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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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在公众视野里“消失”已久的中国明星范冰冰以一种出人意料的方式刷了屏。

当天,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更新了8则与范冰冰有关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其中7则上诉人为范冰冰,1则为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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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7分别是:范冰冰与江苏恒生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与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与苏州美博士纹艺美容有限公司、与荆州世纪新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与深圳仙德瑞拉医疗美容门诊部、与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与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

这7例上诉理由都是微信公众号图片侵犯肖像权,都以范冰冰胜诉为结局,被告不仅需要对范冰冰赔礼道歉,还需要赔偿3.7万-35万不等的经济损失。判决结果具体如下:

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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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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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仙德瑞拉医疗美容门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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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世纪新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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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美博士纹艺美容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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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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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生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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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李晨与河源市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也提到了范冰冰。判决书显示,李晨胜诉,获赔1.5万元维权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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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尤其是自媒体的飞速发展,明星肖像权受侵犯逐渐成为一个普遍现象。一些不懂法的人认为,明星是公众人物,其肖像本身就是公开信息,不涉及侵权。必须明确的是,明星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

未经他人同意使用其已有肖像作为商业宣传配图,或未经他人同意拍摄、上传他人肖像的行为,均属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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