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颱風「山竹」的名義分析「不可抗力」

超強颱風“山竹”襲擊廣東,很多單位為防抗颱風而停產、停工、停商,也有很多人要加班加點突擊搶險,甚至還有因此遭受損失、受傷等各種情況。

以颱風“山竹”的名義分析“不可抗力”

但是,颱風“山竹”讓我們對法律上的一個專業術語有了更深的理解,它就是:不可抗力。


以颱風“山竹”的名義分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一詞起源於法國民法典,後被德國民法理論界所接受。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英美等普通法系國家在貿易實務上也接受了這一概念和制度,但它卻不是英美合同法上的固有概念,而各國立法對其構成要件的設置上卻是非常相似的。我國民事立法對不可抗力也有明確規定。如最新頒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不可抗力的法律後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不可抗力的通知與證明】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三百一十一條【承運人賠償責任】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以颱風“山竹”的名義分析“不可抗力”


在法律上,確立不可抗力制度的意義在於:一方面,有利於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利益,維護過錯原則作為民事責任制度中基於歸責原則的實現,體現民法的意思自治理念;另一方面,可以促使人們在從事交易時,充分預測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並在風險發生後合理地解決風險損失的分擔問題,從而達到合理規避風險、鼓勵交易的目的。

按照通說,典型的不可抗力主要有以下兩類:

1、自然災害。自然災害是我國立法和學術界認同的最典型的不可抗力現象,具體包括地震、海嘯、颱風、洪水、泥石流等。但需注意,並非一切自然災害都能作為不可抗力而成為免責理由,一些輕微的、並未給當事人的義務履行造成重大影響的自然災害,不構成不可抗力。

2、社會異常事件。社會異常事件既不是自然災害,亦非政府行為,而是社會中團體政治行為引致的事件,如戰爭、武鬥衝突、罷工、勞動力缺乏、騷亂、暴動等,這些事件對發動者或製造者而言是能預見與避免的,而對私法行為的當事人而言則是既不能預見也不能避免與克服的。


以颱風“山竹”的名義分析“不可抗力”


那麼,此次超強颱風“山竹”是否屬於不可抗力呢?一般而言,強烈颱風具有不可避免與不可克服之特徵,即便氣象科技發展至今,仍存在誤判或者預測不準之情形,因此將強颱風認定為不可抗力有一定合理性,但具體來說,對某一份合同、某一個事件、某一項責任,颱風天氣是否當然構成不可抗力,仍應當具體分析。

下面案例即使認為不可抗力事件,對於一些特定的主體而言也不意味著免除法律責任。

案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07 年公佈“羅X訴奧士達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一案,該案判決認定颱風作為一種嚴重的自然災害,確實是難以避免的。但是,在氣象等相關科學離度發展的今天,颱風是可以預見的,通過採取適當的措施。颱風過境造成的影晌也是能夠減小到最低程度的。奧士達公司對臺風即將登陸這一事實是明知的,對於受颱風襲擊致工棚倒塌,造成一死六傷這一惡性事故,並非不能預見、不能避免。被告完全有條件避免事故卻為了自己的利益組織工人工作,關於事故發生系因不可抗力的抗辯理由,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

某公司向當地保險公司投保了財產綜合險,對其倉庫及倉庫內的存貨投保,保險範圍包括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保險標的損失。2013年10月,因颱風“菲特”帶來的強降雨及後續的高位積水,該公司倉庫進水,造成倉庫建築及存貨損失。該公司與保險公司因理賠發生爭議,焦點在於颱風帶來的強降雨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法院認為,雖然寧波是颱風多發地區,但颱風“菲特”帶來的強降雨及後續的高位積水已超出該公司作為倉儲企業的預見能力。根據寧波市氣象臺預報,受颱風“菲特”影響,寧波市南部及西部山區的雨量將達到80毫米至150毫米,局部250毫米以上,其他地區60毫米到100毫米,局部150毫米以上。

該公司倉庫位於寧波市江北區,不屬於“南部及西部山區”,但氣象記錄顯示,該區域降雨量為278毫米,達到特大暴雨級別,已超出預報的級別。氣象部門尚無法對臺風“菲特”帶來的降雨量進行精確預報,該公司作為普通倉儲企業更無從預估。該公司根據以往經驗,已經採取了沙包阻水、加高墊板、通知貨主等措施,盡到了職責。而後續水位繼續上漲非其所能預見的情形。

故因颱風“菲特”引起的強降雨、積水屬於不可抗力。


以颱風“山竹”的名義分析“不可抗力”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這不,颱風“山竹”影響到深圳,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發佈了通知:

受颱風“山竹”的影響,為了您的人身安全,下週一即九月十七日,在本院需要立案或者處理其他訴訟事務的,可不用前往,因本次不可抗力的原因,您不必擔心因此帶來的不利後果,祝您及家人一切平安!

羅湖法院

2018年9月16日

廣州法院也不例外:

為響應廣州市三防總指揮部發出的《廣州市防颱風全民動員令》,落實全市防颱風I級應急響應,保障人民群眾、當事人及律師的出行與人身安全,白雲法院原定於9月17日(星期一)開庭的案件全部延期開庭(開庭時間另行通知)。

如需到院辦理立案或處理其他訴訟事務的群眾,可通過“白雲微法院”微信訴訟平臺或登陸本院官方網站進行網上辦理,不必親自前往法院。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必負擔由此帶來的不利後果。

特此通知。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6日

實際適用中,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事項超出了不可抗力已經約定俗成的範圍,只要其合乎法律規定,則應視為約定的免責條款,而不能一概籠統地稱為不可抗力;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排除了法定不可抗力的某一種情況,由於這一規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約定的不可抗力無效,因此,所謂約定的不可抗力既不能擴大不可抗力的範圍,也不能縮小不可抗力的範圍。

因此,颱風在司法實踐中是否能夠被認定“不可抗力”需要結合具體案情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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