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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舟山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出台“严格执法十条”](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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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出台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严格执法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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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重要
近日,我市出台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严格执法十条”。这是我市首次在生态环保执法领域出台相关规定,是对环境违法行为“说不”的又一把“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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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背景
市环保局联合公安、检察院、法院,在《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吸取和总结我市多年的环境执法工作经验与教训,借鉴先进地市的做法,制定出台了生态环保领域“严格执法十条”。
划 重 点
根据“十条”,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的,环保部门今后一律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违法排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对排污设施、设备一律依法实施查封或扣押;
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超标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的排污者,一律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十条”也对全市环保部门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提出了更严要求: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抽查一律实行“双随机”,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一律挂牌督办,对一年内两次以上因同种违法排污行为被环保部门处罚的违法者,一律从严从重处罚。
在重大活动的环境质量保障期间,排污者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或在重污染天气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对评优评先评价期限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被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挂牌督办、被实施查封及扣押或停产整治、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排污者,一律实施“环保一票否决”。
“十条”还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了硬性规定,存在“跑风漏气”、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
具体内容
舟山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严格执法十条
第一条对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违法排污者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第二条违法排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对排污设施、设备一律依法实施查封或扣押。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对超标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的排污者,一律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第四条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抽查一律实行“双随机”。
第五条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一律挂牌督办。
第六条对一年内两次以上因同种违法排污行为被环保部门处罚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罚。
第七条在重大活动的环境质量保障期间,排污者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或重污染天气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对评优评先评价期限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被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挂牌督办、被实施查封、扣押、停产整治、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排污者,一律实施“环保一票否决”。
第九条 环境执法一律不准“跑风漏气”,违反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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