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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政府公告

2018年第5號

根據市政府對城南經濟開發區規劃要求,為完善城市基礎設施,擬對唐曹公路市政管線工程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徵收。為規範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切實保證在徵收、補償活動過程中被徵收人利益,進一步擴大公眾參與,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建議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規、文件規定,現將《唐曹公路市政管線工程建設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公眾可根據行政區劃向所在辦事處反饋意見。

(一)徵求意見期限:2018年9月14日至2018年10月13日。

(二)三種反饋意見方式:1、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標題註明“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內容中註明建議人及聯繫電話;2、直接到城南經濟開發區開發建設指揮部(南湖大道596-8號)向工作人員反饋書面意見(辦公時間: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城南經濟開發區開發建設指揮部(南湖大道596-8號),信中註明建議人姓名及聯繫電話,並在信封上標題註明“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

(三)工作人員及聯繫方式:

城南經濟開發區開發建設指揮部聯繫人:徐磊;辦公電話:13393054948。

路南區房屋徵收辦公室監督電話:7773316、2205133。

附件:

《唐曹公路市政管線工程建設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

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4日


唐曹公路市政管線工程建設區域

國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徵收補償方案

(徵求意見稿)

按照市政府對城南經濟開發區規劃要求,為完善城市基礎設施,擬對唐曹公路市政管線工程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徵收。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區域內實際,制定本補償方案。

一、徵收範圍

唐曹公路(老陡河以北至唐津高速段)向東延伸24.5米及唐曹公路(唐津高速至205國道段)向東延伸17米區域國有土地上的非住宅類建築物、構築物。共涉及非住宅20戶,其中工業企業13戶、商業6戶、辦公用房1戶。

二、簽約期限

以簽約公告的簽約時限為準。

三、補償對象

徵收範圍內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所有權人。

四、徵收補償內容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五、徵收補償方式

商業、辦公用房實行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由被徵收人自行選擇兩種方式之一。工業企業用房全部實行貨幣補償方式。

(一)貨幣補償方式

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土地性質、用途、結構、建築面積、新舊程度等因素,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以下簡稱“兩證”)齊全的,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對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評估作價,予以補償。以貨幣形式一次性補償給被徵收人,被徵收人自行安置。

(二)產權調換方式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徵收人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六、其他補償及發放方法

(一)附屬物補償

房屋普通裝飾裝修(水泥地面,屋面抹白,木製、鋁合金、塑鋼單層門窗)不另作評估,包含在房屋評估作價中;超過普通裝修標準的部分及附屬房屋、附屬物,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另行評估作價給予貨幣補償。

(二)搬遷補償費

1、按被徵收房屋產權登記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次15元計算,選擇貨幣補償的發放一次;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發放兩次。

2、大型機器設備給予拆卸、運輸、安裝費(按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3、成品、半成品、貨物、小型工具類的設備按噸/千米、人工給予補償費(按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1、商業用房用於商業經營的,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齊全、依法納稅的,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經營情況的不同,按被徵收房屋產權登記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給予60元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也可根據當地稅務部門確定的經營者上年度所在行業月平均稅後利潤額給予補償,補償期限為6個月。

2、企業生產用房或利用其他用房作商業經營的,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齊全、依法納稅的,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經營情況的不同,按被徵收房屋產權登記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給予40元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也可根據當地稅務部門確定的經營者上年度所在行業月平均稅後利潤額給予補償,補償期限為6個月。

3、利用場地作生產經營可按以下方法計算:

商業用地:停產停業補償費=(場地面積-建築物、附屬物佔地面積)×場地有效經營面積率(40%~75%)×補償標準60元/平方米/月×35%×6個月。

工業用地:停產停業補償費=(場地面積-建築物、附屬物佔地面積)×場地有效經營面積率(40%~75%)×補償標準40元/平方米/月×35%×6個月。

4、已停產停業的企業,按企業上年度在社會保障機構登記的繳納養老保險金的職工人數和金額,一次性補償12個月。

5、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給停產停業的職工發放生活補助費。停產停業的職工月生活補助費,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其停產停業職工數量以生產經營者在徵收決定發佈前12個月繳納社會保險的月平均人數計算;發放停產停業生活補助費期限按6個月計算。

(四)臨時安置補助費

臨時安置補助費,商業用房按被徵收房屋產權登記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35元計算,辦公用房及工業用房按被徵收房屋產權登記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25元計算。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發放6個月;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發放至安置用房達到入住條件之月止。安置用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因被徵收人原因不辦理安置手續的,停發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方式為自行過渡。

(五)搬遷補助費、裝飾裝修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發放辦法

搬遷補償費、裝飾裝修補償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由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後領取。涉及租賃的,由被徵收人與承租人協商,憑徵收補償協議及被徵收人與承租人協商一致的協議領取。

七、認定

(一)未經登記的房屋,由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規劃、國土、

城管、住建等有關部門進行認定。

經認定為合法建築的,按照認定結果區分情況進行評估,予以相應補償;認定為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重置價格和剩餘期限給予適當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二)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八、其他規定

(一)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時,房屋產權人(含共有權人)、法定代表人應持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身份證、結婚證,到場簽字、蓋章;產權人(含共有權人)、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到場的,可由委託代理人持授權委託書、本人身份證及上述證件到場簽字,委託過程需有工作人員見證。徵收補償協議簽訂後,房屋產權人(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須將“兩證”的原件交給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房產註銷手續。

(二)被徵收房屋調換後需繳納的契稅、大修基金等費用按唐山市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三)安置用房交付使用時間是指新建安置用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時,徵收人通知被徵收人的時間。

(四)被徵收房屋用途、建築面積、土地使用性質、土地面積原則上以房屋所有權證(2008年7月1日後,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國有土地使用證登記為準,有爭議的,由相關部門予以確認。

(五)徵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六)徵收有糾紛的房地產,由相關部門將房地產有關事宜作證據保全,相關權利人與相關部門先簽訂徵收補償協議,補償費先行提存,先行徵收,待糾紛解決後發放。

(七)被徵收人搬遷騰空房屋經驗收合格後,不得擅自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已作價補償的裝飾裝修及相關設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徵收人承擔一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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