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如何审查

言词证据是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这三种证据形式。其共有特征是,通过当事人的回忆、口述来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并记录在案,从而固定、保留下证据。其载体通常是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笔录的过程,也就是固定、保留证据的过程。按照法律程序所制作的笔录具有法律效力。

对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如何审查

由于言词证据易变性强,主观色彩浓厚,往往不如客观证据更加直观。有的言词证据,可能由于当事人在回忆过程中产生遗忘,从而失真;有的可能由于感知的角度不同,从而对事实真相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而有的则可能完全是在撒谎。因此,对言词证据真实性的审查,也就成为办案中的重要任务。

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印证”这一规则来判断案件事实。比如两名被害人被一群人敲诈勒索,二人对被敲诈勒索的事实均从自己角度进行了详细陈述,且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此时即足以认定存在这一事实。

对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如何审查

当然,仅凭二人陈述是不能够定案的,因为还涉及到证据链条的问题,比如哪些人实施的敲诈勒索,处于什么动机,采取了什么行为,是否得逞等等,都需要查清。二人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只是证实了存在被敲诈勒索这一事实。

上例中,如果其中一人陈述看到对方一名年轻人手持一根钢管,但另一人则未陈述该内容,则关于对方持有钢管的事实,就未能相互印证。如果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由于孤证不能定案,也就无法认定这一情节。

对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如何审查

除了言词证据间相互“印证”这一规则,对于单个言词证据,司法人员往往也不得不进行审查。此时的审查,主要是判断其可信性程度,这是一个自由裁量的问题,有赖于司法人员个人的经验、阅历等。

比如,证人证言显然违背常识,那么即便有其他证据印证,也轻易不能认定其所证事实成立。再如,两份言词证据虽然能够相互印证,但其表述方式、用语等等方面几乎雷同,那么就要对证据的产生方式引起怀疑,这涉及到取证合法性的问题。

对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如何审查

只有当不同言词证据明显看出均系从各自不同角度出发进行的阐述,有不同的侧重点,才可以判断单个言词证据的可信性较强。当所证内容又能够相互印证时,则足以认定事实。

判断单个言词证据的可信性,在一对一证据的场合下,往往能够发挥一定作用。比如熟人之间的强奸案,私密性比较强,事后女方报警称被强奸,而男方坚称二人系自愿发生的性行为。此时,就需要对双方陈述的可信性进行判断。

对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如何审查

如果男方的陈述在一些重要情节上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甚至漏洞百出,而女方陈述显然更加合情合理,则基本可以判断男方很可能在撒谎。

反之,如果女方陈述漏洞百出,而男方陈述更加合情合理,则女方撒谎的可能性更大。实践中,这种情况多发生于女方系卖淫女,双方价格未谈拢或者事后男方拒付嫖资,导致女方愤而谎报警情。

当然,即便认定一方可能在撒谎,由于孤证不能定案,也不能因此认定案件事实。而必须要结合在案其他证据,以及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形。

对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如何审查

在一起真实的强奸案例中,也是一对一的证据。但邻居证称当日天刚亮时其出门倒水,看到女孩在门口蓬头垢面,神情恍惚,称自己被强奸。而平时女孩作息规律,又爱美,基本都要睡到日上竿头,梳洗打扮好才肯出门。法官综合全案证据,根据具体情形判断,最终认定男方强奸罪成立,就是在综合运用证据规则以及自身的阅历、经验、常识等各种因素进行判断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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