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让“互联网+医疗”不再“野蛮生长”

国家卫健委:让“互联网+医疗”不再“野蛮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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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台《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大重磅文件,为中国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医疗”指明了方向。

细化分类 促进行业规范

“从心电图上看,病人有心脏停搏的现象,情况十分危急。建议立即将患者转至上一级医院。”今年7月6日,69岁的金先生因心悸不适来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社区医生为金先生进行初步诊疗,同时将他的动态心电图上传至岳阳市远程心电诊断中心。15分钟后,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电生理科的专家便将诊断结果和治疗建议反馈回了基层医疗机构。

经过转诊治疗后病愈的金先生感慨道:“没想到现在技术进步到这个地步,在社区医院就能得到三甲医院的诊断了。”

让金先生点赞的远程医疗模式,是中国“互联网+医疗”的一个缩影。在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和国家政策的支持下,众多医疗机构、医药集团、互联网企业向“互联网+医疗”领域进军,开展了多样化的互联网诊疗业务,但长期以来,对于“互联网+医疗”并没有明确定义和分类。

为了对我国高速发展的“互联网+医疗”实行有效的规范和监管,此次出台的三大文件根据使用的人员和服务方式将目前全国的“互联网+医疗”分成了远程医疗服务、互联网诊疗活动和互联网医院三大类,并针对每一类别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对‘互联网+医疗’进行明确的类别划分,可以清楚界定不同类别的业务范围,有助于营造一个更为安全有效的互联网诊疗环境。”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楠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

划定红线 保障医疗安全

“上次突然牙痛,在线医生推荐的布洛芬缓释胶囊很有用。但更复杂的病症,互联网诊疗能治好吗?”“平台对在线医生的资质审核靠谱吗?会不会碰上庸医,甚至碰上江湖骗子?”许多患者一面为互联网医疗的方便快捷而心动,一面又难免心存不安。

也有一些医生“吐槽”互联网诊疗的局限。“以腹部疼痛为例,如果是右上腹疼痛,放射到右肩背部,病因可能是胆囊炎或胆结石,而转移性右下腹痛则可能是阑尾炎造成的。由于没有医生的按压和叩诊,很多患者在进行线上提问时不能准确描述腹痛位置,这很可能导致误诊。”湖南省岳阳市卫计委副主任王耀平说。

针对医、患双方的担忧,国家卫健委在文件中明确了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程序,划定了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红线。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生应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方可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

此外,三大文件中还明确提出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需要具有3年以上的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等多条管理细则。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表示,下一步,国家卫健委将与各地共同推动互联网医疗新规的3个文件的落实,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新业态的准入和监管,营造有利于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明确责任 告别投诉无门

家住厦门市湖里区的杜丽女士曾经历过互联网诊疗的烦心事。“孩子发高烧,互联网医院的医生诊断为病毒感染。但吃了3天的退热药,孩子体温仍在38℃左右,不见好转。”杜女士无奈地说,“我想投诉这次诊疗,但医生和平台却互相推诿责任,最终只能不了了之。”

如今,遍地开花的网上诊疗行为让患者足不出户便有机会享受丰富、优质的医疗服务,但在关注“互联网+医疗”便民、利民的优势时,其背后的安全责任问题同样不容忽视。一旦互联网上的诊疗行为发生了损害或纠纷,患者应找谁投诉?又应该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在3个文件当中分别针对不同的诊疗形式,明确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焦雅辉对文件中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了详细阐释,“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明确法律责任的主体对于规范‘互联网+医疗’行业有很大的积极作用。”龚楠表示,面对互联网医疗这一不断增长的新生力量,法律规范的及时跟进显得极为重要,“从尊重生命、保障患者安全这一视角展开诊疗服务、制度安排和架构设计,才能真正保障医疗质量。”

背景资料: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健康”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进“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不断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加快医联体建设,发展“互联网+医疗”,让群众在家门口能享受优质医疗服务。

4月12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了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确定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措施,强调加快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缓解看病就医难题,提升人民健康水平。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提出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同时,对发展远程医疗提出明确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按照《意见》有关要求,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在总结地方经验,充分座谈论证,听取有关部委、部分省份、研究机构以及互联网医疗企业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第二部分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明确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对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和已执业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分别规定了准入程序。第三部分执业规则。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技术要求、人员要求、诊疗要求、电子病历、在线处方、信息安全和患者隐私保护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同时,提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第四部分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自我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行业监管作出要求。第五部分附则。对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留出重新申请执业登记的时间。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互联网医院概念,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国家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第二部分互联网医院准入。明确了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和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准入程序。第三部分执业规则。从科室设置、人员要求、技术要求、诊疗行为、电子病历、在线处方、信息安全和患者隐私保护等方面,对互联网医院的执业活动进行了规定。第四部分监督管理。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各项管理。同时,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行业监管作出要求。第五部分附则。对已经批准设置的互联网医院,留出重新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的时间。

同时,制定了《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从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房屋和设备设置、规章制度等方面,对互联网医院提出基本要求。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管理范围。明确远程医疗服务的两种情形,以及与互联网医院之间的管理。第二部分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对医疗机构、人员、设备设施的基本条件作出了规定。第三部分远程医疗服务流程及有关要求。重点明确了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对知情同意、资料保存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的界限和服务流程。第四部分管理要求。从参与远程医疗的机构、人员和医疗质量三个方面提出管理要求。第五部分加强监管。明确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远程医疗服务发生医疗争议时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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