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論|工會主席保護職工,誰來保護工會主席呢?

工論|工會主席保護職工,誰來保護工會主席呢?

都說工會是職工的“孃家”,工會幹部是職工的“孃家人”。殊不知,咱們的“孃家人”在工作中也是壓力山大,即使是工會主席,也需要被保護。

工論|工會主席保護職工,誰來保護工會主席呢?

Q:工會主席是如何選出來的?

A:由工會會員選出來的。

根據工會法第九條的規定:“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即使工會主席本人有嚴重過失行為不宜擔任工會主席,他的工會主席資格的解除也只能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企業工會主席任期未滿卻被終止勞動合同

宜興仲裁委:企業違法應支付賠償金 記者王偉 工人日報 2018.4.20 第2版

任免工會主席的事,企業說了不算。

工論|工會主席保護職工,誰來保護工會主席呢?

Q:工會主席的雙重身份?
工論|工會主席保護職工,誰來保護工會主席呢?

在這種雙重身份下,工會主席與用人單位之間極易產生矛盾和衝突,從而引發用人單位利用勞動法律關係中的用工管理權對工會主席進行打擊報復,最常見的手段即是解除勞動合同。

——淺議工會主席勞動合同解除問題

李娜 工會信息 2018.8.1

看到這裡,一定有人想:“既然這兩個身份有所衝突,那工會主席不籤勞動合同就行了,用人單位不就無法打擊報復了嗎?”

工論|工會主席保護職工,誰來保護工會主席呢?

Q:工會主席應不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A:當然要!必須要!

但是,在現實中,也有工會主席認為自己是企業工會主席,本就是企業全體職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不應與單位簽訂任何勞動合同。

舉個栗子

某糧食機械廠工會主席鄧某,在該廠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時,由於其工齡沒有達到 10 年,不屬於工廠簽訂無固定合同期限勞動合同的對象,但鄧某始終認為自己是企業工會主席而不籤勞動合同。後來法院經審理判決責令鄧某與工廠簽訂為期 5 年的勞動合同,若其不籤合同,則視為鄧某自動從工廠辭去職務。

工論|工會主席保護職工,誰來保護工會主席呢?

簽訂勞動合同是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標誌,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黨群專職人員也是職工的一員,而且只有是該企業的職工才有可能被推選為黨委書記、工會主席,若連該企業的職工資格都沒有,根本無從談起被推舉為代表、維護該企業職工利益的工會主席。

工會主席應與其所在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並且訂立了勞動合同並不影響其開展工作,即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企業政工幹部待遇該幾何

胡亞莉 組織人事報 2011.6.14

明白了吧,先是職工,才有可能成為工會主席。

Q:工會主席被迫解除勞動關係應該怎麼辦?
工論|工會主席保護職工,誰來保護工會主席呢?

1. 勞動合同期限的自動延長

《工會法》第十八條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

也就是說,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了,工會主席任期還未結束,勞動合同自動延長到工會主席任期結束。

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這就意味著用人單位在此情況下不能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終止與工會主席的勞動合同,否則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工會主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恢復雙方勞動關係,或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2. 二倍賠償金的適用

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解除勞動合同的手段對參加工會活動或履行工會職責的勞動者和工會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工會法設置了“二倍賠償金”制度。

即《工會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一)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此,工會主席在遭遇勞動合同解除時,如果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的解除理由是其履行工會法定職責,則此時可有兩個選擇,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恢復勞動關係,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同意解除勞動關係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金,並參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八條規定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金。

——淺議工會主席勞動合同解除問題

李娜 工會信息 2018.8.1

可喜可賀的是,此類事件,已有成功維權的案例:

2013年6月13日,李某到某臺資陶瓷公司工作,擔任管理職務,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至 2017年6月11日。2015年10月8日,當地鎮總工會根據陶瓷公司工會的選舉,同意李某任職陶瓷公司工會主席,任期3年。同時李某仍然繼續擔任公司管理職務。2017年5月6日,陶瓷公司發通知函給李某,決定勞動合同期滿後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李某對此提出異議,認為其擔任公司工會主席的任期未滿,公司不應與其終止勞動合同。陶瓷公司未聽取其意見,勞動合同期滿後,與李某終止了勞動合同。李某申請仲裁,要求陶瓷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宜興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接到仲裁申請後,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定陶瓷公司終止與李某的勞動合同屬於違法終止,裁決陶瓷公司支付李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6萬餘元。

——企業工會主席任期未滿卻被終止勞動合同

宜興仲裁委:企業違法應支付賠償金

記者王偉 工人日報 2018.4.20 第2版

因此,各位“孃家人”,請你先學會保護自己,才能更好地保護你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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