督管理職能、教育矯正職能以及幫困扶助職能。因為在社區矯正活動中,執行刑罰是根,監督管理、教育幫扶都是在此基礎上所產生的活動或者說任務。

1、執行刑罰是根本,具體包括:接收、登記、入矯宣告、考核獎懲、限制離開居住地或者遷居、限制進入特定的區域或者場所、限制接觸特定的人、協助追逃、提出治安管理處罰建議、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和收監執行的建議、宣告解除社區矯正等。刑罰執行涉及到服刑人員權利、自由的剝奪或者限制,非經法律規定,沒有法律上的授權,任何機構、組織或者個人均無權行使這一職權。

2、監督管理是防止他們脫管、漏管,促使他們遵守法律法規及社區矯正的有關規定,是刑罰制裁得以實現,社區矯正工作依法、順利開展的基礎。具體包括:有關強制權的行使,如強制帶離、強制到場、強制隔離措施等,調查取證、脫管查找、集中管理以及使用戒具、定位監控等。

3、在治本安全觀的背景下,教育矯正成為社區矯正機構的中心任務和職能。教育矯正具體包括:通過思想教育、心理矯正、個案矯正、社區服務等一系列的教育矯正措施,使他們能夠悔過自新,能夠適應正常的社會生活,不再重新違法犯罪,成為守法的公民。儘管教育矯正工作中的有些內容可以通過組織社會力量和資源來共同實施,但其責任和後果應該由社區矯正機構來承擔。

4、幫困扶助職能是基於刑罰執行而衍伸出來的,為了保障刑罰執行和更有效地教育矯正。社區矯正機構履行幫困扶助這一職能的主要方式是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國家有關政策,組織社會各方力量幫助解決社區服刑人員工作、學習、生活中的各種問題。

社區矯正機構的定性、設置與發展構想

 二、社區矯正機構的設置

社區矯正機構是負責執行社區矯正的主體,這個司法行政部門設立的相對獨立的社區矯正機構到底該設在哪個級別的司法行政機關呢?根據筆者的考察和分析,我們應該考慮以下因素:社區服刑人員數量;執法管理半徑;財政經費保障;行政區劃;公、檢、法機關的設置級別。據此,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下設專門的社區矯正機構,全面負責本縣(縣級市、區)範圍內社區矯正工作的具體執行,是比較理想的模式。為什麼社區矯正機構要設在縣級,而不設在省級或地市級司法行政部門,也不適宜設在實踐中承擔社區矯正日常監管職能的基層司法所呢?

 (一)社區矯正機構原則上不適宜設在省級或地市級

就目前來說,我國從中央到地方,全國31個省份和新疆建設兵團的司法廳、98%的地(市、區)司法局都成立了社區矯正管理局,是社區矯正的管理機構。因社區服刑人員一般生活在城市社區或農村鄉村,根據我國的行政區劃管轄原則,在省級或市級一般沒有直接管理的社區服刑人員。若在同級別又設立社區矯正(執行)機構,勢必要由省級或地市級社區矯正機構在區或縣派出社區矯正工作站,工作站根據工作量的多少決定向下屬的街道或鄉鎮派出社區矯正工作者的數量。這種模式有其優勢,但這種垂直到底的管理體制之最大不足,就是省市以下的社區矯正無法依託當地黨委政府開展工作,很難獲得地方支持,從而在利用社會資源方面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此外就是地理範圍太大,不利於統一調配工作人員,也不利於地因地制宜地採取某些矯正措施。所以,社區矯正機構統一設在省級或地市級司法行政部門的建議,思路是不錯的,但不太必要,也有些不太符合實際。

據上述分析,省、自治區因管轄區域太大,無法調動當地黨委和政府的力量,不利於統一調配工作人員,不適合設立社區矯正機構。但是直轄市與省、自治區有很大不同,具有城區集中、可直接面向社區服刑人員管理的特點,同時具有財力、物力和廣泛組織吸納社會資源的能力優勢,如根據需要設置執行層面的社區矯正機構,配以場所建設(矯正中心),將有利於整合全市資源,發揮其獨特作用。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可接收經過評估需要重點監管教育的服刑人員,或者不宜交給區縣的服刑人員,除組織全市社區服刑人員集中教育[ 目前北京教育矯正中心只承擔入矯時的集中教育一項任務,功能太過單一,資源浪費。]外,針對重點監管的服刑人員開展針對性的綜合矯治,探索多樣化的教育矯正模式,提升教育矯正科學化水平。[參見高貞,陳志海.關於社區矯正機構隊伍建設的研究報告[J], 載金川主編. 社區矯正機構隊伍建設與教育矯正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1頁。]

設區的市是否有成立社區矯正機構的實際需求呢?目前各地在較大城市普遍設開發區、經濟區、產業園區或者功能區,這些區域內一般不設置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區域內的社區服刑人員可能出現無機構接收的情況;實踐中還存在跨區域、城鄉結合部以及流動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管困難等問題,筆者認為設區的市具有與直轄市相似的特點和優勢,可以通過設立市一級的社區矯正機構解決無機構接收和監管困難等問題。

據調研,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和設區的市設立社區矯正機構,均已有實踐探索[ 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設立社區矯正機構的實踐探索有:北京市編辦批准在市司法局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處加掛“北京市司法局社區矯正管理總隊”,明確其職責之一“負責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行使的社區矯正執法職責”,還另設有教育矯正中心,主要承擔全市社區服刑人員入矯時的集中教育的任務。天津市也設有社區矯正中心,根據需要支持各區縣司法局的社區矯正工作,但沒有直接管理的社區服刑人員,同時天津市各區縣也設立了社區矯正中心。設區的市設立社區矯正機構的實踐探索有:江蘇省揚州市社區矯正中心、浙江省金華市司法局直屬分局的設立。],我們可以結合實踐探索總結經驗,對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設立社區矯正機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進行論證,作為機構設置的一個例外。

 (二)社區矯正機構不適宜設在基層司法所

基於目前社區矯正的日常監管工作都在基層司法所的工作模式,實踐中還有一種強烈的呼聲是社區矯正機構應該設在基層司法所。自2003年司法部正式啟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司法行政機關承接了原先歸公安機關的工作任務。在試點和試行期間,由於法律未作修訂,公安機關仍是非監禁刑罰的執行主體,司法行政機關只是承擔日常監管和幫扶的職責,故而很自然地將該項工作由公安派出所轉交給了司法所。當初由司法所來承擔社區矯正的日常監管和幫教工作確實有著諸多優勢和緣由。因為司法所具有豐富的基層社區工作經驗,具有豐富的刑滿釋放人員幫教經驗,更是司法部借社區矯正加強司法所建設的契機。可以說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工作有群眾基礎和經驗基礎。但經過十多年的實踐和研究證明:司法所因基礎設施薄弱、工作力量不足、隊伍素質相對較低等原因難以勝任社區矯正工作[司法所所長、司法助理員、協管員因社區矯正被問責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不在少數,就筆者查閱到公開的法院判決書就有30多起,該類瀆職類犯罪的原因主要是隊伍素質低,沒有執法意識,將刑罰執行工作等同於普通的行政管理工作。];司法所因受多頭管理、性質不明、工作任務繁多且性質衝突、權責不清、相互扯皮,地方權力干預執法等問題削減了社區矯正執法的效率和嚴肅性。所以,社區矯正機構不適宜設在司法所。[劉強教授直接用標題指出司法所不應作為社區矯正執行主體,參見社區矯正宣傳網,http://www.chjzxc.com/index.php/Article/info/id/7314.html發表時間:2016年11月2日。根據2017年11月18—19日在上海政法學院召開的社區矯正立法專題研討會的討論看,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對這一問題已基本形成共識。]

另一方面,社區矯正機構設在司法所還不利於執法隊伍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雖說國家經過十多年的司法所建設,幾乎在每個鄉鎮街道都設立了司法所,至少牌子都掛起來了,但很多省市還存在“一人所”甚至“無人所”的情況,在西部地區尤為嚴重。基礎設施薄弱、人員短缺、工作人員非經過專業化學習培訓是目前中西部地區司法所的常態。以M市為例,在已建成的291個基層司法所中,無人所有166個,佔比57%;一人所有92個,佔比32%;二人所26個,佔比9%,三人所及四人以上所分別是4個和3個,佔比2%。人員構成中非法律專業的專職司法助理員約60人,佔專職的33%,人員整體素質不高。在一些沒有司法助理員的司法所,社區矯正工作全部由司法協管員或司法社工這類輔助人員承擔,而輔助人員工作壓力大、工資待遇低導致人員流失,隊伍不穩定。[ 張成:基層司法所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困境與出路——以四川省L縣S司法所為例, 載微信公眾號社區矯正宣傳網,2017年11月7日發佈。]

(三)社區矯正機構設在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優勢分析

根據我國行政機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設置職能部門和司法機關,如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從與公、檢、法機關的最低級別——縣級建制相協調考慮,社區矯正的執行工作應主要集中在縣一級。此外,《刑法》第七十五條、第八十四條關於社區服刑人員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考察機關或監督機關)批准”。《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旗)”。這說明我國目前的社區矯正執法活動是以縣一級為單位的。以鄉鎮行政區劃為單位的司法所,管轄範圍太小而不能滿足社區服刑人員最基本的流動要求,社區服刑人員數量不均衡,鄉鎮財政經費保障差異大,不利於刑罰執行的統一,也不利於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管、教育矯正及幫扶。

在縣一級司法行政機關設立社區矯正機構,對於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統一調配,統一規範執行刑罰,社區矯正工作的專業化、職業化建設,以及社會資源的整合等方面都有優勢。首先,縣一級不大不小的地域範圍,便於社區矯正工作的業務指導和專業培訓,以保持執法活動的統一性,也便於對社區服刑人員的連續性跟蹤管理。其次,縣一級社區矯正機構根據社區服刑人員的數量統一分配社區矯正工作者,不至於造成僧多粥少或者僧少粥多的工作量差別太大的不均衡局面,還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執法腐敗和複雜的人際關係對矯正工作的不良影響,避免個別鄉鎮地方保護傾向的影響。最後,在縣一級範圍內整合資源,打破街道、鄉鎮界限,優勢整合、充分利用一定範圍的文化、教育、救助、過渡安置等方面的社會資源,使其不再侷限於某個司法所,經統籌調配後輻射到全縣(縣級市、區)境內,最大限度地發揮對社區矯正的支持作用。

綜上分析,建議立法明確規定:社區矯正機構一般在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下設置,直轄市、設區的市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需要可以設置社區矯正機構,接受同級社區矯正管理機構指導管理。直轄市、設區的市社區矯正機構其職能、職責以及內設工作機構、配備人員與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大致相同。直轄市、設區的市社區矯正機構與縣級社區矯正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係。縣級社區矯正機構與縣級社區矯正管理機構實行一套人馬,合署辦公,避免機構人員的重複設置。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可以根據社區服刑人員的數量和執法管理半徑下設若干執法中隊(中心所,分中心),進行垂直管理,起到與社區矯正工作站的橋樑作用。執法中隊(中心所、分中心)接受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的委託從事一定的執法活動。

社區矯正機構的定性、設置與發展構想

三、社區矯正機構建設的發展構想

(一)國外社區矯正機構建設經驗借鑑

國外不像我們國家一樣在法律中專門創設一個“社區矯正機構”的概念。國外的社區矯正執行機構包括管理型執行機構和實務型執行機構。管理型執行機構是指緩刑執行局、假釋委員會、矯正局、更生保護局等。實務型執行機構如居住中心、日報告中心、中途之家、毒品與酒精檢測中心、技藝訓練所、矯正訓練營、少年中心、緩刑假釋辦公室、保護觀察所等。

實務型執行機構呈現多元化的特徵,既有政府部門設立的,也有民間機構承擔的。政府部門設立的機構,如英國政府在中央緩刑局之下設置了多個專門負責緩刑執行以及監督的緩刑監察室,並且設置了“首席緩刑監察官”的職位,作為主要負責人員。美國州矯正局下設置的緩刑假釋辦公室、中途訓練所等機構,法國的考驗監督委員會,意大利的社會服務中心,日本的保護觀察所等等,都是一些專門的政府部門設立的機構負責對社區矯正的執行。[陳和華.論我國社區矯正的組織制度[J].法學論壇,2006(4).]民間矯正機構能針對不同矯正人員提供多元化的矯正措施和矯正服務。如香港善導會作為香港最大的社區矯正方面的非政府組織,每年有8000多名釋囚(包括假釋、釋放的囚犯)提供短期安置、心理輔導、家庭關懷、法院社工、職業培訓、就業安置等20多個服務項目。[ 閔徵. 內地與香港社區矯正比較研究——以善導會為視角[J].中國監獄學刊,2010(6).]加拿大具體執行社區矯正的機構為全國私營的“中途之家”。[ 陳俊生,郭華主編.國(境)外社區矯正立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6月版,第24頁。]

(二)我國社區矯正機構建設的實踐探索

在試點試行階段,大部分地區並沒有設置社區矯正的專門工作機構。隨著社區矯正實踐的深入推進,從省級、地市級到縣級,紛紛成立社區矯正工作機構。根據司法部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底,全國共有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司法廳(局)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兵團編辦批准設立了社區矯正局(處、辦)。其中,寧夏、青海、江蘇、湖北、湖南、西藏、浙江、河南等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單獨設立社區矯正局(總隊),黑龍江、廣東、江西、貴州、雲南、山西、甘肅、山東、四川、陝西、新疆等1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單獨設立社區矯正處,北京、天津兩直轄市經編委批准,在市司法局社區矯正處加掛社區矯正管理總隊牌子。全國98%的地(市、州)和97%的縣(市、區)司法局單獨設立了社區矯正工作機構(社區矯正處或社區矯正科)。[ 司法部社區矯正管理局編.全國社區矯正發展情況與數據統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8月版,第264頁。]這些改處為局的省、地市,改名的象徵意義要大於實質意義,編制、職級和職能基本都沒有改變,僅僅是名稱變了而已。[ 梅義徵.社區矯正制度的移植、嵌入與重構[M].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66頁。]目前這些司法行政機關內設的社區矯正局、處、科等機構不是執行層面的社區矯正機構,並不具體執行社區矯正各項任務,可以稱為社區矯正管理機構,屬於廣義的社區矯正機構。以浙江省為例,從2014年開始全省積極推進縣級社區矯正執法機構隊伍建設,截至2016年底,90個縣(市區)司法局中,有72個縣(市區)成立社區矯正執法大隊,覆蓋率達80%,寧波市11個縣(市、區)成立社區矯正局。執法大隊(社區矯正局)與社區矯正科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編制與職級都沒有改變。可見,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作為社區矯正機構是實踐中普遍採用的模式,主要起到對基層司法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作用,其實體執法功能不明顯,也不具有相對獨立性。

近年來,實踐中關於社區矯正機構建設的探索比較有代表性的模式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以台州市司法局為代表的“隊建制” 模式。2012年以來,浙江省台州市司法局基於基層司法所人員配備不足、工作任務繁重、職能分工不明確,人員專業素質和實戰能力薄弱,基層司法所執法性質不明顯,與刑罰執行要求不符等原因,打破鄉鎮街道行政區劃的界限,積極探索專門化、實體化的社區矯正機構建設。具體是在市級社區矯正管理局增掛社區矯正執法支隊牌子,縣級全面設立社區矯正執法大隊,鄉鎮(街道)根據需要跨行政區劃設立社區矯正執法中隊,村級設立村居社區矯正工作站。[ 參見吳海平 李晏子 蔣曉軍. 台州社區矯正機構建設的實踐與探索[J]. 載金川主編. 社區矯正機構隊伍建設與教育矯正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4—22頁。]。被稱之為“台州模式”的社區矯正機構建設,實現了社區矯正工作的垂直化管理,社區矯正機構實體化執法,進而實現執法人員向專職化、專業化轉型,取得很好的成效,為社區矯正機構建設提供了非常好的樣本。

另一種是以江蘇省司法廳為代表的“社區矯正管理教育服務中心”模式。江蘇省司法廳2009 年7 月下發文件部署在縣(市、區)建立集管理教育、公益勞動、心理矯正等綜合功能為一體的 “社區矯正管理教育服務中心”。縣(市、區)司法局在指導管理鄉鎮(街道)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同時,成立社區矯正工作的新型載體——社區矯正管理教育服務中心,與司法所共同完成社區矯正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幫困扶助任務。[ 江蘇省社區矯正管理教育服務中心建設內容和內部設置具體可參見郭健.關於加強縣(區)社區矯正中心建設的調研思考[J].犯罪與改造研究,2017(4).] 藉助“中心”這一平臺,集中統一規範執法、豐富教育矯治內容、提升教育矯治實效,積極落實幫困扶助。“社區矯正中心模式”利用中心場所的空間性能,使“中心”成為集執法監管、教育矯正、幫困扶助、培訓辦公、食宿於一體的多功能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工作基地。

(三)社區矯正中心模式是社區矯正機構建設的發展方向

縱觀我國社區矯正場所建設的歷程,根據所承擔任務的側重點不同,場所的名稱各異。早期的有:中國內地首家社區服刑、刑滿釋放人員過渡性安置基地“北京朝陽區陽光中途之家”(著重集中教育和過渡性住宿安置、技能培訓),有種植園功能區的“北京大興區陽光中途之家”;江蘇省各縣(市、區)的“社區矯正管理教育服務中心”(偏重於教育矯正幫扶);浙江省、江西省的“社區矯正監管指揮中心”(偏重於監督管理)。目前,在司法部的推動下,各省(市、自治區)正如火如荼地進行社區矯正中心的場所建設。其中,北京、江蘇、上海、安徽、江西等較早探索在區縣建立社區矯正中心的省市,設施完備、人員充足、信息化程度高,正在走規範化、專業化的提檔升級之路。以湖南、天津、河南為代表的社區矯正中心建設起步較晚的省份,正在全力推進社區矯正場所設施建設,由省級政府統籌資金,明確場所面積,統一中心功能區域,成效顯著。[參見郭健.關於加強縣(區)社區矯正中心建設的調研思考[J].犯罪與改造研究,2017(4).]

在筆者看來,司法部在全國力推的社區矯正中心建設主要是從場所建設角度出發的,因為沒有編制的“社區矯正中心”,只能說是一個“工作平臺”,不能成為一個具有實體執法職能的“機構”。如果我們對比監獄,完全可以把社區矯正中心作為社區矯正機構來看待。因為《監獄法》明確規定監獄是我國的刑罰執行機關,同時監獄也是執行監禁刑罰的場所。據此,筆者對社區矯正中心模式作為社區矯正機構建設的發展方向有以下設想:

首先,必須依法賦予社區矯正中心作為非監禁刑罰執法機構的機關法人屬性地位,並確定相應的人員編制。社區矯正中心主要承擔刑罰執行、監督管理及指導教育幫教的職能,其工作人員包括矯正行政管理人員和執法警務人員。社區矯正中心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或者設置特定技術聘用制公務人員崗位方式附加社會志願者服務形式實施教育矯正、心理矯治、解困幫教等活動。

其次,統一規劃社區矯正中心的內設機構和功能區域。根據社區矯正機構應承擔的職責,可以考慮在社區矯正中心內設置執法監管室、教育矯正室、幫困扶助協調室、辦公室等內設機構。其中,執法監管室可採用隊建制形式,成立社區矯正執法大隊,配備一定數量的幹警,配齊配全警車等各類安全保障性警用裝備,負責社區矯正刑罰執行、監督管理的任務,應急性處置工作,脫管追逃、收監執行等。根據功能不同,可以考慮在社區矯正中心區分執法監管區、教育幫扶區和綜合辦公區三大功能區域,執法監管區設置報到登記室、矯正宣告室、監控指揮室、訓誡談話室。教育幫扶區設置教育培訓室、心理諮詢室、圖書閱覽室等;綜合辦公區內設置執法大隊辦公室、公檢法聯絡室、檔案室等。同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引入專業社會組織入駐矯正中心,利用社會力量進行科學化、規範化教育矯正和多途徑幫困扶助。有條件的地區還可以設立安置區,即“中途之家”或“陽光驛站”,主要對“三無”對象(無家可歸、無親可投、無生活來源的社區服刑人員和刑釋解戒人員)提供暫時性食宿服務,幫助他們提高迴歸社會後的生活適應能力;自建或依託社會資源建立法制教育、技能培訓、社區服務等基地。

最後,需統一社區矯正中心的名稱與執法服務形象識別標識,因地制宜地開展社區矯正中心建設。就目前各地使用的中心名稱看,各有側重,皆有以偏概全之嫌,“社區矯正中心”稱謂簡潔明瞭,概括性強。因全國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在冊社區服刑人員數量的不同,社區矯正中心建築面積大小不適宜統一,重在體現功能實用完備、作用發揮充分、資源有效共享。

社區矯正機構的定性、設置與發展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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