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警方如果把中國遊客帶回局裡做個筆錄再通知一下大使館,這樣你能接受嗎?

靜夜聽雨57865973


關於瑞典扔棄中國老人的事件,網上已炒了好多天,現在還在繼續發酵。我對該事件的細節不太瞭解,只是讓我反覆思考了以下很多方面的問題:

①文化差異(cultural differences)。東西方文化由於歷史和地理的原因形成了巨大差異,甚至有些差異是相反的兩個極端。

②文化踫撞(cultural shock)。文化差異必然引發思想和行為的踫撞與摩擦。

③民族心理。不同社會文化背景下的民族心理不可能是完全一樣的,因而我們不能用中國人的思維方式去理解西方人,西方人如用他們的思維方式也是無法理解中國人的。

④國民性。歷史、意識形態、經濟等方方面面的社會環境因素導致一個國家的民眾形成了非常穩定的特徵。這些特徵不會因時間和空間的改變而輕易改變。

④行為習性和歷史慣性。人是社會中的人,社會歷史文化塑造人。每一個人,無不打上了歷史、時代文化的烙印,具有非常鮮明的時代特徵。因而不同時代的人群也會發生文化上的衝突與摩擦。

⑤民眾自我意識。“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蘇軾的這兩句詩句人人都會背,但我真不知道又有幾人能領悟其中的寓意。我個人還是希望有更多的國人多到地球上的外國(200多個國家)去闖闖,多長長見識。

⑥入鄉隨俗。這是古中國人說的,可能也會這樣去做。現代中國人也會說,但不一定會這樣去做。

⑦文明的規則與反文明的潛規則。在規則之下只有人道,而沒有人情。前些年我聽到很多人以諳熟社會潛規則為榮,還到處大肆宣揚、誇誇其談,今人十分反感與厭惡。

⑧法制社會、人群社會與金錢社會。在人情社會里,人情高於法律,任何東西都可用人情來交換,當然在金錢社會里,人情也可用金錢來購買,金錢是萬能的(money is almighty)。

⑨社會發育階段。不同的人,不同的人群,都處於不同的發育階段,而且不同

的發育階是很難跨越的。如非洲叢林中的一些部族,他們還處於很原始的發育階段。

⑩改革開放。偉大的改革開放扭轉了乾坤,使中華民族走上了文明覆興之路。在全球化和國家現代化的進程中,最關鍵的是人的現代化,人的現代化最關鍵的是思想觀念的現代化。


時代傻瓜李博士


這裡有兩個問題,贊同瑞典警方的人都回避了。

第一個,警方發現是中國公民涉事應該通知中國大使館,這是外交慣例,如果不通知就是在侵害中國公民權益。他本來可以獲得中國使館幫助的。

第二點,警方既然帶走了這些中國公民就應該要麼帶回警局拘留,要麼聯繫使館交給中國官員處理,而不是帶到墳地裡,丟在野外。這一條無論如何也說不過去。

即使中國公民在國外違法了,沒有道德了,這就是瑞典警方暴力執法的理由嗎?

公權和私權不一樣,公權是法無許可不可違,私權是法無禁止皆可為。瑞典號稱民主國家,對國家公權的限制在哪裡?難道瑞典警方有規定可以把人丟在墳地裡?

這件事情的前半段沒什麼爭議,最多就是旅館服務態度不好。


山依斜陽



我能接受,看到那迷般的一碰即倒濠淘大哭,我覺得警察怎麼對他都行,拘留這個丟人現眼的東西最好,這一家演員是給黃皮膚黑頭髮的中國人丟臉。我建議有關部門調查這一家三口是不是碰瓷專業戶,沒有足夠的實踐經驗是不可能表演得這麼順暢舒坦的,他們是害了多少人才賺到旅費去外國丟人的?

現在事情基本已經大白天下,這家人提早了一晚到達酒店,要等到第二天下午兩點才能入住,要等十四個小時,酒店沒有空房,也答應讓他們三人在酒店大堂坐著等,並且把大堂的音樂調小,以方便老人家休息,這個是真的很不錯。這渣男上外面找酒店,半路帶回一中國女留學生進酒店,以他後面的表現,我很懷疑這位所謂的女留學生是做什麼謀生的,半夜一點還在街上溜達並跟陌生人去酒店。酒店拒絕讓此女逗留,過了很短時間也要求這一家子離開,估計和所謂的女留學生有很大關係。然後大家爭吵,叫來警察。因為酒店是私人物業,逐客令下客人必須離開。

按照美國的標準,這些瑞典警察很不專業,老人已經暈倒,不理是不是假裝,第一時間叫救護車送醫院搶救。餘下那兩位演員要不跟著去醫院,要不自行離開。如果不配合,就應該逮捕,以私闖私人物業和妨礙公務的罪名進行拘留調查,移交檢查官由法院判刑。這就沒了後面的抬人再扔到教堂邊的地鐵站這些事情。

瑞典已經結案,當事警察沒有犯罪,移動人員至另一地點合法。我想說外國的警察可是執法人員,不幹調解的工作。回警局就不是筆錄了,是拘捕,通知大使管是外交人員的事,警察也不管。各部門之間權責明確,不帶和稀泥的。剛剛這家人離奇的表演視頻已經登上各大美國媒體,這是丟人丟到全世界了。




美國車行百萬裡


不清楚瑞典法律對這種事情的處置是如何規定的,通常情況下這種不算是很嚴重的治安問題,是沒有必要把人帶回警局的,比如兩個人吵架或打架都沒有受傷,把他們拉開就是了,如果都要弄到局子裡筆錄警察將會忙不過來,況且對方語言不通怎麼做筆錄?而且大半夜的局裡人都下班了,帶回去還要管吃住嗎?再說非要說給扔到墳地裡,其實就是公墓附近,在國外仍然是市區,我把你帶離現場讓你走人不是就解決了嗎?為什麼有人就非想進警察局不可呢?難道進去能沾光還是怎麼的?如果真到了需要帶回警局的程度就說明事情比較嚴重了,也許會關很多天,也許會判刑,總之都不是什麼好事情。就說聯繫使館,當事人自己又不是傻子又不是沒有手機,自己聯繫就可以了,警察為什麼要管你這些閒事呢?再說警察也不一定知道中國大使館的電話號碼,難道北京的警察都知道所有國家駐華使館的號碼嗎?如果真的牽涉外交糾紛需要聯繫使館,警察自然會想法聯繫,但人家也不會這麼輕易就把你放了。話又說回來,如果當事人當晚有地方住或者在當地有家,而且警察把他們帶回警局了,也許那些人又會說就這麼一點小事憑什麼就把人帶回警局?總之警察怎麼做都可能有錯,關鍵就是看當事人需要不需要在警局蹭一晚上過夜。這麼一來就是什麼事都要由著他們的意思,那麼還要警局和警察干什麼?


無聊的聊天室


文化差異並不是粗暴執法的一個理由!作為外國遊客來到一個陌生的國家旅遊,人生地不熟的,來到了一個尚未到入住時間的酒店大廳,而且大廳是對外營業的,也就是說只要在那裡消費就應該可以待著。很多人把酒店說成是私人領地,真的可能太崇拜西方的私有化了。酒店的行為就已經是一種歧視性行為。報警更是不可理喻。

瑞典警方前來不分青紅皂白,直接拖出外國遊客的行為,而且在老人拿出心臟病藥的時候,依然強行拖出並拽上警車,真正是簡單粗暴。這個過程中作為兒子的曾先生髮飆也是理所當然的事情。換成你爸媽被人強行拖走且身患疾病的情況下,你會很冷靜?

最後還被扔到了一片墓碑林立的荒郊野外,不管是不是真的荒郊,就作為是大街上,你讓外國遊客如何度過寒冷的夜晚?對於一個初來此國的遊客自然是無所適從!

看看老外在國內做的事吧,白人在酒吧酗酒鬧事,打人,坐櫃檯上,最後,國內的警方都是很文明的調解。除非在警方面前繼續鬧事才會被強行帶走。

不管是哪國人,在國外肯定最相信的是本國大使館和當地警方,都相信對方是正規的可以信賴的。如果連一個國家的警方都不可靠不文明,還指望能夠有很愉快的旅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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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天評地鹽城哥


在一個法制國家,不能隨隨便便把一個沒有犯法嫌疑罪證的人帶到警察局做筆錄,在中國就可以。而且這類治安小糾紛,馬上通知大使館?在凌晨五點天還沒亮的時候,有這個必要嗎?這種治安經濟小糾紛如果都要通知大使館,大使館有24小時熱線服務來待命處理這種事嗎?像這三個人,明顯違反當地服務規則,還強詞奪理胡攪蠻纏,應該自己反省!


吃完瓜的


大概是瑞典警方認為沒必要帶回警局。顯然,帶回警局的性質要比帶離現場重得多,帶回警局意味著將要立案。而瑞典警方只是將此事當作小事一樁處理。


牛知曉


按照程序應該是如下這樣操作:首先,酒店旅館報警,這可以有,沒有什麼不妥;瑞典警方接到報案後出警,在瞭解情況後並無法當場解決的情況下,可以將三位遊客帶離酒店旅館(以避免半夜吵鬧影響其他住店客人的休息),去警局做筆錄,並詢問是否需要醫療幫助,同時通知中國使領館。至於,帶離行為方面應該先“好言相請”,不行的話,再強制帶離。如果能這樣的話,應該不會有後面那麼多問題產生。當然,那三位同胞也有特殊情況,即老爺子身體狀況不好。但是,即使這樣我們也不能不顧形象地撒潑喊叫趟地下啊!即使瑞典警方的行為有諸多過錯,我們的行為也應該儘量注意。另外,不要以為中國大使在幫國人說話,我們就可以肆無忌憚地將“中國特色習俗”大放光彩,要知道大使或領事,在外人面前肯定是維護自己同胞利益的,但這並不意味著大使或領事就認同我們這三個同胞的做法。你們不是看到桂大使一直迴避對三位同胞的評判嗎?


SH-TONY


如果瑞典警方當初按照合法的執法過程處理此事,我當然沒有異議,出國旅遊必須遵循當地法規風俗!雖然我並不贊同曾先生一家當時的處理方式,大喊大叫痛哭呼救並沒有讓瑞典警方心慈手軟,反而遭到更暴力更惡劣的對待!但在這種粗暴對待下的無奈與無助,只有曾先生和他的父母才能體會得到!其實簡單來說,現在的問題所在:曾先生一家是否犯法,犯法可以依據當地遵循法規處理,但就算犯法也有人權,執法者採用粗暴對待是對人權的踐踏!另外瑞典警察粗暴執法是否合法?外交部交涉得當,自家公民在外欺負必須討回公道,不光是公民的尊嚴,也涉及國家的尊嚴!#中國遊客被扔瑞典墓地#


艾伊美裝飾


曾先生一家的言行舉止的確值得我們反思,但不管怎樣他們的言行尚且沒有觸犯當地的法律,這也正是瑞典警方沒有將他們帶回警局的根本原因!

如果說瑞典警方在當時將曾先生一家帶回警局,那麼就只有一種可能——他們的行為已經涉嫌違法或是犯罪。所謂的帶回實際上按照國內的說法應該是叫做強制傳喚,而歐美國家一般稱之為逮捕。

在通常情況下,警察是不會輕易做筆錄的,除非事件已經涉及案件層面並且需要正式開展調查才會。倘若在事發當晚瑞典警方將曾先生一家帶回警局後製作了筆錄,這也就意味著事態已經到了非常嚴重的程度,嚴重到曾先生一家極有可能會被警方追究法律責任受到處罰。換言之,曾先生一家可能會被瑞方拘留甚至是判刑,這樣的結果顯然比起被扔到墓地要糟糕的多!

另外,所謂的通知大使館也並非什麼好事!在國內,只有當外國人因為犯罪而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才會根據雙邊領事條約或《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有關規定,通知該外國人所屬國家的駐華使、領館,同時報告公安部。

瑞典作為《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締約國之一,按照該公約規定一旦曾先生一家被逮捕或監禁或羈押候審、或受任何其他方式之拘禁之情事,經其本人請求後,瑞典當局需要立即通知我國的駐瑞大使館。

曾先生一家的所作所為雖然有些丟人,但好歹也沒到要蹲監獄的地步。提問者又是希望瑞典警察做筆錄,又是希望對方通知大使館,這是想鬧哪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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