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猝死对方要负刑事责任吗?

王老五9366


性生活的发生一般有两种:一,双方自愿的;二,一方胁迫或强迫另一方进行的。我认为:只要是双方自愿进行性生活的,其中一方猝死的话,另一方一般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知道另一方身体不适宜性生活活动的,仍然与其进行的话,法理上就有责任了。



这个事虽说死人可以尸检,法医也可以出鉴定,但是仍是一个法律盲区。死者的身体状况另一方不一定清楚,到底是不是自愿谁也说不清。性生活这种事毕竟都是十分隐秘的,哪来的证人、证言、图片、视频?要是两夫妻的话,他们要过性生活,他人还有什么法子?就不是两夫妻的话,如果是自愿过性生活的,法律也拿他们没有法子。所以,死了,没人提出疑问,也就当做生病死了。

社会上就有人对性猝死不服上告的事。我在网上看到一个家产千万的富翁就出了这事。他的前妻生了三个女儿后去世了,后来又娶了一个妻子还生了一个儿子。好景不长,富翁出了车祸,腰椎粉碎性骨折,生活不能自理,后来没多长时间就突然死了。前妻所生的女儿认为事发有因,一定要查出父亲死亡的原因。于是三个女儿一起向公安报了案。后妈在公安面前说,丈夫出院以后的一个星期里面跟她有过四五次性生活,死前的三个小时还搞了一次,但是死者在出院时的医嘱上明确指出不能做被动运动。后来经过法医的尸检确定为:性猝死。


律师就跟前妻的女儿说,需要证明后妈明知道发生性行为将要导致死亡或伤害的结果,而故意要求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这个在法律上相当难确定。女儿们并没有找到有力的证据,所以,她们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当然,如果一方通过暴力手段强奸另一方(包括婚内强奸)导致另一方由于窒息或者是其他疾病死亡的,只要法医有证据证明其死于非命的话,那强奸犯就要负刑事责任了。也可以叫:“奸杀”!

社会上普通的性猝死,大多由于身体有某方面的疾病,或是纵欲过度导致突发死亡的,只要是双方自愿过性生活的话,活着的一方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有心脏病的,体虚的,交媾失常的男女还是要谨慎行鱼水之欢。女方月经未干净之阶段千万不要动!“马下风”,属急性,风风夺命;“马上风”,属慢性,迟早也是要死;一旦发生,大罗金仙,亦回天乏术。

男女交媾是味道,也要科学进行,不要拿命去过性生活。


拙燕衔泥


性瘁死是西医的名称,中医叫色厥色脱,出现这种情况很少,而这病是男人在交合过程中出现,男人贪欲过度或手淫成性,造成肾阳亏虚,当肾气推动精囊和关闭膀胱与尿道穴门以后,还要推动精气精液的射出,肾气已经消耗而无法关闭精囊的门户,使精液全部射出,肾气耗尽不能推动心脏的跳动而死亡。如果有性学知识的女人,此时会抱紧男人而叫救命,或用手机拨打救急电话,女人如果如果没有知识和害怕,推开男人,男人必死无疑,因为此时男女还处于交合状态,女人的阴气还可以维持男人的性命。古代女人出嫁,都配有一支银针,除了装饰,母亲会教育女儿在万一出现中马风时用银科扎男人的腰部,使射精停止,就不会出现性命危险,也不会丢人,可现代女人都没带头饰,更没有医学知识,有一个医生因捐精而出现性瘁死,真可怜,连医生都没有这样的知识,更不说这些女人了,中医是伪科学吗?还是自己的无知?


老翁56


性猝死属于意外,按理是不需要对方负责人的。但所对方故意为之,就有刑事责任了。

说起这个“性猝死”就难免让人想起来《金瓶梅》中的西门庆。这哥们每天不行房都不行。长此以往自然掏空了身子,没等到武松上门杀他,就被潘金莲杀死在床上。

《金瓶梅》记载,西门庆身子掏空,无法满足潘金莲,潘金莲竟然用了过量的春药给西门庆。原文说西门庆与潘金莲云雨后,“昏迷去,四肢不收”,第二天“起来梳头,忽然一阵眩晕,望前一头抢将去”,从此一病不起,直到死亡。



西门庆并不是性行为之时猝死。但却是性行为引发的重症(估计是中风)一病死了。按理这是不需要潘金莲负责的。但潘金莲明知道春药吃多了不妥,还给西门庆过量的春药,就有故意为之的意思了。潘金莲给丈夫喂药喂上瘾,上次喂死了武大郎。这次干脆也喂死了西门庆。

西门庆的例子就属于负责和不负责的擦边。好在西门庆不是当时死了。否则潘金莲一定会有责任。因为不是当时死,潘金莲也躲过一劫!

类似西门庆这样,历史上并不显见,汉成帝与飞燕合德姐妹淫乱,服食过量春药死在床上。明晚期“红丸案”更是大案,谜案!朱常洛继位一个月,身体羸弱,服食红丸暴毙,典型的性猝死。虽然朱常洛自愿服食红丸,但因红丸药性不明,给皇帝服食用心难断,自然就不好界定是否需要负责。但因为皇帝死了。不是责任也是责任。

放在现在社会,就更好界定。自愿情况下,正常性行为,造成对方死亡,都不属于负责范畴。但非自愿情况,或者教唆,吸食过量违禁品,使用不当性行为,造成对方死亡,都属于需要负责的范畴。而这里,SM,“窒息性行为”是最常见的性猝死负责范畴。一定要注意。

说回西门庆,这哥们儿如果懂得点节制,不服食过量春药,应该不会造成后面之死。西门庆死的非常惨。在床上吃了三粒和尚药后就:初时还是泄,往后尽是血水出来,再无个收救,西门庆已昏迷去,四肢不收。妇人也慌了,急取红枣与他吃下去。精尽继之以血,血尽出其冷气而已,良久方止……

最后西门庆各器官衰竭,浑身出斑,仿佛黄梅疮(梅毒?),三十四岁一命呜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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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笺雅侃红楼


性猝死对方当然不要负刑事责任!

因为性猝死过程中,任何一方的死亡都是太嗨了,造成的,即爽死的。因此,首先,死亡者还是被快感所吸引,自然应该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毕竟,就和你吃烧烤吃多了,也可能血脂高、尿酸高、血压高等等,最终造成心脑血管、痛风等疾病,如果再不注意,继续猛吃烧烤,也可能造成死亡。能怪烧烤摊吗?

其次,就是性猝死要么是和死者有心脏病,要么就是自己在性行为过程中脱阳而死(即不停射精而死)。这两点显然和患者自己的身体素质有密切的关系。与其性伴侣毫无关系。毕竟喝水也会噎死人,那么以后是不是我们连喝水也不能劝别人呢?

总之,性行为虽然是人类和其他动物的一种本能行为,但是还是有其风险的。因此,在此过程中一方发生性猝死,另一方当然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地震博士


独角兽观点:性猝死一般对方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只有特殊情况 对方才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下面我具体分析一下。

性猝死在民间一般叫马上风或者大泄身。往往指性爱一方在高潮时死亡的情形,也有的是在房事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一般而言,一方性猝死,对方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因为双方是自愿进行房事的,一方突发疾病死亡,对方没有任何过错。

只有在一些特殊的案例中,例如前几年的一起性猝死案中,女方死亡原因经法医鉴定是双方进行了特殊体位的性交,导致女方被压迫心脏。这种特殊的情况,男方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法律推定男方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律师独角兽


只要是在两厢情愿的性生活中猝死的,对方基本都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在性生活中猝死的一方大多都是由于过度兴奋而诱发心脑血管疾病或心脏病而死的,并非对方伤害所致。况且这种事基本不是发生在夫妻之间,大多都是偷情或嫖娼所至。家属由于怕传出去丢人,基本都不会声张。

我们这邻近村子的一个妇女和外村的相好大白天在家偷情,由于男方年龄偏大就服用了助勃起的药物。在性交的过程中由于兴奋过度赤裸裸的死在了女方的身上。女方无奈只有叫来邻居帮忙报案,警察与对方家属来了解了情况后也不了了之,只是最后该女子沦为了全村人的笑饼。


随心所欲127929471


人的性发育和动物的性发育是一样的,在性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时,还是有早期的性勃起,时间虽然不长,但标志着性激素在人体内已经有了酝酿。一旦性激素达到了高潮走向平稳的阶段,标志着性的成熟,在脑海中就有一种产生对异性的幻想,往往会被异性所吸引,脸红心跳加速。

性要求是每一个人正常的心理需求,正常的性行为有益健康,可以促进血液的循环,使思维更加成熟,体格更加强壮,四肢也更加敏捷,就连在饮食方面都更加正常,会起到延年益寿的作用。

同性相排斥,异性相吸,这是一个永恒不变的规律。当人产生性行为时,生殖器方面就会产生变化,由于雄性和雌性激素的推动作用,使人保持在奋亢的状态下,心跳加速,(过度疲劳,或者是强行去做这个事,心跳加快或者是疲软。)血液循环加快。由于血液循环不畅,就产生缺氧,而发生猝死现象。

性猝死是不负法律责任的,虽然是有动机,但没有害死对方的前提。也就是说,没有任何外来的因素撞击对方,就更谈不上有预谋的要夺取对方的生命,经法医鉴定后,是不构成犯罪的。


老蒋闲言


通常情况下对方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题中的原意应是男女二人自愿发生性行为,那么导致性猝死的原因大多是由于死者极度兴奋、激烈,导致心脏类疾病发作而猝死,或因体素虚弱、纵欲过度、阳气虚脱导致死亡。在这种情形下,对方没有任何主观过错和客观上的加害行为,在法律上应定性为意外事件,对方当事人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本文开头为什么说通常情况下不负刑事责任呢,因为导致性猝死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性生活过程中,一方由于兴奋死死搂住对方的颈部,强力压迫到对方颈动脉或喉咙管,而且在对方感到有痛苦感、窒息感,拼命挣脱时,施压方在亢奋中仍坚持施压直至完成“规定动作”。由于颈动脉或喉咙管被压迫时间过长,导致被压迫方反射性心搏骤停或窒息而死亡。在这种情形下,压迫方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其理由是:当被压迫方因痛苦而极力挣脱时,压迫方应感觉到对方身体已产生极度不适,并且做为一个有正常生活经验的的人,应当预见到长时间、高强度地压迫人的颈部有令对方窒息的可能,而压迫方恰恰是在高度亢奋下粗心大意而未预见,最终导致了对方猝死。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鱼为奔波而化龙


性猝死可不可以理解为‘’舒服死了‘’。

既然是舒服死了,那就不干当事人的责任。

因为是你情我愿的事情。

所以此篇文章不用长篇大论就可以直接定性。


纸类包装印刷黄先生


我见过三个这种情况了。一个是我初中同学,他是一名教师,参加工作不久,和女朋友恋爱中,据说是正当爱爱的时候,有人敲门,他当场就不行了。另一个女人和这个男人是情人,男人岁数不小,大概六十岁左右,女人四十多,认识很多年了,也是正当时,男人不行了,儿子怕事情传开丢人,也没声张。再一个是夫妻,男的五十多岁,两个人都很能干,搞养殖的,好像是凌晨三四点钟,亲热一下,男人就去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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