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检|以案说法 重操旧业”入户盗窃31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德检|以案说法 重操旧业”入户盗窃31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史某,永修男,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年六个月。出狱后,史某不思悔改,又一次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018年5月,史某从永修县来到德安县寻找盗窃目标,至德安县桂林村桂家岭时,发现被害人李某家为老式门锁,便强行推门进入李某家中,在一楼卧室盗取人民币310元,准备到二楼继续盗窃时,被回家的李某发现,遂仓皇逃跑,但李某和朋友王某一直追赶并将史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史某在盗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史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当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财物已及时追回,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史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检察君普法:

仅盗窃310元就被判6个月有期徒刑,乍一看好像这个案件判错了,310元不够盗窃案立案的数额标准。其实不然,入户盗窃和普通盗窃是有区别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才构成盗窃罪。但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以看出,无论偷窃金额大小,入户盗窃即构成犯罪。

家是人们在外奔波打拼后得以休养生息的避风港,是人们最基本、最为信赖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的庇护所,同时也是人们安全、隐私的最后保障。“入户盗窃”侵犯的不仅是公民财产,还非法侵入了公民的住宅;同时,偷盗者一旦被发现,也往往会铤而走险,暴力获脏,甚至会发生伤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时间,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故此,“入户盗窃”在量刑上也重于“普通盗窃”。本案中,史某盗窃310元就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也就不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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