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健委:讓「網際網路+醫療」不再「野蠻生長」

国家卫健委:让“互联网+医疗”不再“野蛮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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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出臺《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和《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範(試行)》。三大重磅文件,為中國快速發展的“互聯網+醫療”指明瞭方向。

細化分類 促進行業規範

“從心電圖上看,病人有心臟停搏的現象,情況十分危急。建議立即將患者轉至上一級醫院。”今年7月6日,69歲的金先生因心悸不適來到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一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診。社區醫生為金先生進行初步診療,同時將他的動態心電圖上傳至岳陽市遠程心電診斷中心。15分鐘後,岳陽市第一人民醫院電生理科的專家便將診斷結果和治療建議反饋回了基層醫療機構。

經過轉診治療後病癒的金先生感慨道:“沒想到現在技術進步到這個地步,在社區醫院就能得到三甲醫院的診斷了。”

讓金先生點讚的遠程醫療模式,是中國“互聯網+醫療”的一個縮影。在市場需求的不斷增長和國家政策的支持下,眾多醫療機構、醫藥集團、互聯網企業向“互聯網+醫療”領域進軍,開展了多樣化的互聯網診療業務,但長期以來,對於“互聯網+醫療”並沒有明確定義和分類。

為了對我國高速發展的“互聯網+醫療”實行有效的規範和監管,此次出臺的三大文件根據使用的人員和服務方式將目前全國的“互聯網+醫療”分成了遠程醫療服務、互聯網診療活動和互聯網醫院三大類,並針對每一類別制定了相應的管理規定。

“對‘互聯網+醫療’進行明確的類別劃分,可以清楚界定不同類別的業務範圍,有助於營造一個更為安全有效的互聯網診療環境。”北京百瑞律師事務所律師龔楠在接受本報採訪時說。

劃定紅線 保障醫療安全

“上次突然牙痛,在線醫生推薦的布洛芬緩釋膠囊很有用。但更復雜的病症,互聯網診療能治好嗎?”“平臺對在線醫生的資質審核靠譜嗎?會不會碰上庸醫,甚至碰上江湖騙子?”許多患者一面為互聯網醫療的方便快捷而心動,一面又難免心存不安。

也有一些醫生“吐槽”互聯網診療的侷限。“以腹部疼痛為例,如果是右上腹疼痛,放射到右肩背部,病因可能是膽囊炎或膽結石,而轉移性右下腹痛則可能是闌尾炎造成的。由於沒有醫生的按壓和叩診,很多患者在進行線上提問時不能準確描述腹痛位置,這很可能導致誤診。”湖南省岳陽市衛計委副主任王耀平說。

針對醫、患雙方的擔憂,國家衛健委在文件中明確了互聯網醫院和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准入程序,劃定了互聯網診療行為的紅線。

《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要求不得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醫療機構在線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複診時,醫生應掌握患者病歷資料,確定患者在實體醫療機構明確診斷為某種或某幾種常見病、慢性病後,方可針對相同診斷進行復診。

此外,三大文件中還明確提出了“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師需要具有3年以上的獨立臨床工作經驗”、 “不得非法買賣、洩露患者信息”等多條管理細則。

國家衛健委醫政醫管局副局長焦雅輝表示,下一步,國家衛健委將與各地共同推動互聯網醫療新規的3個文件的落實,加強互聯網醫療服務新業態的准入和監管,營造有利於互聯網醫療服務健康發展的政策環境,保障人民群眾健康權益。

明確責任 告別投訴無門

家住廈門市湖里區的杜麗女士曾經歷過互聯網診療的煩心事。“孩子發高燒,互聯網醫院的醫生診斷為病毒感染。但吃了3天的退熱藥,孩子體溫仍在38℃左右,不見好轉。”杜女士無奈地說,“我想投訴這次診療,但醫生和平臺卻互相推諉責任,最終只能不了了之。”

如今,遍地開花的網上診療行為讓患者足不出戶便有機會享受豐富、優質的醫療服務,但在關注“互聯網+醫療”便民、利民的優勢時,其背後的安全責任問題同樣不容忽視。一旦互聯網上的診療行為發生了損害或糾紛,患者應找誰投訴?又應該由誰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們在3個文件當中分別針對不同的診療形式,明確了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焦雅輝對文件中法律責任的規定進行了詳細闡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互聯網醫院,獨立作為法律責任主體;實體醫療機構以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時,實體醫療機構為法律責任主體。互聯網醫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協議書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明確法律責任的主體對於規範‘互聯網+醫療’行業有很大的積極作用。”龔楠表示,面對互聯網醫療這一不斷增長的新生力量,法律規範的及時跟進顯得極為重要,“從尊重生命、保障患者安全這一視角展開診療服務、制度安排和架構設計,才能真正保障醫療質量。”

背景資料: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互聯網+醫療健康”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推進“互聯網+教育”、“互聯網+醫療”等,讓百姓少跑腿、數據多跑路,不斷提升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李克強總理強調,要加快醫聯體建設,發展“互聯網+醫療”,讓群眾在家門口能享受優質醫療服務。

4月12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原則通過了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確定發展“互聯網+醫療健康”措施,強調加快發展“互聯網+醫療健康”,緩解看病就醫難題,提升人民健康水平。4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印發,提出鼓勵醫療機構應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拓展醫療服務空間和內容,構建覆蓋診前、診中、診後的線上線下一體化醫療服務模式,允許依託醫療機構發展互聯網醫院。同時,對發展遠程醫療提出明確要求。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按照《意見》有關要求,推動實施健康中國戰略,創新服務模式,提高服務效率,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國家衛生健康委在總結地方經驗,充分座談論證,聽取有關部委、部分省份、研究機構以及互聯網醫療企業的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和《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範(試行)》。

《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共分五個部分:第一部分總則。明確互聯網診療是指醫療機構利用在本機構註冊的醫師,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複診和“互聯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國家對互聯網診療活動實行准入管理。第二部分互聯網診療活動准入。明確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提供。對新申請設置的醫療機構和已執業的醫療機構擬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分別規定了准入程序。第三部分執業規則。對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技術要求、人員要求、診療要求、電子病歷、在線處方、信息安全和患者隱私保護等內容進行了規範,同時,提出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符合分級診療相關規定,與其功能定位相適應。第四部分監督管理。對醫療機構自我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行業監管作出要求。第五部分附則。對已經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留出重新申請執業登記的時間。

《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共分五個部分:第一部分總則。明確互聯網醫院概念,包括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以及依託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國家對互聯網醫院實行准入管理。第二部分互聯網醫院准入。明確了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和實體醫療機構擬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准入程序。第三部分執業規則。從科室設置、人員要求、技術要求、診療行為、電子病歷、在線處方、信息安全和患者隱私保護等方面,對互聯網醫院的執業活動進行了規定。第四部分監督管理。互聯網醫院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內部各項管理。同時,對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行業監管作出要求。第五部分附則。對已經批准設置的互聯網醫院,留出重新申請設置和執業登記的時間。

同時,制定了《互聯網醫院基本標準(試行)》,從診療科目、科室設置、人員、房屋和設備設置、規章制度等方面,對互聯網醫院提出基本要求。

《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範(試行)》共分五個部分:第一部分管理範圍。明確遠程醫療服務的兩種情形,以及與互聯網醫院之間的管理。第二部分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基本條件。對醫療機構、人員、設備設施的基本條件作出了規定。第三部分遠程醫療服務流程及有關要求。重點明確了合作協議的主要內容,對知情同意、資料保存進行了明確,並規定了遠程會診和遠程診斷的界限和服務流程。第四部分管理要求。從參與遠程醫療的機構、人員和醫療質量三個方面提出管理要求。第五部分加強監管。明確了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監管責任,遠程醫療服務發生醫療爭議時責任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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