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停在小區停車場屢遭刮撞,
車主找不到肇事者,該怎麼辦?
小區停車管理處又是否要擔責?
家住禪城的馮先生就碰到了這種情況,
那麼法院是如何判決的呢?
一起來看看!
案情回顧
馮先生是禪城某小區住戶,他取得該小區停車場某車位的使用權,用於停放其汽車。2017年3月30日,馮先生向小區停車管理處繳納了2017年4月1日至9月30日的閘口維修費、路面維修費共900元(150元/月×6個月)。
![汽车停在小区遭刮撞,管理处是否要担责?法院:这种情况要的](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2017年7月11日17時許,馮先生將汽車停放在小區的固定車位,次日早上8時許,馮先生髮現其汽車車頭右前角被刮撞。於是,他馬上向小區停車管理處提出查詢。可是,小區停車管理處無法向馮先生提供車輛停放期間的車輛出入記錄,車輛出入視頻模糊不清,且小區內無安裝監控錄像,致使他無法找到肇事者。
馮先生表示,上述情況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了,早前他將汽車停放在小區同一車位亦曾被刮撞到同一位置。為此,馮先生還曾向禪城交通警察大隊報案。次日,辦案民警與馮先生到事故地點調查,但由於視頻錄像看不到事故發生經過,無法查找肇事車輛。
對於此次汽車再被刮撞的問題,馮先生認為小區停車管理處應承擔責任。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利,2017年7月28日,馮先生向禪城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停車管理處立即向其支付車輛損失費1500元。
對於馮先生的起訴,被告小區停車管理處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對此,我們來看看我國法律
對於這一方面是怎樣規定的
第六條第一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院判決
禪城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小區停車管理處對該小區停車位進行收費管理,理應對車輛的停放進行管理引導。馮先生的汽車停放在停車位上被刮撞,其報警後,交警部門進行現場調查,但因小區停車管理處無法提供事故發生經過的視頻,無法查找肇事車輛。事故發生後,小區停車管理處亦未加強管理、完善電子監控設備,以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小區停車管理處收到馮先生起訴狀等應訴材料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視為其放棄抗辯的權利。
最終,禪城法院依法判決小區停車管理處向馮先生賠償車輛維修費1500元。
禪城法院提醒:
車主一旦遇到類似情況,應先跟停車場進行交涉,查看有關記錄找到肇事者。若無法查找肇事者,應報警處理並及時收集相關證據,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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