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各分項的賠償項目和賠償限額是如何規定的?

交強險各分項的賠償項目和賠償限額是如何規定的?

近些年,隨著我國進入汽車時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已經成為民事案件中數量增長最快、法律關係複雜、處理難度較大的案件類型。今天,我們就談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各分項的賠償限額。

依照中國保監會公佈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有責任的情況下:

1、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2、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合計:122000元。

二、被保險人無責任的情況下:

1、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

2、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合計:12100元。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

1、醫療費(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

1、喪葬費;

2、死亡賠償金;

3、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住宿費用;

4、殘疾賠償金;

5、殘疾輔助器具費;

6、護理費;

7、康復費;

8、交通費;

9、被扶養人生活費;

10、住宿費;

11、誤工費;

12、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由於各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中,一般均將精神損害撫慰金列為免賠項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明確規定“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包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損害程度較重,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不足以賠償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申請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範圍內優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而將其他溢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賠償項目使用商業三者險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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