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老闆給員工發月餅,會計卻哭慘了,爲啥?

中秋節到了,公司老總忍痛給員工每人發一盒月餅,大家都非常開心,除了公司會計小陳,為啥呢?

因為會計不知道這麼多月餅到底該如何做賬呢?正在犯愁呢~

中秋節,老闆給員工發月餅,會計卻哭慘了,為啥?

彆著急,小編來幫小陳分析下,這種業務在會計和稅務上要處理方法。

中秋節,老闆給員工發月餅,會計卻哭慘了,為啥?

處理方法

首先,公司給員工發月餅,要計入職工福利費。在公司做出決定時,會計根據相關決議,做以下分錄:

借:相關成本費用科目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公司購入月餅時怎麼處理,要看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還是一般納稅人。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就很簡單~

拿到發票直接做以下分錄:

借:庫存商品

貸:銀行存款

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就要稍微複雜一些。這時,最好是要求對方直接開普通發票。因為根據稅法,用於職工福利的進項是不能用於抵扣的。會計拿到普通發票後,做法跟上述小規模納稅人的處理相同。而如果對方不巧開出了專用發票,會計拿到這個專用發票,一定要先做認證、再做轉出,否則這張發票會形成“滯留票”,給公司帶來麻煩。

此時,可以做以下分錄:

借:庫存商品(含稅金額)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進項金額)

貸:銀行存款(含稅金額)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進項金額)

實際發放時,再做以下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貸:庫存商品

舉個栗子

某公司訂製了100箱月餅,發放職工,取得廠家開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30000元,增值稅4800元,如何做賬?

① 發放福利的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30000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4800元

貸:銀行存款 34800元

② 進項稅額轉出的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4800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4800元

重要提醒

會計還要小心這些涉稅點!

① 作為福利費的月餅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視同銷售貨物。”

若公司是將自產的月餅用於職工福利,則作為視同銷售處理,需要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若公司是將外購的月餅用於員工福利,則這部分的增值稅的進項稅額需要轉出。

② 發放職工的月餅屬於個人性福利,應併入當期工資代扣個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所以企業發放月餅屬於職工獲得非貨幣性福利,應按照公允價值併入發放當月的職工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中,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③ 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上稅前扣除是有標準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購入月餅的費用是記做企業員工的福利費,如果明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福利費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則超過部分的金額還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做賬看似簡單,其實裡面涉及的法則繁多,每個會計人都不容易啊!

中秋節,老闆給員工發月餅,會計卻哭慘了,為啥?

同時,福利發不好,就會給公司帶來涉稅的風險,會計們都記住啦,單位發的這些過節費別忘記代扣個稅~

福利中的個稅

過節了,我們每人1份月餅帶回家

公司發放員工個人的月餅,由於屬於可以分割、可以向個人量化的個人性福利,需要併入當期工資薪金,計繳個稅。

但是:

對於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過節了,我們每人1張購物卡

公司向員工過節發放每人一張購物卡,由於屬於可以分割、可以向個人量化的個人性福利,需要併入當期工資薪金,計繳個稅。

過節了,我們每人單獨發放現金1000元

公司員工過節,財務通過編制過節費發放明細表的形式,向每人發放現金1000元,屬於職工福利費的範疇,需要併入當期工資薪金,計繳個稅。

過節了,我們每人現金1000元發放到工資表

公司員工過節通過發放到工資表上的形式,每人發放現金1000元,屬於工資薪金的範疇,需要計繳個稅。

過節了,我們員工一起聚個餐

仲秋節單位員工一起聚個餐,也要分情況看看是否需要代扣個稅。

①若是吃的自助餐,比如每人198元的標準,屬於可以分割、可以向個人量化的個人性福利,需要併入當期工資薪金,計繳個稅。

②若是吃的桌餐,比如單位員工聚餐花費20000元,屬於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過節了,我們獎勵業務人員旅遊?

對企業僱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併,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一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參考二

財稅[2004]11號規定:對企業僱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併,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三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雲在2012年4月11日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就所得稅相關政策回答中表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四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國稅函[2004]1199號文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對於個人所得稅,不能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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