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拿拆迁补偿款,失信被执行人“躲债”多年后现身

为拿拆迁补偿款,失信被执行人“躲债”多年后现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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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与法院玩“躲猫猫”的失信被执行人王某某为领取家中拆迁补偿款,“消失”数年后现身,恩施市法院第一时间掌握此线索,成功锁定失信被执行人并追回案款28650元。

九年前,郝某将自己所有的两辆别克小轿车租赁给王某某使用。可使用车辆的王某在支付了少部分租金后,一直未按时支付剩余部分租金。无可奈何的郝某选择了法律途径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王某到庭后,法官就两人间的租赁合同纠纷组织了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王某在当年11月5日前支付租金及赔偿损失共计28000元。可调解书生效后,王某却仿佛销声匿迹一般,瞬间音讯全无。

案件的审理在一定的期限内终会有结果,然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权益之路总是伴随着更多曲折,执行之路也稍许漫长。

多年前,执行没有信息化手段,没有所谓的网络查控、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执行的所有希望都寄托在传统调查上。房产、车辆、银行等可供查询的财产全都为空,实地走访调查也是“人去楼空”,村委会、当地派出所协助调查同样也一无所获,就连曾彼此十分熟悉的申请人郝某也难寻其踪。案件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兑现生效判决的权益,执行人员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案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在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大背景下,申请人抱着仅存的一丝希望,申请了恢复执行。执行人员立即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王某所有的银行账户、车辆、网上银行等信息,屈指可数的余额与查询为空的反馈让案件再次陷入僵局。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似乎都对其作用甚微。

柳暗花明,今年失信被执行人王某某因家中需拆迁安置,为获拆迁补偿款,“人间蒸发”的他终于现身,当地村委会迅速将该信息提供给市法院,市法院接收到消息后立即组织人员在王某某返家途中将其带回法院,并欲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在准备实施拘留之际,王某某主动将案件执行款交付至市法院标的款账户,此案历经数年终获执结,28650元案款顺利追回。

法律知识链接:

执行不能

所谓“执行不能”案件,是指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仍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

终结本次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八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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