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拿拆遷補償款,失信被執行人「躲債」多年後現身

为拿拆迁补偿款,失信被执行人“躲债”多年后现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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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與法院玩“躲貓貓”的失信被執行人王某某為領取家中拆遷補償款,“消失”數年後現身,恩施市法院第一時間掌握此線索,成功鎖定失信被執行人並追回案款28650元。

九年前,郝某將自己所有的兩輛別克小轎車租賃給王某某使用。可使用車輛的王某在支付了少部分租金後,一直未按時支付剩餘部分租金。無可奈何的郝某選擇了法律途徑救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王某到庭後,法官就兩人間的租賃合同糾紛組織了調解,促成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王某在當年11月5日前支付租金及賠償損失共計28000元。可調解書生效後,王某卻彷彿銷聲匿跡一般,瞬間音訊全無。

案件的審理在一定的期限內終會有結果,然而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的權益之路總是伴隨著更多曲折,執行之路也稍許漫長。

多年前,執行沒有信息化手段,沒有所謂的網絡查控、失信黑名單、限制高消費,執行的所有希望都寄託在傳統調查上。房產、車輛、銀行等可供查詢的財產全都為空,實地走訪調查也是“人去樓空”,村委會、當地派出所協助調查同樣也一無所獲,就連曾彼此十分熟悉的申請人郝某也難尋其蹤。案件窮盡執行措施,仍無法兌現生效判決的權益,執行人員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該案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序。

在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大背景下,申請人抱著僅存的一絲希望,申請了恢復執行。執行人員立即通過網絡司法查控系統,查詢了王某所有的銀行賬戶、車輛、網上銀行等信息,屈指可數的餘額與查詢為空的反饋讓案件再次陷入僵局。失信黑名單、限制高消費似乎都對其作用甚微。

柳暗花明,今年失信被執行人王某某因家中需拆遷安置,為獲拆遷補償款,“人間蒸發”的他終於現身,當地村委會迅速將該信息提供給市法院,市法院接收到消息後立即組織人員在王某某返家途中將其帶回法院,並欲對其實施司法拘留。在準備實施拘留之際,王某某主動將案件執行款交付至市法院標的款賬戶,此案歷經數年終獲執結,28650元案款順利追回。

法律知識鏈接:

執行不能

所謂“執行不能”案件,是指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財產,經執行法院窮盡執行手段後仍不能執行到位的案件。

終結本次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 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第八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執行法院。

第九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執行法院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並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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